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福田區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高質量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福府辦函〔2021〕64號)第九條規定:在國家規定時間內,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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