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法》系列解讀(二十五)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28 16:07來源 : 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一、退役軍人的配偶和子女隨調隨遷,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家屬隨調,指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業單位等編制)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屬可以隨同退役軍人調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要提供家屬檔案材料等,家屬隨調工作中應注意:一是退役軍人在原部隊駐地安置則不存在隨調的問題。安置地與原部隊駐地不同,家屬才可能需要隨調;二是隨調的退役軍人家屬應當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屬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三是隨調家屬應當納入當年的退役軍人移交接收計劃。
家屬隨遷,是指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確定不在部隊駐地安置,其沒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屬,可以隨同退役軍人遷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與家屬隨調相比,家屬隨遷也應滿足退役軍人安置地與原部隊駐地不同這個條件,但家屬隨遷不需要家屬有正式工作。
二、如何安排退役軍人隨調配偶的工作?
答:退役軍人保障法第29條第3款明確了退役軍人隨調配偶的工作和就業的相關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軍人隨調配偶原來是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業等相應編制,符合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職務等級、從事的職業等因素,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二是如果退役軍人隨調隨遷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并且符合就業條件,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協助其實現就業。另外,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相關政策規定,隨遷配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轉載來源:蘇尼特左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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