福田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簡本)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14 00:00來源 : 區應急辦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進一步理順應急管理機制和體制,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應急管理體系,切實提高本區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科學預防和有效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指導、規范性文件。
(三)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旱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飲用水安全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影響市場穩定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輿情事件等。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等四個級別。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及時有效化解一些苗頭性、隱患性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升級。要將突發事件風險管理工作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個環節,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黨組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托各類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規范化、制度化、專業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健全信息報告體系,構建及時匯報、迅速反饋,快速反應的應急處置機制。充分依靠和發揮公眾力量,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各項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裝備水平。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公共安全文化建設,切實提高公眾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開透明,及時發布。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增強政民互信。遵循“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正確引導”的方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有效、主動地發布突發事件權威信息。
(五)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區的機構、單位或人員,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處置的一般突發事件或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以及未達一般級別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預案指導全區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
(六)應急預案體系
1.本區應急預案體系由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
(1)區應急預案。區應急預案包括區總體應急預案、區專項應急預案和區部門應急預案。其中,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區應急委制定,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區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指導性、規范性文件;區專項應急預案由專項應急指揮部制定,是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區部門應急預案由各有關部門制定,是區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自身職責,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2)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是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為落實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而制定的應急行動方案。
(3)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4)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議和文化、體育、商業、貿易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預案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種類應當不斷補充完善。
3.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預案簡明操作手冊、行動指南,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攜性。
4.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托各級應急平臺,建立應急預案 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組織機構和辦事機構
(一)領導機構
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簡稱區應急委)是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由區委書記、區長兼任主任,其領導成員和成員單位由區應急委行文明確,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
區應急辦負責區應急委日常工作。
(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區應急委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按事件類別組織、協調和指揮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主責單位,作為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基層應急機構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和處置或先期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建設。
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站應明確工作責任人,協助基層政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送、社會動員、應急宣傳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
(四)應急專家組
區應急委及其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成立應急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為專家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
三、運行機制
(一)預防、監測與預警
1.預防
(1)本區城市規劃和發展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土地、人口、資源、環境、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加強論證調研,科學回避突發事件風險,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基礎設施、物資設備和人力資源,實現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同步實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2)本區通過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基礎能力建設,完善以醫療救治和疫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等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本區城市生命線工程(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工程系統)等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防護單位、公共服務場所、居住小區、人員密集場所、應急避難場所等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高標準嚴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增強防災抗災能力。運營與養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本區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備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5)本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救援設備、設施、注明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2.監測
(1)各專項應急機構、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當依靠人民群眾,不斷豐富獲取風險隱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對突發事件風險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和風險評估,迅速消除風險隱患,及時更新數據庫。要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專業監測與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和應急平臺。
對有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逐一明確風險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消除風險隱患。對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應制定應急預案,做好監測和應急準備工作。對有可能引發較大以上事故災難的風險隱患,應依法采取停產整頓或關閉措施。
(2)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應當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影響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應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區應急辦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城市公共安全分析會商會,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和預防,會商研究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3.預警
(1)確定預警的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發布預警信息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事態發展、警示事項、應采取措施、發布機關和咨詢電話等。
全區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氣象局)和福田政府在線網站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區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微博、微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警報器、宣傳車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采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預警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區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4)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專家組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關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期。
(二)應急處置與救援
1.信息報告和共享
(1)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區政府、區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區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區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給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區政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2)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必須在事發后向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事件簡要情況和突發事件信息書面報告。事件后續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
一般和較大級別的突發事件,區有關部門(單位)、有關街道辦事處必須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初報主要情況,采用傳真或其他方式補報書面材料,并根據情況需要再報、續報事件進展、處理情況及結果。事件處置完畢后必須書面報告詳細情況。
(3)區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建立健全業務培訓、信息報告、舉報獎勵等制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2.先期處置
(1)事發部門(單位)、事發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應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并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
(2)事發地的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照區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區應急委和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4.指揮協調
啟動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區應急辦、區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現場指揮部和現場指揮官
采取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區有關應急預案,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區應急辦、區政府新聞辦和事發地的街道辦事處配合,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
現場指揮官原則上由專項應急指揮部1名副總指揮兼任或其指定的主責單位其他負責同志擔任。現場副指揮官原則上由區應急辦、區政府新聞辦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分別擔任。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單位),應當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信息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部門(單位)、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區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參與事件處置工作,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法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7.響應升級
因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單位)、多個街道辦事處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先期牽頭處置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報告區應急委。
如果預計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區,區應急委應向市應急委報告,由市應急委協調周邊區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區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區委、區政府報請市委、市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件處置。
8.社會動員
根據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害防御、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處置工作。
9.信息發布
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影響公眾生產生活的突發事件,區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在啟動應急響應2小時之內發布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省和市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10.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撤銷現場指揮部,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復或發生衍生、次生事件。
(三)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
區政府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濟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接收、使用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3.保險
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不同群體和人員的需求,開發保額適度、保障層次多樣、服務便捷的險種,擴大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和服務范圍,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御災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會共擔風險機制。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鼓勵保險行業開展防災減災風險管理研究,建立災害信息數據庫,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4.調查評估
發生突發事件,負責處置工作的區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責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評估,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評估事件損失。
5.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政府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
四、應急保障
(一)人力資源保障
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托本區現役消防大隊和群眾自發組織的各類隊伍,建立區、街道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救援任務。
2.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建和管理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及跨災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
3.軍隊和武警部隊應急處置力量。駐區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本區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抗災救災、應對重特大事故災難、防控重大疫情、維護穩定等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4.社會應急力量。發揮共青團、義工聯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志愿者等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愿者成立應急志愿者隊伍,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參與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二)經費保障
區政府應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需要。
1.本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專項資金,建立資金快速墊付機制。
2.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三)物資保障
1.根據本區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種類、頻率和特點,按照實物儲備和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采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及各街道辦事處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應急物資。
2.區應急委負責審核全區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及應急物資儲備方案,制定應急物資指導目錄,統籌應急物資儲備、使用和調配,指導全區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3.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本級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物資,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4.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四)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牽頭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體系、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和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基地和疾病預防控制基地建設,組建衛生應急專家隊伍和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儲備醫療救治、疾病防控、檢測檢驗等衛生應急物資,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數據庫,掌握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援能力和專長,開展衛生應急隊員技能培訓,組織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援、疾病預防控制演練,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能力。
(五)交通運輸保障
1.由區應急委聯系協調西部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
2.由區應急委聯系協調西部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大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口岸大隊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行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突發事件現場及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3.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由區政府制發的應急標志的工作人員和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西部交通運輸局、區住建局、城管局、環保水務局等部門迅速組織專業應急隊伍,盡快組織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六)人員防護保障
1.區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2.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充分考慮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配備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備,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區文化體育局(廣播電視局)和有關企業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信息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八)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根據自身應急業務的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九)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1.區政府負責本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區民政局、應急辦分別負責指導和檢查室內、室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災時由民政部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
2.應急避難場所的歸屬單位應按照要求配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儲備必要的物資,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和災時應急預案。
(十)科技支撐保障
1.本區由區科技創新局牽頭負責,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研究制定促進應急產業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本地產學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本區建立互聯互通的區、街道兩級應急平臺,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
(十一)氣象服務保障
本區通過市氣象局提供的有關氣象預警信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預警、預防等工作。
(十二)法制保障
在突發事件發生和延續期間,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區法制辦依據區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五、監督管理
(一)應急演練
1.區應急辦統籌協調和檢查指導全區應急演練工作。
2.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本系統、本領域的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加強對下屬部門(單位)的檢查和指導。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本區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工作站和居民委員會也應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
(二)宣傳教育
1.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3.本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三)培訓
1.區應急辦會同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局、區政府新聞辦組織開展面向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干部、新聞發言人、基層干部的應急管理專題培訓,提升其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3.團區委(區義工聯)會同區應急辦、區紅十字會,組織協調區有關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四)責任與獎懲
本區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績效考核范圍。
(五)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11日由區政府印發的《福田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福府〔201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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