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3-30 00:00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1.5適用范圍
1.6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現狀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2.3應急小組及其職責
2.4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預防
3.2監測
3.3預警
3.3.1確定預警級別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3.3.3預警內容
3.3.4預警方式
3.3.5預警措施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4.1.2信息報告
4.1.3報告內容
4.1.4報告方式
4.2先期處置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4.3.2啟動條件
4.3.3基本響應
4.4指揮協調
4.5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官
4.6處置措施
4.7響應升級
4.8社會動員
4.9信息發布
4.10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評估
5.5恢復與重建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保障
6.2人力資源保障
6.3經費保障
6.4物資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交通運輸保障
6.7其他應急保障
7 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7.2宣傳教育
7.3培訓
7.4責任與獎懲
7.5預案管理
7.6預案解釋
7.7預案實施
8 附件
8.1信息接報、信息報送與預案啟動、應急結束文本
8.2指揮部成員
8.3工作流程圖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防止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通過危險分析、預警、預測和預報等手段,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事故發生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采取科學有效地處置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影響,保障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第1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9號)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493號)
(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版)
(5)《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版)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17號)
(8)《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號公告)
(9)《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
(10)《廣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版)
(1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11〕222號)
(12)《廣東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3)《廣東省危險化學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4)《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深府辦函[2012]117號)
(15)《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6)《關于印發<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等三個框架指南的通知》(深應急辦字〔2013〕12號)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工礦商貿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平安不等于無事,通過各級工礦商貿企業主管部門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推進安全管理標準化,使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治理,預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區(新區)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企業履行本單位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和完善深圳市地方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標準,做到安全管理有方向,安全執法有依據。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協同作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或控制危險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利用先進裝備和器材等科學手段,通過各種信息平臺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應急救援專家的知識和經驗,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素質和現場處置能力。
(7)公開透明,及時發布
遵循“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正確引導”的方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有效、主動地發布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權威信息。
1.4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I級(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特別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蹤,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2)Ⅱ級(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Ⅲ級(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千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超出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處置能力,或形成跨區事故。
(4)Ⅳ級(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1)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涉及跨區的工礦商貿企業Ⅳ級生產安全事故。
(4)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應按照深圳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本預案適用于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省、國家相關預案執行;本預案適用于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6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現狀
由于歷史原因深圳市工業園區星羅密布,產業結構混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近來經市政府的規劃,工業園區分類改造、分級整合以及發展大工業園區等措施不斷完善,產業集群化初步形成;過去靠“三來一補”發展起來的傳統工業隨著高新技術產業崛起,面臨著升級或搬遷壓力,安全管理力量不斷削弱,各種安全隱患難以及時排查治理;而一些大型企業落戶深圳,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增加;企業弱化安全文化建設,與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相適應的高級安全管理人員的缺失,雖然企業在生產裝備上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終暴露出問題,給企業帶來各種安全隱患。
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涉及行業主要包括電子制造業,五金制造業,塑膠制造業,紡織服裝制造業,皮革制品制造業,印刷業,家具制造業,玩具制造業,商貿企業等。其中涂層烘干室、粉塵車間、噴油與噴漆車間、潔凈車間、絲印車間等安全隱患多,是深圳市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的對象。結合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實際情況,辨識其生產過程中存在14種風險,主要包括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灼燙、坍塌、容器爆炸、觸電、車輛傷害、起重傷害、中毒和窒息、火災、鍋爐爆炸、其他爆炸以及其他傷害等。
寶安區、龍崗區、龍華新區作為深圳市工業大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隱患量大面廣,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羅湖區、福田區以商貿企業為主,發生事故主要以商貿火災為主,福田區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福田保稅區附近;鹽田區以物流企業為主,工業企業較少,主要涉及珠寶加工。坪山新區、光明新區等地區新建企業基礎較好,老工業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事故易發。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有關應急小組組成。
2.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是負責處置和管理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導機構。指揮部總指揮由市分管經濟貿易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協助分管經濟貿易、應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總指揮由市經貿信息委主任擔任,原則上同時兼任現場指揮部的現場指揮官。指揮部成員單位見附錄5。
指揮部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訂有關市工礦商貿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3)組織有關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演練;
(4)建設和完善應急平臺,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
(5)統籌專業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和調用;
(6)確定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與響應級別,按預案規定程序啟動和結束應急響應,組織和指揮有關力量和資源參與事故處置工作;
(7)指導、協調或協助各區(新區)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防和應對工作;
(8)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9)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安監處處長擔任。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組織開展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相關工作;
(3)組織收集、分析有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組織發布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6)組織開展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評審工作;
(7)組織開展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培訓、宣傳工作;
(8)組織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專家組有關工作;
(9)督促指導和抽查各區(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工作;
(10)承擔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應急小組及其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小組包括應急消防搶險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組、醫療救護組、疏散安置組、環境監測組、氣象監測組、應急保障組、現場督導組、新聞報道組和技術專家組。
各應急小組及職責:
(1)應急消防搶險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及各區專職消防隊伍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撲滅事故現場火災,對現場受傷和失蹤人員進行搜救等。
(2)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組,由市公安局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發生地現場治安秩序及危險區域隔離警戒;做好事故發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成立。其職責為在事故現場安全區域設立臨時醫療救護站,組織應急醫療救援力量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工作,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和傷病員救治信息。
(4)疏散安置組,由市民政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配合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受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組織發放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5)環境監測組,由市人居環境委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監測情況,開展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等相關工作。
(6)氣象監測與預警組,由市氣象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的氣候變化進行應急觀測,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觀測結果;按照指揮部決定,發布預警信息。
(7)應急保障組,由市財政委、交通運輸委、經貿信息委負責組成。其職責為:
①市財政委負責按照分清渠道、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市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資金;
②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
③市經貿信息委負責為處置事故提供政務網絡保障及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負責組織協調包括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8)現場督導組,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委派人員組成。其職責為:
①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Ⅲ級以上預警后,接受指揮部調遣,趕赴現場做好應急響應前現場應急督導工作;
②事故未發生時,及時收集、報告現場有關信息,加強現場情況的監測、報告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指導可能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③事故已經發生,但不需要啟動市級應急救援工作時,現場督導組應對現場應急工作進行督導,并做好事故萬一擴大、升級后需開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
(9)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新聞單位進行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知識宣傳,加強互聯網輿論引導。
(10)技術專家組,由市工礦商貿安全專家組成。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專家庫,日常管理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職責為:
①為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現場咨詢,參與媒體宣傳、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培訓、教材編審等工作。
②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分析和預測,對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評估,為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為事故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2.4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指揮部其他成員職責為:
(1)市國資委職責:負責督促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應急配合工作。
(2)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委職責: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3)市外辦職責:負責處理涉及到境外有關機構和國家的相關事宜。
(4)市應急辦職責: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傳達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和指示。
(5)深圳市警備區職責:作為我市骨干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應對重特大事故災難等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6)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職責:
①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②負責建立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制定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③做好轄區內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及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④指揮本轄區一般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⑤參與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預防
(1)開展全市工礦商貿企業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平臺,防范和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加強對所轄區域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對存在重大安全防患的企業責令落實整治資金、責任人、措施、時限、應急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隱患。
(3)工礦商貿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情況,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及時完成整改。
3.2監測
逐步完善工礦商貿企業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督促企業結合自動檢測、計算機仿真、計算機通信等現代高新技術,對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及時發現可能使危險源由安全狀態向事故臨界狀態轉化的各種參數變化趨勢,給出預警信息或應急控制指令。
3.3預警
3.3.1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
(1)Ⅰ級、Ⅱ級預警: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級別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單位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
(2)Ⅲ級預警:情況比較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起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需要發布Ⅲ級預警的其他情況。
(3)Ⅳ級預警:Ⅲ級以下應發布預警的有關情況。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1)Ⅳ級預警: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2)Ⅲ級預警:根據市政府授權,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同時報告市應急辦,通報深圳警備區和駐深武警部隊。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定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簽署意見報市應急辦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期。
(3)Ⅱ級及以上預警: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根據事態發展和專家組的預警建議,應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3.3.3預警內容
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3.4預警方式
預警信息主要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置在市氣象部門)、部門網站和市應急辦網站發布,同時充分利用各種有效通訊手段和傳播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電視、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
3.3.5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以上預警后,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并組織現場督導組趕赴現場督導。根據實際情況,做好以下預警響應:
(1)事故未發生時,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并通知可能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2)事故已經發生,但不需要啟動市級應急救援時,由現場督導組對現場進行督導,并做好事故擴大、升級后需開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
事故升至需要啟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時,現場督導組并入現場指揮部,按市級應急響應程序組織現場救援。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在事故發生前后獲取有效的應急處置信息,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信息:
(1)工礦商貿企業危險源類別、區域分布以及周邊環境影響情況;
(2)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技術措施;
(4)應急救援器材裝備信息;
(5)應急救援隊伍信息。
4.1.2信息報告
(1)獲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應急辦等部門報告;
(2)接報單位核實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辦報告有關事故信息;
(3)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事故信息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4)對于事故比較敏感或發生在特殊時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不受限制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4.1.3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4.1.4報告方式
(1)使用應急值班信息系統報送:原則上已建立應急值班信息系統的單位應按系統要求的格式通過信息網絡報送。
(2)書面報送:未建立應急值班信息系統的單位應采用書面報送。
(3)電話口頭報送:情況緊急時,可以采用電話口頭報送方式,但應記錄好已報送的內容。
(4)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在緊急情況下,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可以作為輔助報送形式。接報單位要核實上報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記錄。
4.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響應程序,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告。
(2)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3)事發地居委會、其他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Ⅳ級(一般)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區(新區)相關專項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和指揮轄區各方面力量進行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
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I級(特別重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級應急響應:
Ⅲ級響應: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市政府領導指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Ⅱ級以上響應:應急響應工作經指揮部研判確定后,在前一級響應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應急機構的指示,由市應急委進行統一指揮與部署,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工作。市應急辦負責綜合應急資源的協調和調配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專家組、應急隊伍的調配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與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部門或本轄區的應急救援資源調配工作。
4.3.2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1)發生Ⅲ級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2)發生Ⅳ級,并涉及跨區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需要市級應急力量進行增援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4)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的。
4.3.3基本響應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15分鐘內啟動本轄區街道辦、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環保為主體的先期處置機制。30分鐘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現場控制、人員疏散、警戒、人員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收集事故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判斷屬于較大以上級別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立即報告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報后立即通知指揮部領導并在30分鐘內作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響應權限通知相關單位,協調相關人員前往事發現場。經現場確認為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指定地點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4.4指揮協調
啟動Ⅲ級、Ⅱ級和I級應急響應時,市應急委與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由市、區兩級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往事故現場,并立即調動本單位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評估,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必要時請求駐深部隊和武警支隊應急增援。
4.5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官
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時,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牽頭,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和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執行總指揮兼任,現場副指揮官由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的負責同志分別擔任。
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
現場指揮部吸收涉事的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專家為成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與事故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信息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根據現場情況設置有關應急小組。各應急小組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盡其責完成現場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6處置措施
由于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比較復雜,根據事故類型、消防要求、個人防護條件、救援人員專業知識、應急器材、周邊環境等不同情況,現場處置需要現場專家進行專業指導,提出具體處置措施。
現場處置注意事項包括:
(1)佩戴個人防護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項;
(2)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項;
(3)采取救援對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項;
(4)現場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項;
(5)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和人員安全防護等事項;
(6)應急救援結束后的注意事項;
(7)其他需要特別警示的事項。
4.7響應升級
因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要其他專業應急指揮部參與應急處置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應急委。如果波及周邊城市或地區的,應以市政府的名義,協調周邊城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當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國家有關部門或省外資源支持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或國務院協調相關資源的支持。
4.8社會動員
根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公民、具備應急救援資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恢復重建等處置工作。
4.9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響公眾生產生活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在啟動應急響應2小時之內發布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直至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4.10應急結束
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各部門上報情況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結束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并向市應急委、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民政等部門具體負責各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理等,要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民政等部門負責做好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5.3保險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承保單位快速勘察并及時理賠。
5.4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編寫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應急委。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委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5.5恢復與重建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影響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運行、生產經營等基礎設施。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無線指揮調度、圖像監控、信息報告、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決策支撐、視頻會議和信息發布等。指揮系統可以和其他指揮系統合并使用。
6.2人力資源保障
我市以現役消防隊伍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駐深部隊、武警部隊作為骨干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應對重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強化公安、環保、醫療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等專業隊伍為主體,其他相關事故處置單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充分發動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及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必要時協助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專家數據庫,并及時更新有關內容,確保需要時能及時找到相應的專家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3經費保障
發生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后,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經費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委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后,從年度預算安排的預備費中的應急專項經費列支。市財政委和區(新區)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經費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6.4物資保障
市政府建立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審核全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及應急物資儲備方案,制定應急物資指導目錄,統籌應急物資儲備、使用和調配,指導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區(新區)有關部門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
必要時,市、區兩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以本級政府(或新區管委會)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場地和其他物資,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物資的使用按照“各級儲備、應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補助”的原則,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平臺。事故狀態下有關各方有義務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自身儲備的應急物資,事后進行原物或經濟回補。
6.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衛生應急預案體系、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和醫療衛生救援體系,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醫療救治應急物資,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演練和公眾自救、互救醫療常識宣傳教育。
工礦商貿企業應針對本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6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做好應急狀態下的人員疏運、物資運輸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事發地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如有道路設施受損,市政單位要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7其他應急保障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如治安、電力、環保、避難場所、氣象等由市有關部門按照《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依據各部門的預案進行保障。
7 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現場演練、桌面推演、沙盤推演等。通過演練,及時發現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工礦商貿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的應急救援演練,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通過演練不斷提高發生事故時迅速反應、正確有效處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
7.2宣傳教育
市 、區(新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有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7.3培訓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定期組織開展有關監管人員的應急管理專題培訓,提升其應急管理能力。
各區(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不定期組織工礦商貿企業有關應急管理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培訓,增強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7.4責任與獎懲
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績效考核范圍。
7.5預案管理
7.5.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定期評估機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7.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5.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實施。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實際適當簡化。
7.5.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修訂建議。
7.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7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深府辦〔2006〕16號)同時廢止。
8 附件
8.1信息接報、信息報送與預案啟動、應急結束文本
附錄1: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表
附錄2: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通知書
附錄3:深圳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表
附錄4: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結束通知書
8.2指揮部成員
附錄5: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
8.3工作流程圖
附錄6: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1.5適用范圍
1.6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現狀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2.3應急小組及其職責
2.4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預防
3.2監測
3.3預警
3.3.1確定預警級別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3.3.3預警內容
3.3.4預警方式
3.3.5預警措施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4.1.2信息報告
4.1.3報告內容
4.1.4報告方式
4.2先期處置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4.3.2啟動條件
4.3.3基本響應
4.4指揮協調
4.5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官
4.6處置措施
4.7響應升級
4.8社會動員
4.9信息發布
4.10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評估
5.5恢復與重建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保障
6.2人力資源保障
6.3經費保障
6.4物資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交通運輸保障
6.7其他應急保障
7 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7.2宣傳教育
7.3培訓
7.4責任與獎懲
7.5預案管理
7.6預案解釋
7.7預案實施
8 附件
8.1信息接報、信息報送與預案啟動、應急結束文本
8.2指揮部成員
8.3工作流程圖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防止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通過危險分析、預警、預測和預報等手段,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事故發生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采取科學有效地處置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影響,保障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第1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9號)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493號)
(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版)
(5)《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版)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17號)
(8)《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號公告)
(9)《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
(10)《廣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版)
(1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11〕222號)
(12)《廣東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3)《廣東省危險化學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4)《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深府辦函[2012]117號)
(15)《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
(16)《關于印發<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等三個框架指南的通知》(深應急辦字〔2013〕12號)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工礦商貿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平安不等于無事,通過各級工礦商貿企業主管部門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推進安全管理標準化,使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治理,預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區(新區)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企業履行本單位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和完善深圳市地方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標準,做到安全管理有方向,安全執法有依據。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協同作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或控制危險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利用先進裝備和器材等科學手段,通過各種信息平臺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應急救援專家的知識和經驗,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素質和現場處置能力。
(7)公開透明,及時發布
遵循“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正確引導”的方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有效、主動地發布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權威信息。
1.4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I級(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特別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蹤,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2)Ⅱ級(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Ⅲ級(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千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超出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處置能力,或形成跨區事故。
(4)Ⅳ級(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1)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涉及跨區的工礦商貿企業Ⅳ級生產安全事故。
(4)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應按照深圳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本預案適用于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省、國家相關預案執行;本預案適用于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6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現狀
由于歷史原因深圳市工業園區星羅密布,產業結構混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近來經市政府的規劃,工業園區分類改造、分級整合以及發展大工業園區等措施不斷完善,產業集群化初步形成;過去靠“三來一補”發展起來的傳統工業隨著高新技術產業崛起,面臨著升級或搬遷壓力,安全管理力量不斷削弱,各種安全隱患難以及時排查治理;而一些大型企業落戶深圳,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增加;企業弱化安全文化建設,與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相適應的高級安全管理人員的缺失,雖然企業在生產裝備上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終暴露出問題,給企業帶來各種安全隱患。
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涉及行業主要包括電子制造業,五金制造業,塑膠制造業,紡織服裝制造業,皮革制品制造業,印刷業,家具制造業,玩具制造業,商貿企業等。其中涂層烘干室、粉塵車間、噴油與噴漆車間、潔凈車間、絲印車間等安全隱患多,是深圳市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的對象。結合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實際情況,辨識其生產過程中存在14種風險,主要包括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灼燙、坍塌、容器爆炸、觸電、車輛傷害、起重傷害、中毒和窒息、火災、鍋爐爆炸、其他爆炸以及其他傷害等。
寶安區、龍崗區、龍華新區作為深圳市工業大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隱患量大面廣,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羅湖區、福田區以商貿企業為主,發生事故主要以商貿火災為主,福田區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福田保稅區附近;鹽田區以物流企業為主,工業企業較少,主要涉及珠寶加工。坪山新區、光明新區等地區新建企業基礎較好,老工業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事故易發。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有關應急小組組成。
2.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是負責處置和管理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導機構。指揮部總指揮由市分管經濟貿易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協助分管經濟貿易、應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總指揮由市經貿信息委主任擔任,原則上同時兼任現場指揮部的現場指揮官。指揮部成員單位見附錄5。
指揮部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訂有關市工礦商貿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3)組織有關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演練;
(4)建設和完善應急平臺,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
(5)統籌專業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和調用;
(6)確定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與響應級別,按預案規定程序啟動和結束應急響應,組織和指揮有關力量和資源參與事故處置工作;
(7)指導、協調或協助各區(新區)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防和應對工作;
(8)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9)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安監處處長擔任。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組織開展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相關工作;
(3)組織收集、分析有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組織發布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6)組織開展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評審工作;
(7)組織開展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培訓、宣傳工作;
(8)組織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專家組有關工作;
(9)督促指導和抽查各區(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有關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工作;
(10)承擔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應急小組及其職責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小組包括應急消防搶險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組、醫療救護組、疏散安置組、環境監測組、氣象監測組、應急保障組、現場督導組、新聞報道組和技術專家組。
各應急小組及職責:
(1)應急消防搶險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及各區專職消防隊伍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撲滅事故現場火災,對現場受傷和失蹤人員進行搜救等。
(2)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組,由市公安局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發生地現場治安秩序及危險區域隔離警戒;做好事故發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成立。其職責為在事故現場安全區域設立臨時醫療救護站,組織應急醫療救援力量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工作,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和傷病員救治信息。
(4)疏散安置組,由市民政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配合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受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組織發放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5)環境監測組,由市人居環境委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監測情況,開展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等相關工作。
(6)氣象監測與預警組,由市氣象局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的氣候變化進行應急觀測,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觀測結果;按照指揮部決定,發布預警信息。
(7)應急保障組,由市財政委、交通運輸委、經貿信息委負責組成。其職責為:
①市財政委負責按照分清渠道、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市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資金;
②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
③市經貿信息委負責為處置事故提供政務網絡保障及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負責組織協調包括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8)現場督導組,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委派人員組成。其職責為:
①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Ⅲ級以上預警后,接受指揮部調遣,趕赴現場做好應急響應前現場應急督導工作;
②事故未發生時,及時收集、報告現場有關信息,加強現場情況的監測、報告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指導可能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③事故已經發生,但不需要啟動市級應急救援工作時,現場督導組應對現場應急工作進行督導,并做好事故萬一擴大、升級后需開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
(9)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立。其職責為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新聞單位進行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知識宣傳,加強互聯網輿論引導。
(10)技術專家組,由市工礦商貿安全專家組成。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專家庫,日常管理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職責為:
①為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現場咨詢,參與媒體宣傳、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培訓、教材編審等工作。
②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分析和預測,對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評估,為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為事故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2.4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指揮部其他成員職責為:
(1)市國資委職責:負責督促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應急配合工作。
(2)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委職責: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3)市外辦職責:負責處理涉及到境外有關機構和國家的相關事宜。
(4)市應急辦職責: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傳達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和指示。
(5)深圳市警備區職責:作為我市骨干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應對重特大事故災難等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6)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職責:
①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②負責建立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制定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③做好轄區內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及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④指揮本轄區一般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⑤參與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預防
(1)開展全市工礦商貿企業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平臺,防范和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加強對所轄區域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對存在重大安全防患的企業責令落實整治資金、責任人、措施、時限、應急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隱患。
(3)工礦商貿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情況,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及時完成整改。
3.2監測
逐步完善工礦商貿企業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督促企業結合自動檢測、計算機仿真、計算機通信等現代高新技術,對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及時發現可能使危險源由安全狀態向事故臨界狀態轉化的各種參數變化趨勢,給出預警信息或應急控制指令。
3.3預警
3.3.1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
(1)Ⅰ級、Ⅱ級預警: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級別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單位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
(2)Ⅲ級預警:情況比較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起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需要發布Ⅲ級預警的其他情況。
(3)Ⅳ級預警:Ⅲ級以下應發布預警的有關情況。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1)Ⅳ級預警: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2)Ⅲ級預警:根據市政府授權,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同時報告市應急辦,通報深圳警備區和駐深武警部隊。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定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簽署意見報市應急辦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期。
(3)Ⅱ級及以上預警: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根據事態發展和專家組的預警建議,應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3.3.3預警內容
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3.4預警方式
預警信息主要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置在市氣象部門)、部門網站和市應急辦網站發布,同時充分利用各種有效通訊手段和傳播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電視、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
3.3.5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以上預警后,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并組織現場督導組趕赴現場督導。根據實際情況,做好以下預警響應:
(1)事故未發生時,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并通知可能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2)事故已經發生,但不需要啟動市級應急救援時,由現場督導組對現場進行督導,并做好事故擴大、升級后需開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
事故升至需要啟動市級事故應急救援時,現場督導組并入現場指揮部,按市級應急響應程序組織現場救援。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在事故發生前后獲取有效的應急處置信息,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信息:
(1)工礦商貿企業危險源類別、區域分布以及周邊環境影響情況;
(2)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技術措施;
(4)應急救援器材裝備信息;
(5)應急救援隊伍信息。
4.1.2信息報告
(1)獲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應急辦等部門報告;
(2)接報單位核實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辦報告有關事故信息;
(3)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事故信息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4)對于事故比較敏感或發生在特殊時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不受限制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4.1.3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4.1.4報告方式
(1)使用應急值班信息系統報送:原則上已建立應急值班信息系統的單位應按系統要求的格式通過信息網絡報送。
(2)書面報送:未建立應急值班信息系統的單位應采用書面報送。
(3)電話口頭報送:情況緊急時,可以采用電話口頭報送方式,但應記錄好已報送的內容。
(4)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在緊急情況下,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可以作為輔助報送形式。接報單位要核實上報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記錄。
4.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響應程序,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告。
(2)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3)事發地居委會、其他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Ⅳ級(一般)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區(新區)相關專項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組織和指揮轄區各方面力量進行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
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I級(特別重大)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級應急響應:
Ⅲ級響應: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市政府領導指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Ⅱ級以上響應:應急響應工作經指揮部研判確定后,在前一級響應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應急機構的指示,由市應急委進行統一指揮與部署,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工作。市應急辦負責綜合應急資源的協調和調配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專家組、應急隊伍的調配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與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部門或本轄區的應急救援資源調配工作。
4.3.2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1)發生Ⅲ級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2)發生Ⅳ級,并涉及跨區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需要市級應急力量進行增援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4)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的。
4.3.3基本響應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15分鐘內啟動本轄區街道辦、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環保為主體的先期處置機制。30分鐘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現場控制、人員疏散、警戒、人員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收集事故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判斷屬于較大以上級別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立即報告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報后立即通知指揮部領導并在30分鐘內作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響應權限通知相關單位,協調相關人員前往事發現場。經現場確認為較大以上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指定地點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4.4指揮協調
啟動Ⅲ級、Ⅱ級和I級應急響應時,市應急委與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由市、區兩級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往事故現場,并立即調動本單位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評估,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必要時請求駐深部隊和武警支隊應急增援。
4.5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官
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時,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牽頭,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和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執行總指揮兼任,現場副指揮官由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的負責同志分別擔任。
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
現場指揮部吸收涉事的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專家為成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與事故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信息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根據現場情況設置有關應急小組。各應急小組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盡其責完成現場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6處置措施
由于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比較復雜,根據事故類型、消防要求、個人防護條件、救援人員專業知識、應急器材、周邊環境等不同情況,現場處置需要現場專家進行專業指導,提出具體處置措施。
現場處置注意事項包括:
(1)佩戴個人防護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項;
(2)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項;
(3)采取救援對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項;
(4)現場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項;
(5)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和人員安全防護等事項;
(6)應急救援結束后的注意事項;
(7)其他需要特別警示的事項。
4.7響應升級
因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要其他專業應急指揮部參與應急處置的,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應急委。如果波及周邊城市或地區的,應以市政府的名義,協調周邊城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當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國家有關部門或省外資源支持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或國務院協調相關資源的支持。
4.8社會動員
根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公民、具備應急救援資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恢復重建等處置工作。
4.9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響公眾生產生活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在啟動應急響應2小時之內發布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直至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4.10應急結束
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各部門上報情況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結束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并向市應急委、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民政等部門具體負責各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理等,要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以及民政等部門負責做好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5.3保險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承保單位快速勘察并及時理賠。
5.4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編寫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應急委。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委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5.5恢復與重建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影響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運行、生產經營等基礎設施。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無線指揮調度、圖像監控、信息報告、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決策支撐、視頻會議和信息發布等。指揮系統可以和其他指揮系統合并使用。
6.2人力資源保障
我市以現役消防隊伍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駐深部隊、武警部隊作為骨干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應對重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強化公安、環保、醫療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等專業隊伍為主體,其他相關事故處置單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充分發動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及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必要時協助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專家數據庫,并及時更新有關內容,確保需要時能及時找到相應的專家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3經費保障
發生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后,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經費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委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后,從年度預算安排的預備費中的應急專項經費列支。市財政委和區(新區)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經費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6.4物資保障
市政府建立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審核全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及應急物資儲備方案,制定應急物資指導目錄,統籌應急物資儲備、使用和調配,指導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區(新區)有關部門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
必要時,市、區兩級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以本級政府(或新區管委會)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場地和其他物資,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物資的使用按照“各級儲備、應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補助”的原則,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平臺。事故狀態下有關各方有義務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自身儲備的應急物資,事后進行原物或經濟回補。
6.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衛生應急預案體系、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和醫療衛生救援體系,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醫療救治應急物資,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演練和公眾自救、互救醫療常識宣傳教育。
工礦商貿企業應針對本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6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做好應急狀態下的人員疏運、物資運輸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事發地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如有道路設施受損,市政單位要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7其他應急保障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如治安、電力、環保、避難場所、氣象等由市有關部門按照《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依據各部門的預案進行保障。
7 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現場演練、桌面推演、沙盤推演等。通過演練,及時發現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工礦商貿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的應急救援演練,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通過演練不斷提高發生事故時迅速反應、正確有效處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
7.2宣傳教育
市 、區(新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有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7.3培訓
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定期組織開展有關監管人員的應急管理專題培訓,提升其應急管理能力。
各區(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不定期組織工礦商貿企業有關應急管理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培訓,增強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7.4責任與獎懲
本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績效考核范圍。
7.5預案管理
7.5.1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定期評估機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7.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5.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實施。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實際適當簡化。
7.5.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修訂建議。
7.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7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深府辦〔2006〕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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