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1 00:00來源 :
各街道辦事處計生科:
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4年1月1日施行。《規定》是指導我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為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各街道計生科要認真組織學習《規定》,深刻領會《規定》中的內涵,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現居住地和戶籍地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明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我區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重點對象。圍繞這一重點人群,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項制度”(證明檔案制度、信息通報反饋制度、查環查孕制度),抓住生育、節育這兩個重要環節,定期清理清查出租屋、高層樓宇、商鋪、窩棚和住宅小區等易發生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政策外懷孕、生育等地段。
對于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要提供優質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但不列入日常管理。對男性流動人口可不建立檔案;對女性未婚流動人口只作登記,不建立個人檔案,但對個別懷疑有政策外懷孕、生育或弄虛作假情況的,應列入重點管理對象。
三、為減輕流動人口負擔,方便群眾,對于本省戶籍育齡婦女,流入我區的,憑戶籍地頒發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在現居住地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不必再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外省戶籍育齡婦女流入我區的,仍需持有戶籍地《婚育證明》,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所在街道計生科或社區居委會驗證。我區戶籍成年人員外出務工經商等超過十五日的,仍應辦理《婚育證明》。
四、為了將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的有效管理,對于沒有持戶籍地頒發的《婚育證明》的外省戶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或本省戶籍成年未婚育齡婦女,以及本省戶籍沒有持《服務證》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按省、市有關規定,現居住地的街道計生科可為其辦理有效期限為四個月的臨時《婚育證明》,在市區范圍內有效。
現居住地辦理《婚育證明》的收費標準按粵價[2002]80號文執行,即每證向無證流動人口收取5元,各街道辦計生科、社區居委會不得搭車收費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辦證單位應在物價部門辦理《婚育證明》收費許可證,收費后必須出具全省統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為了使現居住地發放的《婚育證明》與戶籍地發放的《婚育證明》相區別,在辦理臨時證件時,要刻制專門的臨時證印章。臨時印章統一為長形膠印,規格為5.5cm×1.3cm印章用宋體字刻制,分兩行排列,上行刻“本證有效期為四個月”,下行刻“在本區范圍內有效”。臨時證印章加蓋在封三“持證須知”欄內。在發證時,辦證人必須在第一頁有效期截止欄上按四個月填寫,超過四個月的無效。
五、為方便群眾,減輕基層工作壓力,今后對于流動人口中的男性,現居住地可不再查驗其是否持《婚育證明》,也不對這些流動人口辦理臨時《婚育證明》,本人要求辦理的應予以辦理。
六、外省流動人口需在現居住地辦理《服務證》的,應按《規定》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嚴格執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服務證》,并在“一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的“備注”欄中注明是否已經向戶籍地了解情況,注明僅在本區范圍內有效。在辦理《服務證》后,必須及時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七、要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反饋工作。跨省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的交換,使用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對于本省戶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的交換,通過《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進行;還沒有安裝《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系統》的,可利用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進行。對于流出、流入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需要進行計劃生育信息反饋和通報的,各街道計生科要認真按照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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