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時間 : 2018-08-03 00:00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提高搶險救災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發包、實施、結算、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由市、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以下統稱為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統籌指揮,由險(災)情所屬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搶險救災指揮機構指定的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組建,負責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確定、指揮和調度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和應急資源,協調解決搶險救災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將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實施治理、修復、加固等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搶險修復工程;
(二)防洪、排澇等水務工程及附屬設施的搶險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環衛、燃氣等公共設施搶險修復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
第六條 以下工程不得認定為搶險救災工程:
(一)日常維護修復工程,為預防日常性、長遠性自然災害而建設或者修復的工程。
(二)具有可預見性、可納入計劃或者實施年度管理的建設工程。
(三)受損較輕,不會立即帶來災害損失或者進一步擴大災害損失的建設或者修復工程。
第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認定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應急響應為一級至三級的,市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為認定機構;
(二)應急響應為四級響應的,工程所屬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為認定機構。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認定:
(一)應急響應為一級至三級的,收到險(災)情信息通報后,險(災)情所屬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險(災)情現場進行勘察,及時做好文字和圖像記錄,并向搶險救災工程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情況特別緊急的,應當立即向搶險救災工程認定機構電話報告險(災)情,經口頭答復后先行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程,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交認定申請。
認定申請正式提交后,搶險救災工程認定機構應當在十二小時內簽署認定意見。認定搶險救災工程的,搶險救災工程認定機構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評估。
(二)應急響應為四級響應的,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可以在開工后完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相關審批程序予以簡化。
第十條 工程所屬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向社會公布后報市應急部門備案。
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施工、工程機械租賃隊伍等。
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由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直接在經備案的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中指定符合要求的隊伍承接。因搶險救災工程要求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的隊伍時,可以從儲備庫以外確定工程隊伍。
第十二條 在建項目發生險(災)情的,搶險救災工程原則上由在建項目原承包商實施。原承包商能力不足的,由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另行指定搶險救災工程隊伍。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中的施工企業和工程機械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儲備一定的搶險救災物資和機械設備。
市、區應急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購買的搶險救災物資和機械設備,可交由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中的施工企業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并由市、區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統一調配。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組織實施單位應當與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簽。合同應當明確各搶險救災隊伍的工作內容、工程計價原則和標準、工程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或者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費用由市、區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解決。
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建設、物資設備購置和維護保養、搶險救災工程隊伍購置物資設備的補貼、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運轉等涉及的費用,可以從市應急專項資金或者安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費用以按實計量、合理補償為原則,主要包括工程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工程費用包括搶險救災投入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以及規費和稅金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以及造價咨詢費等。
工程費用按照相應的計價標準執行。現行的計價標準中沒有相應內容的,按實計算。人工、材料、機械價格采用工程開始實施時當期《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的價格信息;沒有相應價格信息的,通過市場詢價方式確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價計量的,由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確定計價原則。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相關標準執行。
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無償服務的,由現場指揮部認定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比例或者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直接開展結算及決算。結算、決算及其審計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確定數額的百分之六十預付,搶險工程完工后,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支付余額。
第十九條 因責任事故引發的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由財政性資金墊付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向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交通運輸、建設、城管、水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職能制定發布專項應急搶險預案,督促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組織制定工程應急搶險預案,負責所屬行業內搶險救災工程的組織實施,做好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竣工驗收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程的資金監管和同步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監察對象的監察。
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進行,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范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轉載來源:深圳市應急辦
轉載時間: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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