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26 00:00來源 :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隊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單位,各直屬、聯系單位:
《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范》已經2009年6月10日國家人口計生委第26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學習培訓、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范
為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范。
一、基本要求
(一)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堅持服務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實行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對待,做到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二)營造宣傳教育氛圍,深入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廣泛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識,引導流動人口樹立新型婚育觀。
(三)堅持分類指導,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新機制和"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
(四)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工作制度,落實戶籍地和現居住地責任,促進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強流動人口信息化建設,做好PADIS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實施流動人口信息化服務管理。
二、工作機制
(一)統籌管理。
1.建立健全各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領導保障機制,確保各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能夠滿足工作要求。
2.協調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統計、教育、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形成人口計生部門與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強人口計生部門內部及人口計生系統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持屬地化、規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門、本系統"一盤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區,健全服務網絡,創新服務方式,規范服務行為,依法提供服務,強化服務功能,夯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層基礎。
5.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完善基層組織網絡,開展經常性活動,引導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二)服務均等。
1.流動人口享有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服務設施、文化產品等服務資源,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按照便民維權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落實便民服務措施,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3.探索建立促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機制,實現流動人口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覆蓋。
(三)信息共享。
1.加強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
2.推進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實時溝通,實現動態服務管理。
3.加強人口計生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流動人口信息共享。
(四)區域協作。
1.加強流動人口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協作配合,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雙向服務管理。
2.流動人口相對聚集的地區,通過簽訂區域協作協議和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和綜合服務等活動,建立協作雙方或多方相互協調和齊抓共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機制。
3.協作雙方或多方加強信息通報、個案處理、政策告知和層級交流等工作,及時相互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相關信息;提供發現的涉及"兩非"線索,溝通相關信息;協作處理生育服務登記、社會撫養費征收等事宜;通過官方網站、電子或紙質文件等方式告知新出臺的政策措施;相應建立省、市、縣級交流制度,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五)雙向考核。
1.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年度考核,落實"一票否決"。
2.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流入、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從流出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入地的職責落實情況;從流入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出地的職責落實情況。
3.考核指標以《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115號)為主要依據。
三、工作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
2.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本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實施雙向考核評估。
3.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做好信息交流、數據分析和統計上報等工作。
4.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及相關事宜。
5.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服務管理專項活動。
6.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7.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二)鄉(鎮、街道)主要職責。
1.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咨詢等服務。
3.做好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匯總、錄入和上報工作,及時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通報和反饋。
4.及時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做好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工作。
5.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為流動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6.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幫助流動人口解決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三)村(居)工作要求。
1.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融入社區文化建設,普及相關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等知識,落實各項制度和措施。
2.負責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實和登記,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檔案,全面和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3.協助鄉(鎮、街道)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動員和指導流動已婚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參加孕情、環情檢查,做好藥具發放和隨訪服務工作。
4.協助鄉(鎮、街道)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指導已婚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有關事宜及出具相關證明。
5.依托自治網絡,整合社區資源,為流動人口送政策、送知識和送服務上門,開展"關懷關愛"等便民利民系列活動。
四、戶籍地服務管理
(一)登記建檔。
1.村(居)對流出人口實行全員登記并采集相關信息,上報鄉(鎮、街道)錄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
2.鄉(鎮、街道)及村(居)定期對轄區內流出人口進行巡查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對信息進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記簿、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況記載資料等檔案。
4.鄉(鎮、街道)建立婚育證明登記表、現居住地反饋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和統計報表等檔案。
(二)婚育證明辦理。
1.鄉(鎮、街道)及時免費為流出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
2.對已流出但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婦女,經核實婚育情況清楚的,可由家人為其代辦。
3.婚育證明有效期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期限。有效期滿的,憑原婚育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免費換領新證。已落實絕育措施且婚育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婚育證明長期有效。
(三)技術服務。
1.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2.告知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現居住地的孕情、環情檢查。
3.對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在其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并加蓋公章。
(四)獎勵優惠。
依法落實流出人口應享有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為獨生子女家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落實相關獎勵;為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家庭落實獎勵政策;協助相關部門為計劃生育家庭提供就業、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優惠。
五、現居住地服務管理
(一)登記建檔。
1.村(居)對流入人口實行全員登記并采集相關信息,上報鄉(鎮、街道)錄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
2.鄉(鎮、街道)及村(居)定期對轄區內流入人口進行巡查和隨訪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對信息進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記簿、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況記載資料等檔案。
4.鄉(鎮、街道)建立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環情檢查登記簿、《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存根、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表和統計報表等檔案。
(二)婚育證明查驗。
1.村(居)協助鄉(鎮、街道)及時查驗轄區內流入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
2.流入育齡婦女的婚育或避孕節育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并加蓋公章。
3.婚育證明首次查驗后,每年至少查驗一次。
(三)技術服務。
1.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育齡夫妻免費享有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
2.在流動人口相對聚集的地區設置避孕藥具發放點,有條件的在適當位置設置避孕套自動售貨機,方便流動育齡夫妻獲取避孕藥具。
3.鄉(鎮、街道)組織當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環情檢查,按規定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4.鄉(鎮、街道)主動與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街道)建立聯系,依據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街道)通報流動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
(四)權益保障。
為流動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服務,采取多種措施協助解決流動人口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法律援助和貧困救助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六、協作服務管理
(一)信息管理。
1.建設和完善國家和省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國家負責跨省流動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省級負責省內流動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
2.國家和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運行情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加強信息動態監測和信息綜合分析,促進基層信息管理和應用水平的提高。
3.各級人口計生部門配備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需計算機及配套設備,加強工作人員的信息管理業務培訓,及時準確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錄入、更新、通報、反饋和報表上傳等工作。
4.縣、鄉信息管理人員及時登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處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5.實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情況逐級統計上報制度,做好流動人口統計工作。
6.各省(區、市)在本級人口計生委網站上,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
(二)生育服務。
1.對擬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的流動育齡夫妻,憑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戶籍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原則上由女方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1)信息核實:
①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收到流動育齡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相關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函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等形式,向夫妻雙方戶籍地鄉(鎮、街道)核實其婚育情況。
②戶籍地鄉(鎮、街道)接到核實要求后,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2)服務登記:
①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
②證明材料不全或有誤的,暫緩辦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辦理,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3)情況通報:
①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自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向流動育齡夫妻戶籍地鄉(鎮、街道)予以通報。
②由戶籍地鄉(鎮、街道)辦理的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自辦理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向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予以通報。
2.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由女方戶籍地負責審批。生育政策和審批程序依據受理戶籍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受理申請的戶籍地將審批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通報其現居住地。
(三)協商征收社會撫養費。
1.現居住地或發現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鄉(鎮、街道)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必須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先行與政策外生育當事人戶籍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進行協商。
2.協商時間:戶籍地自收到現居住地或發現地的相關文本和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
3.協商內容:
(1)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收入;
(3)通報本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情況;
(4)擬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案;
(5)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4.協商憑據:協商的雙方可以采用公函、傳真、電話等方式并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原始記錄。
5.協商時間的計算:公函以掛號簽收日期為到達時間;傳真以注明接收時間為到達時間;電話以原始記錄的通話時間為到達時間。
(四)協作監管。
1.戶籍地與現居住地建立健全同級協商、上級協調、相互配合的協作機制,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2.省、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協調和監管工作。
3.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省際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協調和監管工作。
七、工作保障
(一)地方各級政府按照與戶籍人口人均計劃生育經費同等投入水平,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省、市、縣人口計生部門根據本地流動人口規模設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機構;鄉(鎮、街道)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村(居)按轄區流動人口數量配備所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管員。
(三)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明確部門內各業務機構及直屬單位在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四)本規范的執行與落實情況,納入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平時經常性檢查和年終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國家人口計生委定期對各省(區、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