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13 18:16來源 : 福田區民政局 信息索引號 : /2023-10879436
自2022年1月7日《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福府辦規〔2022〕8號)實施以來,在引導社會力量興建養老設施、規范政府資助行為、促進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福田區整體養老服務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推動我區養老服務發展,構建普惠型、精準服務型的高質量養老服務體系,打造老有頤養民生幸福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區實際,保持政策延續性,制定《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有效銜接最新政策法規要求,保障政策連續性的需要
援引或涉及《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內容上近年來均有較大修訂;涉及深圳市房屋租賃指導價,我市2022年10月28日發布關于《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通知,重新對房屋租賃指導價予以公開細化;涉及《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政策重疊部分的處理辦法需進一步完善。同時,原《辦法》的有效期將于2023年1月7日施行期滿,如不及時進行修訂或出臺新的政策,我區將會出現養老服務建設、運營、扶持、監督管理等缺乏依據的“政策斷檔”和“監管真空”狀態,因此,對原《辦法》進行修訂既是銜接最新政策法規要求,又是保障我區相關政策連續性的緊迫任務,既是必要更是及時。
(二)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新形勢,體現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責任。福田區是深圳市中心城區,人口密度大,截至2022年底,全區戶籍老年人12.46萬,占全市戶籍老年人口30%,養老服務面臨的形勢日益嚴峻,特別是高齡、失能失智、空巢獨居老年人等養老服務重點保障對象明顯增多,導致養老服務需求進一步旺盛、進一步迫切、進一步多樣。《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構建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的決定》(深常辦函〔2019〕110號)、《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明確提出,要構建高水平、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需求。因此,需要對我區現行政策進行梳理調整,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帶動和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運營差異化的養老服務機構,并重點扶持面向社會大眾的專業化、普惠型養老項目。通過政策引導、擴大市場供給,為全區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負擔、方便可及、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滿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的差異化服務需求,促進我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三)是主動對標對表先行示范要求,打造民生幸福城區的需要
養老服務是重大民生工程,事關市民福祉和城市長遠發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先行示范區意見》)明確提出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實現“老有頤養”,打造民生幸福標桿等目標。福田區第八次黨代會報告指出,優化“15分鐘養老服務圈”,推進居家-小區-社區-機構養老無縫銜接、“醫養康養智養”深度融合,構建高品質都市養老服務新格局。近年來,福田區加速構建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養老服務體系,開展了諸多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有必要將相關的經驗做法上升為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有必要通過一部整體性和連續性強,統籌規劃力度大的規范性文件來進一步落實推進養老事業發展的各項措施,以確保兜底養老服務保障有力、基本養老服務人人可及、非基本養老服務充分發展,讓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調整篇章結構精簡條文數量
《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共有六章46個條款,另附4個附件,修訂后的《辦法》仍為六章46個條款,但將4個附件合并為1個附件《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資助扶持工作指引》,另設置16個資助申請表參考格式作為附表,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調整“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含義
《辦法》運營主體調整為“物業服務企業”,刪去“養老機構”,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建房〔2020〕92號),修改為“內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部門”,明確服務范圍為“本小區內”。
(三)更新老年人機構設施建設標準
根據最新發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內容,未能平替《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關于老年人照料機構的建筑防火所有要求,為保證全面覆蓋老年人照料機構建筑消防領域國家標準強制要求,調整為《辦法》第十四條“老年人照料機構的設施建設除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相關技術標準外”;對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的“新建、改建、擴建根據功能需要參照適用”建設標準調整為“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參照”,由于修訂后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主要形式為內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部門,不對場地有明確的要求和限制,因此在建設標準中調整“參照適用”為“可以參照”標準進行建設;同時,增加無障礙、適老化設計、改造相關國家標準要求,以提高老年人照料機構設施老年友好水平。
(四)調整“運營機構產生方式”與“場地管理”部分表述
對《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第十六條運營機構產生方式“‘一類機構’的運營機構由所轄的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招標產生;‘二類機構’的運營機構由所轄的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招標或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遴選產生”,其中“公開競爭方式”存在表述不明確問題,修改為《辦法》第十六條“ ‘一類機構’‘二類機構’的運營機構由主管單位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招標產生”。第十七條場地管理修改為“‘一類機構’‘二類機構’的場地,須由主管單位按照區政府物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使用手續,并對物業使用績效進行評價”,明確由主管單位開展物業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五)調整政策性養老床位統籌的部分表述
《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第十八條“‘一類機構’應將不少于總床位數的30%、‘二類機構’應將不少于總床位數的15%納入政府統籌的輪候平臺使用,收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格執行。”修改為《辦法》第十八條“‘一類機構’應將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總數的30%、‘二類機構’應將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總數的15%提供給區民政部門作為政府統籌的政策性養老床位使用,收住對象、入住程序和收費標準按公辦養老機構的規定執行。”明確作為政府統籌的床位為全日照料床位,更明晰入住程序和收費標準參照公辦養老機構執行,增加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六)增加資助資金財務管理要求
在《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增加“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內容,每年向主管單位提供財務報表并向社會公示,明確資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要求,形成《辦法》第二十八條。
(七)調整資助扶持項目
《辦法》第三十條調整資助扶持項目結構為:“(一)全日照料機構:1.新增床位資助;2.護理服務資助;3.醫養結合資助;4.等級評定獎勵;5.責任保險資助;6.更新改造資助;7.年度運營資助;8.場地租金資助;(二)日間照料機構:1.建設經費資助;2.年度運營資助;3.場地租金資助;(三)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年度運營資助。”保留全日照料機構投入使用滿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請資助,為與新增養老床位資助進行區分,將原有的建設經費資助拆分為全日照料機構的“更新改造資助”和日間照料機構的“建設經費資助”。修改為《辦法》第三十二條“全日照料機構投入使用滿七年后,對原服務設施重新裝修改造的,可給予更新改造資助,原服務設施更新改造后床位數量如有增加的,對新增加的床位給予新增床位資助。”
(八)結合實際工作增減部分條款
1.刪除部分資助扶持項目的條款表述
考慮正文篇幅,刪除《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第三十二條護理服務資助、第三十四條場地租金資助、第三十五條責任保險資助、第三十六條醫養結合資助、第三十七條等級評定獎勵等條款,正文中只陳述資助項目,在附件《福田區老年人照料機構資助扶持工作指引》中對具體資助標準、資助條件、資助申請和資金撥付等進行詳細表述,進一步規范行文。
2.調整政策性養老床位資助和普惠性養老床位補貼表述
結合主管部門在政策性養老床位工作實際,增加《辦法》第三十一條“全區政策性床位住滿后,區民政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可根據保障需要向‘一類機構’‘二類機構’中的全日照料機構簽約購買政策性養老床位,通過給予政策性養老床位資助的形式,作為簽約購買床位的對價。”更明確政策性養老床位的資助規則。同時厘清政策性養老床位資助和普惠性養老床位補貼的關系,明確“入住政策性養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得享受普惠性社會養老床位補貼”避免重復補貼的情況。
3.增加從業人員補貼條款
根據《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增加《辦法》第三十四條,“全日照料機構從業人員符合《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申請條件的,給予入職補貼和崗位補貼”,建立人才激勵機制。
4.增加與原《辦法》銜接條款
由于部分資助項目有所調整,考慮到資助可能存在差異,第增加《辦法》第四十二條“對發生在本辦法生效前老年人照料機構的資助扶持工作,按當時有效政策執行”。
5.增加普惠性社會養老床位補貼發放期限
增加《辦法》第四十三條“深圳市長期護理保險或深圳市老年失能照護互助保障相關制度實施次月,本辦法普惠性社會養老床位補貼即停止發放”,做好普惠性社會養老床位補貼與長期護理保險之間的銜接。
6.增加《辦法》參考文件時效條款
增加《辦法》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等,均以其最新版本為準”,如建設標準、設施設備配置標準、上位政策調整,參照最新的版本實施。
(九)優化、細化資助扶持規則
1.調整全日照料機構資助扶持項目
由于福田區為中心城區,相較其他區而言建設老年人照料機構成本較高,資助扶持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存在吸引力不足的問題,本次修訂的資助扶持項目在與市級資助文件完全接軌的基礎上,同時保留了我區原有資助扶持項目,全日照料機構的建設經費資助拆分為新增床位資助和更新改造資助,對于新建設施與市級文件銜接給予新增床位資助,保留《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中對滿七年更新改造后可再次申請建設資助的措施,修改為“更新改造資助”,資助標準調整為“根據更新改造規模按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更新改造資助,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1500元/㎡,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取消全日照料機構年度運營資助三年期限限制,適當降低資助金額上限,增加資助的專項條件,對全日照料機構的收費定價、人員配備、機構入住率、護理員培訓率、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提出要求,其中“機構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主要參考廣東省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對三星級以上機構的入住率要求,突出資助扶持資金在引導建設高水平老年人照料機構的導向。
2.調整日間照料機構資助扶持規則
日間照料機構的建設經費資助由按面積分檔資助修改為“根據建設規模按項目建設實際投資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資助標準修改為“日間照料機構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800元/㎡,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調整年度運營資助,與《深圳市構建高水平“1336”養老服務體系實施方案(2020—2025年)》建設標準銜接,將日間照料機構的資助最低面積標準線由600㎡調整為750㎡,最高面積標準線調整到1000㎡,最高資助30萬元,同時增加年度運營資助的專項條件,對運營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日常運營、日間照料、專業服務和文娛康樂活動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切實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服務有效供給方面的作用。
3.提高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年度運營資助標準
《辦法》(福府辦規〔2021〕8號)提出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按“210元/人/年的標準計算服務流量給予資助扶持”的資助標準實施一年以來,我區未實際產生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存在資助扶持吸引力不足,資助的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因此,在《辦法(送審稿)》中對服務對象進行調整,并進一步細化資助規則,提高資助扶持力度,將資助標準提高至“按20元/人/次,每次服務時長不少于1小時的標準,單人每年最高資助金額為480元。每機構在每街道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年”,同時增加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資助專項條件,明確經營范圍應包含“養老服務”,設立專門的居家養老服務部門,對養老服務的營業收支實行單獨核算。修改后的物業融合型照料機構年度運營資助將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落實國家“十四五”規劃中“探索‘社區+物業+養老服務’模式,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有效供給”的有關要求。
4.調整場地租金資助標準及條件
2022年10月深圳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發布了《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賃參考價格》,搭建“租賃參考價格查詢平臺”根據租賃市場變化情況適時更新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為場地租金的資助標準提供了更明確、更符合實際的參考,《辦法(送審稿)》調整為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增加專項條件“租賃場地建設的,場地租賃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請資助時場地租賃剩余期限大于資助年限”,同時在資助申請材料中增加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憑證》,避免獲得資助后即關停的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開展中對場地租金面積認定的實際問題,增加“房屋租賃憑證”的要求可以更明確場地面積。
(十)增加資助申請追責條款
參考《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深民規〔2018〕2號)條款,增加第三十九條,對老年人照料機構存在違規申請資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等行為的處置方式作出相應的條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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