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法》系列解讀(二十三)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24 16:26來源 : 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一、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軍士,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后,如何確定其待遇?
答: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自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關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了明確規定。比如,在待遇保障上,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事業單位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國家如何對傷病殘退役軍人實行指令性移交接收、收治休養制度?
答:傷病殘軍人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大多在作戰訓練、戰備執勤、搶險救災、參加地方經濟建設等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負傷致殘,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做出過特殊貢獻。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歷來對他們都十分關心和愛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們安置好照顧好。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需要軍隊、地方有關部門、傷病殘退役軍人及家屬合作完成。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有利于軍隊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維護傷病殘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轉載來源:蘇尼特左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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