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嚴格執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1 00:00來源 :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和有關駐區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 決定對《關于嚴格執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的通知》(福發〔2000〕4號)作如下修改:
一、正文一開頭“為切實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確保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和責任制的落實,必須加大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落實的力度。根據省、市有關文件和我區的實際,特作如下規定”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精神,切實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現就進一步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二、第一條:“街道辦事處在省、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考核中,有一項指標不完成的,給予提醒注意;兩項及以上指標不完成的,給予‘黃牌警告’。被提醒注意和‘黃牌警告’的街道辦事處一把手、分管領導、計生科長當年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連續兩年被‘黃牌警告’的就地免職”,改為“街道辦事處在省、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不達標的,給予‘提醒注意’,全區通報批評,街道辦事處一把手、分管領導、計生科長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不得提取計劃生育獎金;連續兩年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對嚴重失職的,街道辦事處一把手、分管領導、計生科長予以降級直至免職處理”;
三、第二條:“對在創建計劃生育合格居委會工作中,連續兩年不合格居委會,給予‘黃牌警告’,連續三年不合格居委會,給予居委會主任就地免職”,改為“在街道辦事處創建計劃生育達標社區工作站活動中,對不達標的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給予‘提醒注意’,被‘提醒注意’的社區工作站不得參加當年各項先進社區的評比,社區工作站站長、分管副站長、計生專(兼)職干部當年不能評為先進,不得提取計劃生育獎金;連續兩年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對嚴重失職的,社區工作站站長、分管副站長予以免職處理”;
四、第三條:“區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分工,實行計劃生育審核制度,保證對區委、區政府負責。各職能部門有關審核審批表必須增設計劃生育審核欄目,辦理各類經營許可證、勞動合同、調動、提拔、晉升、招工、招干、入托、入學等手續,須經同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方可辦理。對不按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審核制度,影響全區計生工作任務完成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有關責任人不能評為任何名義的先進和優秀。對因此造成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兩年內不得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和優秀。凡申報各種表彰獎勵(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必須經計劃生育部門審核方可報批”,改為“區政府計劃生育各兼職單位按照與區政府簽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要求履行職責。兼職單位在省、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不達標的,給予‘提醒注意’,全區通報批評,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計生(兼)職干部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不得提取計劃生育獎金;連續兩年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對嚴重失職的,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予以降級直至免職處理”;
五、第四條:“轄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計劃生育管理規定,落實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對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堅決執行‘一票否決’,兩年內不得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每年年終各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要向區政府如實報告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對瞞報、漏報計劃外生育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責任,取消單位當年先進、達標稱號,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三年內不得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和優秀”,改為“轄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每年年終各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要向區政府如實報告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對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出現政策外生育的單位,堅決執行‘一票否決’,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計生專(兼)職干部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名義的先進,單位全體職工不得提取計劃生育獎金。對瞞報、漏報政策外生育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責任,取消單位當年先進、達標稱號,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六、第五條:“對違反計劃生育的個人,五年內不能提拔、晉升,不能從下級單位調到上級單位,不能招工、招干或轉干”,改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對其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職工,應當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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