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
時間 : 2021-06-23 15:06來源 : 福田區信訪局
《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訪事項:(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揭發;(四)信訪人認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投訴,不屬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五)本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復查、復核事項;(六)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的信訪事項;(七)其他依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一)對本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二)對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三)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揭發;(四)信訪人認為本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投訴,不屬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五)本部門的信訪復查、復核事項;(六)上級行政機關交辦和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轉送的信訪事項;(七)其他依法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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