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深圳市促進退役軍人高質量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深府辦函〔2021〕36號)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時間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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