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關于在人才引進過程中認真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各區人事局、市屬及駐深內聯各單位:
為了加強深圳市計劃生育管理,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現將申報人才引進材料過程中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的人員一律不得調進。
二、凡申報人才引進材料,均須提供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狀況證明,并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部門加蓋意見。
三、凡已婚者須提供《結婚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具體材料:
?。ㄒ唬┮焉缓⒌模毺峁丢毶优C》和女方的“節育措施證明”。
?。ǘ┮焉⒌?,須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雙胞胎除外),并出具《申請二孩審批表》、《二孩生育證》及男女一方的《結扎證》;生育雙胞胎的須提供《出生證》。
(三)再婚家庭的,除按生育子女數提供(一)、(二)項材料外,還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ㄋ模╇x異或喪偶的,除按已生育子女數提供(一)、(二)項材料外,還須提供《離婚證》或《死亡報告書》及戶口注銷證明。
四、凡屬已婚女性(40周歲以下)調進,必須到深圳市市、區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婦檢。
五、凡已婚并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含雙胞胎)的,均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深圳市計劃生育辦公室核實,龍崗、寶安兩區可到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核實。
六、(此條廢止)注
七、安置軍轉干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錄用國家公務員(非深圳戶籍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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