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轉發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2-10 16:35來源 : 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深府辦規〔2019〕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市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3日
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規范和促進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關于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隨軍家屬。
凡軍事實力不在深圳駐軍的,以及軍隊系統在深臨時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在深機構臨時工作人員的隨軍家屬,不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所指隨軍家屬,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部隊軍人家屬隨軍條件、經部隊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并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審的駐深部隊現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屬。
上一年度被批準隨軍且從未被深圳市政府隨軍家屬安置部門列入安置計劃的隨軍家屬,為首次就業安置對象。
第四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應當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按照本試行辦法完成政府每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
第六條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試行辦法。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是本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根據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和用人單位的崗位空缺情況,主動協調人力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安置就業崗位;指導、督促各級用人單位積極挖掘社會服務、公益事業、社區崗位等就業資源,提供安置就業崗位;協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一定數量的國有企業崗位供隨軍家屬選擇安置;會同深圳警備區擬制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落實好家屬接收安置工作。
深圳警備區負責牽頭協調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匯總駐深部隊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及安置需求,根據用人單位的崗位空缺情況,配合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擬制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
駐深部隊應當積極配合市、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根據要求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各區(含新區,下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本轄區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區級轄區內駐軍集中、家屬安置任務重的,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深圳警備區,在兼顧家屬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作適當調配。
第七條隨軍家屬應服從組織安排,積極主動參加應聘。隨軍家屬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列入安置計劃:
(一)在安置崗位工作條件和工資較為合理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推薦就業達兩次的;
(二)隨軍家屬接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報到上班,無故逾期15日不報到的。
第八條各駐深部隊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及安置需求等相關資料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深圳警備區,按有關規定對隨軍家屬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九條每年3月底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深圳警備區擬制當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向市級用人單位和各區下達安置任務。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條隨軍家屬在年度就業安置計劃下達后提出推遲安置申請的,家屬及配偶應于安置計劃下達后1個月內,向配偶所在部隊政治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部隊政治部門須分別向深圳警備區和具體負責安置的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報送推遲安置函。推遲到下一年度安置的,隨軍家屬需按要求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隨軍前為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直機關單位或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市屬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按照對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市直各單位的編制職數情況,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安排至接收單位,原則上由接收單位在編制職數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隨軍前為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區屬或地級市以下(含地級市)的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按照屬地管理、對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則,由安置所在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區直各單位的編制職數情況,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安排至接收單位,原則上由接收單位在編制職數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十二條隨軍前為中央和省事業單位或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市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按照對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原則上在編制內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進行定向招聘。
隨軍前為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區屬或地級市以下(含地級市)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隨軍家屬,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按照屬地管理、對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則,由安置所在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結合用人單位和家屬本人實際,原則上在編制內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進行定向招聘。按照屬地管理、對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則,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進行總量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在總量內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進行定向招聘。
安置為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隨軍前為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勤技能人員的隨軍家屬,由安置所在區從機關、事業單位中提供由財政直接或間接支付工資的崗位,薪酬待遇參照中級專業技術雇員標準執行。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三條隨軍前是中央和省屬企業或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隨軍前為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區屬或地級市以下(含地級市)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安置所在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拿出相應數量的崗位,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安置。
第十四條隨軍前在中央和本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參照本試行辦法第十一條,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工勤技能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是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職工的參照本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協調相應單位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駐深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安置任務。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家屬,列為政府優先安置對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二)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屬;
(三)個人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軍人家屬;
(四)國家明確的邊遠艱苦地區或高山、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家屬。
第十六條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各區在尊重部隊和隨軍家屬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可采取貨幣補貼的方式拓寬安置渠道,相關方案須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備案。隨軍家屬自行聯系接收企業且企業同意接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招用隨軍家屬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實后,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標準給隨軍家屬予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獎勵;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部分仍由本人負擔。上述補貼和獎勵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隨軍家屬實現靈活就業并在個人繳費窗口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的,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實后,按每人每月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上述補貼每半年核發一次,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市財政局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后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每年3月初和9月初,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向駐深各部隊下發通知,隨軍家屬配偶所在部隊政治部門負責收集匯總隨軍家屬補貼申請材料,經部隊公示后將材料報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分別于5月底和11月底前發放到位。
第十七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一律免收服務費;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按市、區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所需經費納入本市各級就業專項資金,根據工作實際列支。
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八條駐深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對部隊開設的營區服務網點、家屬工廠等,駐軍所在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九條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作出如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二十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系一次性政策,已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不得要求重新安置。部隊系統應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審核把關,加強監督。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除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外,未就業隨軍家屬由駐軍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月給予基本生活補貼、養老保險補貼和醫療保險補貼,所需經費由駐軍所在區財政解決。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按照當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0%計發。未就業隨軍家屬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社會保險費最低繳交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家屬實現就業或軍人退出現役、退休、調離深圳市后,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二十二條本試行辦法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試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實施辦法》(深府辦〔2006〕163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隨軍的軍人家屬,按照原安置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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