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11 12:12來源 : 福田區衛生健康局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屬各醫院,深大總醫院,深大華南醫院,社會辦各醫院,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健全中醫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中醫護理學科發展,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醫療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健全中醫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中醫護理學科發展,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醫專科護士,是指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專業培訓,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專家組;
(二)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培訓計劃、培訓大綱,確定培訓教材;
(三)遴選和管理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
(四)組織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理論課程授課、終期考核;
(五)制定發布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以及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的目錄。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醫療機構的中醫專科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的管理工作,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制度,落實中醫專科護士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中醫專科護士發展。
第六條 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其專家組負責協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中醫專科護士相關政策、培訓大綱和確定培訓教材,為遴選培訓基地、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單位承擔下列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
(一)遴選培訓基地;
(二)中醫專科護士理論課程培訓;
(三)中醫專科護士終期考核;
(四)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管理、業務咨詢;
(五)其他與中醫專科護士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我市中醫專科護理發展需求分批設置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
第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培訓基地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深圳市三級醫院,并屬于大學臨床醫學院或者教學醫院,承擔過基層中醫護理人員進修培訓工作;
(二)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并明確規定給予培訓基地建設人財物等方面支持;
(三)培訓基地依托科室的專科護理隊伍專業技術職稱、學歷結構合理,其中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占3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60%以上。護理人員系統接受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崗位培訓(培訓時間100學時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四)培訓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連續承擔護士進修培訓工作,且每年新接收進修或者專科護士總人數不少于5人,能夠提供專業、規范的中醫專科護士臨床實踐培訓;
(五)培訓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內承擔過中醫護理領域相關的國家級、省級護理繼續教育項目,并積極開展中醫臨床護理研究或者參加學術會議;
(六)培訓基地依托科室開展常見中醫適宜技術6項以上,其中住院患者中醫適宜技術開展率不少于80%。
(七)培訓基地依托科室為市級以上中醫重點(特色)專科;中醫臨床重點專科床位數不少于45張、中醫特色專科床位數不少于25張;中醫專科護理特色明顯、護理質量水平較高,在區域內有一定影響,開展的診療活動能夠滿足中醫領域專科護士的培訓需求。
(八)有可提供用于中醫專科護士培訓授課和實踐練習的場地、器械、中醫護理器具、模型、圖書館資源以及其他培訓所必須的教學設施等。
第十條 培訓基地遴選流程:
(一)遴選通知。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培訓需求,發布培訓基地遴選通知并組織申報。
(二)單位申報。各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中醫專科護理專業特色特長和護理師資情況進行申報。
(三)組織初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四)現場評估。經初步審查合格后,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制度、中醫專科護理隊伍結構、教學設施等進行現場評估。
(五)組織答辯。現場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參加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開展的答辯,答辯內容包括培訓基地依托科室的中醫專科護理內容與特色、教學資源與能力、繼續教育項目等綜合情況。
(六)確定名單。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現場評估、答辯等情況對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確定深圳市培訓基地名單。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師資的遴選、培訓、聘任、評價、激勵和退出機制,將師資的帶教工作量參比計算臨床工作量納入醫療機構績效分配體系。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當為培訓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及時、客觀、規范記錄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相關信息,并做好培訓檔案管理工作。
培訓檔案應當包括培訓學員申報表、培訓手冊、培訓考核成績單等,具體培訓檔案內容和樣式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當每年對其基本條件、經費保障、培訓師資、招收培訓學員、學員培訓和考核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并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年度評估以書面評估為主,必要時開展現場評估。年度評估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培訓基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培訓基地整改期間不招收新的培訓學員。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年度評估和整改情況調整培訓基地名單。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全市中醫專科護士的培養需求和培訓基地培訓能力,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根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招生方案、年度任務計劃書,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和年度任務計劃書每年年初發布中醫專科護士培訓招生通知,明確招生人數、招生條件、培訓內容及方式、培訓費用等方面,并組織開展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護士,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
(一)具有本科以上護理專業學歷;
(二)具有五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以及兩年以上中醫護理崗位工作經歷;
(三)取得中級以上護理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對申請培訓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組織招收考核,擇優確定培訓學員;招收學員未滿計劃人數的,可以組織開展補錄。
培訓基地招收培訓學員情況應當通過單位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內容分為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培訓應在6個月內完成。總時長不少于1000學時,其中理論課時、臨床實踐課時均不少于300學時。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按照專科培訓大綱要求安排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
理論課程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培訓老師授課,臨床實踐由各培訓基地按照年度任務計劃書開展。
第二十一條 培訓學員因懷孕、重大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正常進行培訓的,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暫緩培訓,但暫緩培訓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 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分為過程考核和終期考核。
(一)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組織開展,考核內容為培訓大綱規定的臨床實踐各項任務。過程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終期考核。
(二)終期考核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考核內容包括理論考核、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和答辯。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答辯;首次答辯不通過的,可以參加下一年答辯。
第二十三條 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護士,參加下列機構組織的連續3個月以上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經我市培訓基地按照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大綱補充培訓相應課程和完成相應學時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終期考核。終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一)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省級以上中醫藥學會、中西醫結合學會、護理學會或者護士協會;
(三)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的中醫護理骨干人才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參加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中醫臨床護理發展需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開設中醫護理門診,并為中醫專科護士提供護理查房、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臨床帶教、護理門診等工作平臺。
第二十六條 開設中醫護理門診或者舉辦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中醫專科護士定期到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中醫護理門診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執業授權制度,按照規定授權取得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相關執業權限。
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以及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以下簡稱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科護士開展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活動,應當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關疾病的病歷資料,在醫師既有診斷的基礎上,結合護理評估以及中醫四診,開具與本專科相關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并客觀、規范、完整書寫病歷。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我市中醫護理專科發展需求,分批公布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目錄及非藥物處方的目錄并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等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醫藥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和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對中醫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的審核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定期點評制度,對中醫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定期開展點評工作,對不合理開單和用藥情況及時予以干預。
對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開單或超說明書用藥情況的中醫專科護士,醫療機構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授權期滿,中醫專科護士接受培訓基地相應培訓并考核合格后,醫療機構可以恢復相應授權。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基地的管理,通過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對其培訓的中醫專科護士進行技能測試、開展培訓基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提升培訓基地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開展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工作的督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醫療機構,對其中醫專科護士培養、崗位設置、執業管理、績效考核,以及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科護士的執業活動,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市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中醫專科護理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本機構護士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建立體現中醫專科護士崗位職責和知識價值的薪酬體系;開展護士崗位職稱聘用時,在同等條件下取得中醫專科護士證書并從事中醫護理崗位的護士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專科護士的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為中醫專科護士提供繼續學習、外出進修的機會。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中醫專科護士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中醫專科護士的工作數量和質量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應當包括開展中醫專科護理個案,參與中醫護理查房、中醫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臨床帶教,繼續教育,醫德醫風考評等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中醫專科護士薪酬待遇、層級或者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護士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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