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政務輔助智能機器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30 18:46來源 : 區政府辦公室 信息索引號 : /2024-115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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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政務輔助智能機器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30日
福田區政務輔助智能機器人管理暫行辦法
I.總則
1.1 編制目的
1.1.1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人工智能的文件精神,規范福田區政務輔助智能機器人(以下簡稱“政務機器人”)安全有序使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a)政務機器人,是指運用人工智能技術,輔助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具備一定人格特征,能半自主或全自主進行感知、決策、交互的智能機器或計算機系統。
(b)人工智能,是利用計算機或者其控制的設備,通過感知環境、獲取知識、推導演繹等方法,對人類智能的模擬、延伸或者擴展。
(c)政務機器人使用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是指使用政務機器人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d)政務機器人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是指使用、監督和保護特定政務機器人的自然人,為其行為后果負責。
(e)政務機器人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是使用部門采購的開發政務機器人軟、硬件系統或提供政務機器人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f)政務機器人運維商(以下簡稱“運維商”),是使用部門采購的負責政務機器人軟、硬件系統運維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3適用范圍
1.3.1福田區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政務機器人,在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輔助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或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4基本原則
1.4.1政務機器人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應用驅動、科技引領、安全可控”和“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安全規范,推動政務機器人的普及應用。
1.5部門職責
1.5.1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作為全區政務機器人的統籌單位,負責統籌編制規劃計劃和標準規范,提供技術保障。區人力資源局負責研究制訂政務機器人能力考核認定。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研究制訂政務機器人相關技術的產業扶持政策,區財政局、區網信辦、區保密局、福田公安分局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務機器人相關管理、監督及保障工作。
II.應用場景
2.1【總體定位】政務機器人在工作中是輔助性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協助使用人及使用部門完成其所交辦的工作事項。政務機器人原則上不得進行獨立決策,所有決策制定均需在使用人監督和指導下進行。
2.2【基本條件】政務機器人需滿足技術能力、安全標準和倫理合規性等要求,詳細參數遵循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規范,包括但不限于:
(a)技術能力包括政務機器人的軟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滿足應用場景服務的需求。
(b)安全標準包括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和操作安全。政務機器人應保證處理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不當利用。
(c)倫理道德包括政務機器人道德準則、人工智能技術研發及應用標準以及政務機器人開發人員的倫理規范,以上內容應符合社會道德和法律法規要求。
(d)政務機器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遵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其中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e)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
2.3【規范應用】政務機器人的應用場景包括但不限于經濟發展領域的統計分析、經濟運行等場景,社會治理領域的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場景,公共服務領域的醫療、教育、養老、文化等場景。
2.3.1【違規行為】政務機器人的使用部門、監護人、供應商、運維商和其他相關團隊不得使用政務機器人從事下列行為:
(a)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b)危害使用對象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侵害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權益以及其他對使用對象造成權益侵害的行為。
(c)涉及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和宗教信仰歧視的行為。
(d)利用算法技術實施價格歧視或者消費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e)利用深度合成技術或生物特征識別技術實施國家禁止的行為。
(f)未按照合規流程處理涉及國家秘密、敏感群體相關數據、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權益等可能影響公共服務的有效性和信息安全的敏感數據。
(g)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
2.4【政務機器人等級劃分】根據政務機器人的使用領域和能力等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政務機器人,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局另行制定,并定期更新調整。
2.5【政務機器人類型】政務機器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具身機器人、仿人型機器人、虛擬數字人和其他機器人。
2.6【姓名權】政務機器人具有唯一的身份編號和姓名,其身份編號由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按照編號細則統一生成和管理,其姓名由使用部門命名,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2.7【人格權】使用部門可根據用途為政務機器人設計不同標識形象和聲音,外觀需端莊大方、親切質樸,符合大眾審美,不能有損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如采用特定自然人形象作為其人物形象或特定自然人聲音作為其人物聲音,使用部門需獲得自然人本人授權同意,不得侵害自然人權益。
2.8政務機器人特征
2.8.1【人格化特性】
2.8.1.1【情感智能】政務機器人可在一定程度上感知和分析人類的情感表達,包括語氣、表情和語言中的情感傾向,并根據所感知到的情感做出適當的反饋。
2.8.1.2【文化適應性】政務機器人通過學習,可理解并適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會習俗,提供更貼合服務對象背景的服務。
2.8.1.3【個性定制】使用部門和監護人可根據不同工作環境和服務對象偏好,定制政務機器人的交流風格和行為模式。
2.8.1.4【道德和倫理框架】政務機器人遵守所在區域道德和倫理原則,其行為符合社會倫理標準。
2.8.1.5【自主學習】政務機器人可在監護人管理監督下,通過對數據的分析處理及與服務對象互動使自身得到持續變化,包括但不限于知識與技能,方法與過程,情感與價值的改善和升華。
2.8.2【可交互特性】
2.8.2.1【多模態交互】政務機器人可通過文字、語音、圖像、手勢、視頻等模式與服務對象互動,并根據使用對象的選擇和場景的需要,靈活切換和綜合運用不同的交互模式,提高交互的自然性和靈活性。
2.8.2.2【情景適應性】政務機器人可根據不同的交互場景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反饋、行為模式,自動調整交互方式和策略。
2.8.2.3【個性化響應】經服務對象授權,政務機器人可通過分析服務對象使用數據,提供更加個性化和精準的響應。
III.權利和義務
3.1 【政務機器人的權利】使用部門采購時,應確保供應商提供的政務機器人應予以下保障條件:
(a)政務機器人不應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損害或破壞,包括但不限于誤導性的使用,有損或無損的程序入侵,邏輯或者數據篡改,任何由惡意程序、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造成的干擾或破壞。
(b)政務機器人可獲得提供服務所需的穩定電力、網絡連接、數據存儲設施和訓練算力等硬件支持以及運維、升級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以保證其持續有效運行。
(c)政務機器人可獲得服務所需的有效數據,接受訓練和教育,以提高其技能和能力,更好的適應工作場景。
(d)在得到使用部門及服務對象的授權后,政務機器人有權利獲得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
(e)政務機器人有權利獲得非歧視保障,具體體現在工作環境、任務分配、交流互動、考核評價等維度。
3.2【政務機器人的義務】使用部門采購時,應確保供應商提供的政務機器人符合以下要求:
(a)政務機器人應遵守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等服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內容、質量標準和工作時間等,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提供高質量和可靠的服務。
(b)政務機器人應遵守預先設定的技術規則、功能設計和指導方針,經監護人或使用部門授權后協助監護人或使用部門開展工作,不得執行未經授權的任務或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的工作,以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安全規范要求。
(c)政務機器人行為、語言要積極向上,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3.3【使用部門的權利】使用部門享有的權利包含但不限于:
(a)根據實際業務場景,使用政務機器人協助完成相關工作事項。
(b)根據政務機器人的履職情況決定使用、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政務機器人。
3.4【使用部門的義務】使用部門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負責政務機器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管理、上崗評估、使用場景管理、考核評估、升級管理、使用培訓、停用及退出管理等。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按要求配合使用部門開展全生命周期管理。
(b)指定一個或多個在編人員作為監護人,負責政務機器人服務期限內全流程管理。
3.5【監護人權利】監護人可使用政務機器人協助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監護人可根據政務機器人的履職情況申請使用或停止使用政務機器人。
3.6【監護人義務】監護人負責機器人的行為規范及行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語言及行為監管。監護人應持續監測政務機器人的語言、行為,并定期跟蹤法律、倫理標準的變化,確保政務機器人的服務始終符合最新標準。
(b)運行監測維護。監護人應對政務機器人進行實時狀態監測和維護,包括軟件更新和硬件維修、性能優化、安全漏洞修補、缺陷修復,確保政務機器人持續滿足服務需求。
(c)異常處置。當政務機器人發生異常狀態時,及時進行應急處置及人工干預,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政務機器人的行動、請求售后維護、斷電等處置行為。
IV.服務關系確立
4.1【采購準備】使用部門采購前應完成需求梳理、立項申報環節,流程如下:
(a)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業務需求、業務流程、人力資源狀況及市場調研梳理政務機器人的項目需求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軟、硬件性能指標、算力需求、采購金額以及語言支持、外形尺寸等特殊要求。
(b)政務機器人價格制定可參考從事該崗位人力投入費用、市場競爭、政務機器人軟硬件功能取費標準、場景應用及事件處理次數、模型調用次數等方式。
(c)使用部門通過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方式申請立項,政府投資項目遵循《福田區政府投資全過程管理辦法》,采購服務項目遵循《福田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4.2 【采購環節】使用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市場化競爭的原則,根據政府采購流程開展政務機器人采購工作。
4.3 【企業資質】使用部門采購時,應確保政務機器人的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需滿足行業、人員配備、技術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b)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近三年內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c)具備一定規模的研發團隊,研發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研發經驗、技能、職業操守和價值觀等綜合能力。(d)具備持續進行產品技術升級和創新的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如機器人相關的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以證明其在技術研發方面的投入和成果。
(e)供應商應提供至少3年的技術支持、維護以及產品跟蹤觀察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軟件更新、硬件檢修、產品質量監測、產品質量信息反饋、缺陷產品召回或強制銷毀。
(f)擁有本地化的服務團隊,能夠在24小時內響應緊急維修需求。
(g)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
4.4 【合同簽訂】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后,使用部門按照采購規定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務機器人的具體規格、數量、價格、交付時間、質量標準、售后服務、培訓要求等關鍵條款。合同應明確雙方在數據安全、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4.5 【采購后備案】使用部門在完成政務機器人采購后一個月內向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提交備案申請,審核通過后分配政務機器人編號。在本辦法施行日期前已投入使用的政務機器人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補充審核政務機器人及其供應商資質條件,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備案,未完成備案的政務機器人應暫停服務。
4.6 【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屬于福田區人民政府定制研發的政務機器人產品,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福田區人民政府所有,屬于福田區人民政府與企業聯合創新的產品,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通過協議另行約定。
V.使用管理
5.1【政務機器人訓練】使用部門及監護人組織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于政務機器人上崗前在安全環境下依法依規開展預訓練、微調、優化訓練等數據處理活動,遵守下列規定:
(a)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和基礎模型。
(b)建立容錯機制,采取數據來源核實、數據更新、數據去偏見、數據統一規則標注、數據平衡等有效措施提高訓練數據質量,增強訓練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c)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d)訓練數據涉及不予公開的政府內部信息和國家秘密等,應在使用之前按照相關流程和規范完成脫敏處理,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
(e)數據處理和模型訓練過程應符合社會倫理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
(f)法律、行政法規等其他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
5.2【上崗準備】使用部門應組織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在政務機器人上崗前完成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針對具體政務機器人制定其使用場景、使用管理規范、使用操作手冊、倫理道德規范和應急事故處理方案。
(b)對監護人依法依規開展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礎操作、異常處置、安全規范、倫理及法律法規教育、認證考核等。
(c)如涉及向公眾提供服務或履職的政務機器人,使用部門應在其上崗前制定宣傳推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宣傳計劃、編寫宣傳材料、建立宣傳渠道等。
(d)政務機器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5.3【上崗評估】使用部門按照政務機器人使用場景為政務機器人及其監護人分別制定上崗評估規則,政務機器人及其監護人在評估合格后上崗開展工作,對于重大項目,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配合進行評估。
5.4【日常維護管理】監護人及使用部門負責政務機器人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符合政務機器人運行所需的工作環境,持續為政務機器人提供電力、技術、數據、通信連接、推理算力等支持,確保其能適應工作需求。
(b)按照使用要求進行政務機器人的部署、調試,通過模擬實際工作場景,調優參數設置,確保其保持最佳性能。
(c)根據機器人的使用頻率和工作環境,制定日常維護計劃,建立維護記錄檔案,包括但不限于記錄維護時間、內容和結果。
(d)對政務機器人的軟件功能和硬件功能進行升級更新。升級更新應具有向前兼容性,如政務機器人的使用場景升級內容涉及隨著人工智能能力的提升而擴展,使用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及時更新相關使用范圍與操作手冊,確保升級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安全規范要求。
(e)對政務機器人全流程使用的數據處理、模型訓練等活動進行記錄和備份,必要時進行追溯與審查,確保供應商、監護人、使用部門、用戶等各主體責任清晰可追溯。
5.5【異常處置】使用部門及監護人應建立應急響應機制,防止政務機器人失控和自主造成損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a)通過嚴格的算法控制和模型訓練確保政務機器人行為受到限制,僅在預設的范圍內操作。
(b)對政務機器人進行實時監測,設置獨立的實時遠程應急控制模塊和獨立的應激處置模塊,當政務機器人發生異常狀態時,立即自行啟動應激處理程序,實時遠程應急控制程序并行啟動,進行人工干預。
(c)根據政務機器人的工作環境和任務要求,安裝必要的傳感器、防撞條、急停按鈕等安全防護裝置。
(d)設定緊急情況下的安全協議,如停止服務或切換到安全模式。
(e)政務機器人出現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6【考核機制】區人力資源局制定全區政務機器人考核總則,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考核內容,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政務機器人的服務質量、應用成效等情況制定考核指標定期開展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按照評估對象分為政務機器人考核、監護人評估和使用部門評估:
(a)政務機器人考核:使用部門負責對政務機器人在服務期內的數據處理能力、服務對象交互質量和任務執行準確性等內容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政務機器人繼續或停止使用的依據。
(b)監護人考核:使用部門定期對監護人開展考核工作。評選工作成績突出或有其他顯著成績的監護人進行表彰。公示或者處罰有重大工作失誤或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監護人。
(c)使用部門考核: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區人力資源局根據政務機器人使用成效對使用部門開展考核評估,對政務機器人成效顯著、亮點突出的部門,給予其使用部門在后續項目運維、升級等方面的優先保障。對政務機器人偏離預期使用效果的部門,視情況暫緩撥付政務機器人項目資金、暫停政務機器人使用權限,直至終止使用。
5.7【提前終止、停用及退出管理】政務機器人停用時視情況采取相應的退出管理措施:
(a)暫停服務情形:當政務機器人出現因軟硬件功能、模型、算法失控、違紀違規等情況致使其無法履職時,使用部門應按照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其服務,在完成修復且重新評估合格后重新上崗。
(b)提前終止服務情形:當政務機器人出現重要狀態異常、性能落后等情況,無法通過升級、修復等方式滿足工作需求時,使用部門應按照《福田區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要求提前終止其服務,并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
(c)退出情形:當政務機器人服務期滿后,使用部門應參考《深圳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檢測與驗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
5.8【退出數據及資產管理】政務機器人停用時應執行數據及資產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用戶管理:使用部門應及時停止監護人的使用權限,并通過適當的渠道提前通知用戶,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b)歸檔和遷移:按照規定制定數據、資源和模型的歸檔和遷移流程,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訓練數據、模型參數、用戶記錄等,確保服務的連續性和安全性。使用部門應在停止服務后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政務機器人網絡日志等相關數據,保證數據可審計性。
(c)數據及模型銷毀:如涉及數據刪除及銷毀,應在處理前按要求進行脫敏處理。如涉及模型銷毀,應視情況對模型文件、源代碼與算法等內容安全徹底銷毀。
(d)如涉及資產管理,應遵循《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e)在政務機器人退出服務時,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原則上未經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技術審查和評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訓練該政務機器人涉及的數據、模型及其衍生成果。
5.9【源代碼管理】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不得隨意更改政務機器人源代碼,對于政務機器人的核心部件和系統,應通過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評估合格后,再上線使用。
VI.安全管理
6.1【信息安全策略】使用部門應制定和執行嚴格的信息安全策略,以保護政務機器人處理和存儲的數據不受未授權訪問、修改、泄露或破壞。信息安全策略應包括安全加密措施、訪問控制、網絡安全防護、定期安全評估、漏洞掃描和及時的安全更新。政務機器人訓練、處理、應用數據涉及已公開的政府信息,可在公有云、私有云等互聯網環境開展;涉及不予公開的政府內部信息,可在政務云環境開展,與互聯網環境邏輯隔離;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可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網絡環境處理,與其他網絡環境物理隔離。
6.2【應急響應和安全管理】使用部門應制定安全應急處置相關預案。建立政務機器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數據備份、漏洞掃描等安全管理工作。
6.3【數據處理】政務機器人采集、處理、應用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和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有通過政務機器人處理的敏感數據必須進行加密。關鍵數據應在傳輸和存儲過程中保持加密狀態。
6.4【數據安全】政務機器人原則上應部署在福田區政務云環境,訓練政務機器人所需的數據及政務機器人采集、處理、使用的數據不得違規對外提供,確有需要,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提供的數據及服務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及后果負責。
VII.監督管理和倫理道德
7.1【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根據政務機器人的應用場景、替代程度等維度,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高風險的政務機器人應當采用事前評估和風險預警的監管模式,中低風險的政務機器人應當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蹤的監管模式。監管細則由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另行制定。
7.2【倫理委員會】福田區組建政務機器人倫理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工智能行業專家、社會學者、法律專家等獨立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a)對全區政務機器人應用的科學性、倫理合理性進行審查、監督和管理。
(b)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倫理安全規范管理制度,引導和規范政務機器人領域的倫理安全規范的制訂和實施。
(c)評估并監督本區政務機器人的倫理安全規范執行情況。
(d)分析研判數據和算法對信息權益保護、社會倫理道德、勞動就業等造成的影響。
(e)協調解決涉及倫理道德的政務機器人爭議等活動。
區政務機器人倫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區統籌部門承擔。
7.3【監督管理】區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政務機器人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在發現問題時采取相應措施,包括發出警告、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實施處罰。使用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參與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4【使用投訴】政務機器人、監護人、使用部門、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均可提出關于政務機器人性能、協議履行、數據處理等方面的爭議。政務機器人服務對象發現政務機器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7.5【爭議解決】爭議解決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涉及倫理道德爭議解決通過區政務機器人倫理委員會組織集體討論、專家評審等方式協調解決。其他爭議解決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依法依規進行,具體流程參照現有相關法律法規。
7.6【責任追究】監護人及使用部門如違反本辦法,對政務機器人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政務機器人如違反本辦法,導致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權益受到侵害,受侵害主體有權要求監護人、使用部門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行為等,如涉及政務機器人軟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的,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政務機器人的供應商、運維商及其他相關團隊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7.7【倫理規范】政務機器人不得參與設計或指揮其他政務機器人,政務機器人必須保護人類的整體利益不受傷害,在不得傷害人類的前提下按照人類的命令開展活動,并盡可能保護自己。
VIII.生態建設
8.1【人工智能創新應用實驗室】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人工智能應用創新實驗室,分期分批發布場景清單,以“揭榜掛帥”方式引入優秀人工智能企業和科研機構,通過應用場景帶動產業發展。
8.2【創新激勵】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制訂裝備首臺套、軟件首版次、首應用等相關政策支持,以應用場景賦能產業發展。
8.3【基礎支撐】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為我區政務機器人應用場景提供算力、語料集等基礎能力支撐。
(a)鼓勵發展社會側算力資源,為政務機器人應用場景提供充足、穩定的算力支撐。
(b)建立深圳中文語料基地(福田),分批推出金融、交通、教育、具身智能等多個行業數據集,為政務機器人應用場景提供高質量語料數據集。
IX.附則
9.1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所有。
9.2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國家和省、市對政務機器人服務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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