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法》系列解讀(二十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20 15:08來源 : 福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退役軍人保障法》系列解讀(二十二)
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軍士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如何保障其退役待遇?
答: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按照目前的政策標準,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是指服現役不滿12年。實際中,也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自愿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一次性退役金,是國家對公民參軍服役的經濟補償,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按統一標準發給退役軍士。一次性退役金和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軍士退役后,可參加由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同時,在考學、考公務員、就業應聘、參加社會保險和個體經營時的貸款和納稅等方面,享受相應的優待優惠。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如何安排工作崗位?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退役軍士服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根據現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士,退役時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1)軍士服現役滿12年;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
(4)是烈士子女。
一般情況下,退役軍士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安置,對安排退役軍士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轉載來源:蘇尼特左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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