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深圳市名優中醫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13 00:00來源 : 區衛生健康局
各有關單位:
為弘揚祖國傳統醫學,打造一流中醫藥傳承創新城市,充分發揮名中醫藥專家在學術傳承、創新發展等方面的引領和示范作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名優中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
2020年1月17日
深圳市名優中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祖國傳統醫學,打造一流中醫藥傳承創新城市,充分發揮名中醫藥專家在學術傳承、創新發展等方面的引領和示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優中醫包括深圳市名優中醫(以下簡稱市名優中醫)和在深名優中醫。
市名優中醫包括深圳市名中醫師和名中藥師(以下統稱市名中醫),以及深圳市優秀中醫師和優秀中藥師(以下統稱市優秀中醫)。
在深名優中醫是指,被深圳市外副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評為名中醫師、名中藥師、優秀中醫師或者優秀中藥師,現注冊的主要執業機構或者主要工作單位在深圳的中醫師或者中藥師。
第三條 市名優中醫的評選以及市名優中醫和在深名優中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名優中醫的統籌管理,以及市名優中醫的評選工作。
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名優中醫的日常管理和市名優中醫的推薦工作。
第二章 市名優中醫評選
第五條 市名優中醫評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擇能選優,兼顧專業,推動區域平衡發展。
第六條 市名優中醫每5年評選一次,每屆評選市名優中醫不超過40名。
在深名優中醫不再重復參與市名優中醫的評選。
第七條 申報市名優中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合格,遵紀守法,醫德高尚,醫術精湛,熱愛中醫藥事業,具備大醫精誠精神;
(二)申報市名中醫的,年齡在60周歲以下;申報市優秀中醫的,年齡在55周歲以下;
(三)身體狀況能正常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四)本市在崗中醫藥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且在本市連續工作滿5年;
(五)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滿5年,且被所在單位聘任為正高級或者相當于正高級技術崗位。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持有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中醫師或者中醫藥重要學術流派傳承人,醫術精湛、門診量大、區域外病人多、同行中聲譽高的,可以不具備本項條件;
(六)申報市名中醫的,在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累計工作時間滿25年;申報市優秀中醫的,在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累計工作時間滿20年。取得中醫藥類碩士、博士學位的,其學位學習時間納入工作時間,但不得重復計算;
(七)近5年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每年不得少于150個工作日;
(八)熱心中醫藥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或者主動開展中醫藥健康文化宣教活動,推動中醫藥知識普及和健康文化傳播;
(九)積極參與和支持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活動,出謀獻策,為深圳市中醫藥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申報人員,在同等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
(一)擔任第一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市級以上中醫藥類研究項目不少于1項;
(二)為國家科技成果獎完成人前五名、省級科技成果獎完成人前三名或市級科技成果獎第一完成人;
(三)具備中醫藥類碩(博)士導師或者市級以上師承指導老師資格,且培養碩(博)士研究生或者市級以上學術繼承人不少于2名;
(四)擔任省級以上中醫藥類一級學會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以上學術職務;
(五)獲得發明專利、新藥臨床批件或者研制出取得市級以上管理部門批準、備案文號的制劑、器械,并應用于臨床且產生效益;
(六)國家、省、市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且已出師或者參加全國中藥特殊技術傳承人才培訓項目完成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
(七)醫術精湛,掌握專科專病技術,能提供近5年內治愈專科專病或者疑難雜癥病案30例以上;
(八)患者滿意度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市名優中醫的評選:
(一)違法犯罪或者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或者剽竊他人成果;
(三)發生醫療事故且負有完全責任;
(四)收受紅包、回扣、商業賄賂等;
(五)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被處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
第十條 市名優中醫評選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發布通知。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評選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二)單位推薦。各推薦單位按照申報要求組織開展市名優中醫推薦工作。
1.個人自薦。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申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資料審核。推薦單位對申請人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
3.專家評審。推薦單位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評審,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學歷學位、工作業績以及相關證件、證書、榮譽稱號、論文、課題、成果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
4.單位上報。推薦單位對擬推薦人選在本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人選名單及其申報材料報送上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三)部門推薦。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照評選條件對所轄單位上報的推薦人選進行審查評選,確定擬推薦人選后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人選名單及申報材料報送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市名中醫的申請人如未被評選為市名中醫推薦人選,但符合市優秀中醫評選條件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將其自動納入市優秀中醫的評選,無需重復提交資料。
(四)評審確定。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后確定市名優中醫。
1.專家評審。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推薦人選進行評審。
2.人選擬定。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擬定市名優中醫名單。
3.名單公示。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擬定的市名優中醫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調查核實,確有問題的,變更擬定市名優中醫名單。
4.頒發證書。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公布市名優中醫名單,并向市名優中醫頒發“深圳市名中醫師”“深圳市優秀中醫師”“深圳市名中藥師”“深圳市優秀中藥師”榮譽證書。
第十一條 市名優中醫評選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不得再參與評選工作,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涉嫌違法犯罪或者違反黨紀政紀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名優中醫傳承
第十二條 名優中醫應當珍惜榮譽,強化榜樣意識,爭做道德楷模,堅持正確價值觀,弘揚大醫精誠精神,恪守行業規范,堅持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學術思想、臨床實踐經驗和特色技能,培養中醫藥人才,注重總結經驗,積極著書立說,致力于中醫藥理論研究和傳承創新,推進中醫藥學術傳承與創新。
第十三條 名優中醫應當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的責任,主動發揮中醫藥傳幫帶作用,開展相關學術傳承活動,70周歲前每3年應當培養不少于2名學術繼承人。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名優中醫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傳承工作室建設等中醫藥人才培養項目。
第十五條 名優中醫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活動。
第十六條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名優中醫所在單位以及中醫類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名優中醫開展學術傳承工作,支持名優中醫及其團隊申報以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科研課題,推廣名優中醫的學術思想、臨床實踐經驗和特色技能,組織開展相關研究。
第十七條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推薦國家、省名優中醫人選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市名優中醫和在深名優中醫。
第四章 名優中醫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名優中醫管理制度,建立本轄區名優中醫名單庫,對名優中醫進行動態管理,并對名優中醫的臨床及傳承等工作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名優中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名優中醫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合理的報酬分配和激勵機制,并鼓勵優先延聘或者返聘名優中醫。名優中醫符合有關人才政策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名優中醫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除退休外,中醫師、中藥師被評為市名優中醫后應當繼續在推薦單位發揮傳幫帶作用5年以上。因個人原因調離造成名優中醫資源流失的,所在單位可以報請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取消其市名優中醫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名優中醫存在第九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其名優中醫所在單位應當逐級報告上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為市名優中醫的,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取消其市名優中醫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待遇,并予以公告;為在深名優中醫的,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不再將其納入本轄區名優中醫名單庫,停止享受有關待遇,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在深名優中醫存在不當行為在行業內或者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通報授予其榮譽稱號的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市衛生健康委
轉載時間:2020-04-13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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