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6 17:35來源 : 區住房建設局 信息索引號 : /2025-12552539
一、制定《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提出:鼓勵以市場化方式推進老舊廠區更新改造,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廠區、廠房,植入新業態新功能。原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工作辦法》已于2024年8月22日失效。出臺新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政策,有利于改善舊工業區環境,推動片區產業升級。
在此背景下,出臺《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提供政策指引。
二、《實施辦法》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8號)第五十二條、《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規劃資源規〔2019〕5號)第九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三、《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實施辦法》適用于福田區轄區范圍內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主要為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間環境品質。
四、《實施辦法》規定的綜合整治內容有哪些?
(一)舊工業區因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間環境品質等目的增加面積不超過現狀建筑面積百分之十五的電梯、連廊、樓梯、門衛室、卸貨平臺、公共停車棚、雨棚、垃圾站、公廁、小型設備用房、微型消防站等輔助性公用設施。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不得作為經營性功能使用。
(二)舊工業區在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規范要求且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可對現狀建筑物內部空間重新梳理、優化分割,適度增加滿足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包括研發辦公、食堂、黨群服務陣地、文化活動室、配套商業等配套服務設施)。優化提升后,每棟房屋工業用途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不變。
(三)與上述綜合整治內容同步實施且屬于《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內涉及工業區的整治工程事項,以及外立面整治提升、第六立面改造、現狀建筑物結構加固、室外道路、圍墻等園區環境設施改造提升。
五、《實施辦法》的申報條件有哪些?
(一)擬申報項目的建筑物權屬資料中約定的使用年期應處于有效期內;
(二)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
(三)擬申報項目應以棟為單位,由物業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一市場主體申報。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物業權利人共同委托的單一物業權利人或者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四)政府投資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由轄區街道辦取得整治建筑物的物業權利人委托后進行申報;
(五)符合國家、省、市等相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條件。
六、《實施辦法》的申報流程是什么?
福田區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專業設計單位編制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報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轄區街道辦負責發動片區舊工業區權利主體申報綜合整治,設計方案應符合該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相關要求。
項目申報后,由轄區街道辦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后由轄區街道辦報區住房建設局復審,區住房建設局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組織公示、報請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后,再核發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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