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9-30 15:24來源 : 福田區政府 信息索引號 : /2021-92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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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區人民政府決定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區域
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區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禁火時間
從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三、禁火規定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森林高火險區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森林公安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四、違法處理
違反本禁令者,將嚴格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以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拒不執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區森林防滅火值班室或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0755-82737429。
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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