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09 14:32來源 :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計劃生育若干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00]號)要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規范我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加強依法行政,原市衛生計生委制定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5月2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主要包括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部門、辦理程序、有效期、監管措施等內容,在一定時期內,對我市推進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規范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起到積極促進作用。但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調整,《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市新時期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要求。
一、廢止《辦法》的背景
(一)政策依據發生變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發布,作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決策,開啟我國人口發展新階段,其中明確要求取消制約措施,將入戶、入學、入職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取消了和計劃生育證明相關的規定。
(二)原適用對象不再需要辦理計劃生育證明。《辦法》規定的適用對象為:辦理錄(聘)用、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2018年6月,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作了修改,取消對機關事業單位擬錄(聘、調)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要求。根據修改后的《省條例》要求,原市衛生計生委、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擬錄(聘、調)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考察工作的通知》(深衛計發〔2018〕47號),取消辦理擬錄(聘、調)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有關手續時,原須考察對象提供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調整為《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擬錄(聘、調)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個人承諾書》。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政府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粵府〔2018〕12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省司法廳2019年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布廣東省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和保留清單的函》(粵司函〔2019〕1471號),取消辦理生育就醫確認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事項的計劃生育證明,采取政府部門內部信息共享方式取代原來辦理的計劃生育證明。我市認真貫徹落實省有關文件精神,取消生育就醫確認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計劃生育證明辦理,與市醫保局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實現后臺計劃生育信息核查。
依據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也不再需要辦理計劃生育證明。
綜上所述,原適用對象不再需要辦理計劃生育證明,《辦法》已經不適應我市新時期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工作,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二、廢止過程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我委啟動《辦法》的廢止工作。2月28日,在委網站發布《關于征求廢止<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通過《關于征求廢止<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意見的函》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截至3月15日,收到1條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并已溝通解釋,各有關單位均書面回復無意見。
5月5日,我委就廢止《辦法》提請市司法局審查,經審查,市司法局同意廢止《辦法》。
三、廢止《辦法》后的工作安排
《辦法》廢止后,市衛生健康委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工作部署,認真做好我市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各部門需要核實計劃生育信息的,可以采取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訂閱計劃生育信息的方式進行核查。
四、廢止時間
自2022年7月16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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