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全科醫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2-08 17:56來源 : 區衛生健康局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科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促進全科醫師持續提升專業素養和技術能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全科醫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深圳市全科醫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科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促進全科醫師持續提升專業素養和技術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執業的全科醫師,適用本辦法。
在本市其他醫療機構執業的全科醫師,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全科醫師,是指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或者執業范圍含全科醫學專業的執業醫師(含中醫全科醫師,下同)。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主管全市全科醫師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科醫師管理制度,完善全科醫師隊伍建設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科醫師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能力評價等工作。
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轄區內全科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醫師協會負責全科醫師執業注冊、定期考核、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全科醫師行業自律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承擔全市全科醫師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能力評價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成立全科醫學專家委員會,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為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完善全科醫師管理制度和政策以及制定繼續教育課程規范、全科醫師能力評價標準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二)為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全科醫師專家點評提供專業支持;
(三)市衛生健康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負責本單位全科醫師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全科醫師聘用、使用、考核等管理制度,落實全科醫師薪酬待遇及激勵政策。
第二章 執業管理與繼續教育
第八條參加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或者中醫藥部門認可的全科醫師轉崗(崗位)培訓或者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可以向市醫師協會申請注冊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專業或者在執業范圍中增加全科醫學專業。
第九條全科醫師作為簽約居民的健康管理責任醫師,主要履行下列健康管理服務職責:
(一)建立、維護和管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三)巡查、訪視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
(四)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以及轉診服務;
(五)提供健康咨詢,開展健康教育,指導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六)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其他健康管理職責。
第十條全科醫師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操作規范、標準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注重醫學人文關懷。
第十一條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應當加強對全科醫師的崗位管理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入健康管理服務范圍的居民數量與健康管理質量;
(二)完成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數量與質量;
(三)完成的基本醫療服務數量與質量;
(四)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應當根據全科醫師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其薪酬。
第十二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完善以全科醫師能力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全科醫師繼續教育制度。全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規范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另行制定。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支持全科醫師參加繼續教育,并在時間、資金上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條全科醫師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業道德建設和專業素養提升能力;
(二)人際溝通和醫學人文關懷能力;
(三)全科診療能力;
(四)居民健康管理能力;
(五)協調利用健康相關資源的能力;
(六)社區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能力;
(七)全科醫學團隊協作與團隊管理能力;
(八)全科醫學知識與專業技能更新能力;
(九)全科醫學服務創新能力;
(十)全科醫學科研與教學能力。
第十四條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全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規范,組織相關教學、培訓機構開展全科醫師繼續教育,并加強對全科醫師繼續教育的質量管理。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全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開發、課件制作和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全科醫學學術交流制度,組織開展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評選活動。
鼓勵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和全科醫師參加全科醫學學術交流活動和創新管理方式、服務模式,支持新技術、新方法推廣應用,提高居民健康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全科醫師參加全科醫師繼續教育、教學和全科醫學學術交流以及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可驗證的自學活動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繼續教育學分。
第三章 能力評價與職稱評審
第十七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職稱評審制度。
第十八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完善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體系。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基本情況要素。
1.專業技術資格;
2.從事全科醫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3.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德考評成績;
4.參加全科醫師繼續教育情況;
5.全科醫學知識和專業技能考核情況;
6.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和行政處罰情況。
(二)核心能力要素。
1.開展全科診療情況;
2.居民健康管理工作情況;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情況;
4.居民滿意度測評情況;
5.同行評議和專家點評情況。
(三)拓展能力要素。
1.開展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情況;
2.開展全科醫學教學情況;
3.開展全科醫學科研情況;
4.參與全科醫學管理事務情況。
具體評價標準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由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負責開展。
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全科醫師聘用、薪酬待遇核定、職稱評審和人才等級評定等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鼓勵全科醫師撰寫工作、學習、教學、研究等心得體會。
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對全科醫師開展的醫療、教學、科研和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等情況以及撰寫的工作、學習、教學、研究等心得體會等進行專家點評。專家點評情況納入全科醫師專業技術能力評價。
第二十一條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以及職稱崗位聘任工作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設全科醫師執業管理信息化平臺,建立全科醫師執業全周期的個人執業管理電子檔案。
全科醫師執業管理信息化平臺及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由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個人基礎信息;
(二)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以及技能考核等教育信息;
(三)執業注冊、定期考核、職稱評審、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含所有要素及其評價結果)等執業資質水平信息;
(四)用人單位崗位聘用、管理、考核等單位管理信息;
(五)參加全科醫學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活動等信息;
(六)信用管理記錄以及醫德醫風等執業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市醫師協會和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接入全科醫師執業管理信息化平臺。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實行全市聯網管理,并向全科醫師本人開放。
第二十五條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中的個人基礎信息、教育信息和參加全科醫學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全科醫學管理服務創新項目活動等信息,由其個人負責錄入或者上傳。
全科醫師的執業注冊、定期考核信息,由市醫師協會負責錄入或者上傳。
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中用人單位管理信息,由全科醫師所在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負責錄入或者上傳。
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中的其他信息,由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機構負責收集、錄入或者上傳。
第二十六條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完善全科醫師信用監管制度。全科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其信用管理記錄:
(一)編造虛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虛假服務記錄;
(二)因違法執業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記分的;
(三)被多名服務對象或者反復多次被同一服務對象投訴舉報并查證屬實的;
(四)不履行健康管理服務職責,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七條全科醫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的,市醫師協會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及章程等有關規定,對全科醫師實施懲戒。
第二十八條全科醫師、市醫師協會、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或者篡改、提供虛假全科醫師執業管理電子檔案信息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市醫師協會、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全科醫師逾期拒不改正的,將相關情況納入其信用管理記錄。
第二十九條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全科醫師榮譽激勵制度,提升全科醫師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地位,對長期扎根基層、作出突出貢獻的全科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在推薦醫療衛生人員享受各級政府特殊津貼和各級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優秀共產黨員等評選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推薦或者評選全科醫師。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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