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0-24 00:00來源 : 福田區水務局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綠色金融特別是商業保險對綠色發展的推動作用,更好地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及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要求,我們制定了《深圳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有效期五年,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2017年12月29日
深圳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綠色金融特別是商業保險對綠色發展的推動作用,更好地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與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各級政府要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協調推進,落實約束和鼓勵措施。環保、保監等部門要協同配合,強化監管,規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市場。保險公司要積極開發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產品,公平參與競爭,提供優質服務,履行保險人責任。
風險可控,多方共贏。突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風險防控功能。試點企業應保盡保,充分利用保險服務平臺,全面提升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能力。保險公司要創新保險產品,落實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隱患排查等風險防控服務,同時保證對受損害的第三者和生態環境快速定損理賠,為化解環境糾紛和社會矛盾提供新型保障,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市場機制作用。
嚴格監管,規范經營。保險公司要加強內部管控,規范承保、理賠流程,統一環境風險管理和服務標準,拓寬保險服務領域。保監部門應加強對投保、理賠過程的監督,督促保險公司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環保部門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情況納入企業排污許可和環保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依法實施監管。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底前,推動全市環境高風險領域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企業)應保盡保、足額投保,形成規范穩健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市場,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社會管理功能,實現企業環境風險可控,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實施范圍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保險。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范圍:
(一)從事環境高風險經營活動的,包括:從事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年產生危險廢物量1000t以上的,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的;
(二)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高環境風險物質的,包括:生產、儲存、使用或釋放“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所列物質并且最大存在量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所列高環境風險產品的;
(三)生產活動中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包括:從事電鍍、印制電路制造、鉛蓄電池極板制造、組裝等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
(四)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等提供環境公共服務的;
(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
(六)近三年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
(七)國家或省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市環保部門根據上述情形制定并發布我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企業名錄。名錄內企業應當按要求參加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未列入名錄的具有環境風險的企業參照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模式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投保方式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可由多個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也可由有條件的保險公司獨家承保。環保、保監、金融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可以根據環境管理需求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集團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要求單獨購買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深圳市內同一法人單位在本市不同地點設立的企業,可以統一購買。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尊重和保障企業對保險公司的自主選擇權。
四、保險產品
(一)賠償范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賠償責任或者相關費用:
1.第三者人身傷亡。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損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的,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第三者財產損失。企業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價值減少,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生態環境損害。環境高風險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4.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企業、第三者或者政府部門等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清理污染物費用以及周邊人員應急疏散、應急監測費、風險應急專家評估費等。
5.法律費用。損害鑒定評估費、訴訟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因自然災害(地震、海嘯除外)導致企業發生環境污染,或者一般過失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保險公司不得列為除外責任。
(二)責任限額。環保部門會同保監部門綜合考慮不同環境風險的企業可能致使第三者以及生態環境遭受損害范圍、程度等因素確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最低責任限額。企業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障范圍和賠償限額可作特別約定,但不得低于最低責任限額。
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與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相掛鉤制度。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我市環境風險評估與等級劃分技術規范,不得擅自降低檔次承保。
(三)保費確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費率按照保監部門備案的費率執行。保險費率可以根據投保期間環境事故發生情況、賠付率等按照一定比例上下浮動,浮動標準由保監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我市規定的保險費率和浮動機制。
(四)保險責任觸發。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三年內向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須由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應依法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六)定損理賠。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合同應當合理設計理賠條款,明確約定依法賠付第三者的相關條件、程序、時限等事項。
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報案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責任認定。對于污染事故損害情況有較大爭議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或者聯合企業,委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進行測算,作為理賠的依據。
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在與投保單位達成賠償協議、完善相關賠付手續后,應及時支付賠款;對于案情復雜或損失較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在損失初步確定的情況下,應積極預付賠款,加快理賠進度。環境損害鑒定產生的費用由承保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對現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產品進行修改,并向保監部門報備。
五、保險公司環境風險防控服務
(一)建立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建立面向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實現企業環境風險可控。
(二)開展承保前環境風險評估。
保險公司應在承保前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環境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環境風險評估及等級劃分相關技術規范,對擬投保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保險公司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環境風險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時向企業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強化承保期內環境風險防控服務。
保險合同應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開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專題培訓等環境風險防控服務事項。保險公司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環境技術服務機構,對企業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發現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提出書面建議,督促企業及時整改。
(四)規范提取和使用環境風險預防費。
環境風險預防費是保險公司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據實列支,用于為投保的企業開展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工作,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的費用。保險公司每年從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費中提取不低于保費總額的20%,作為環境風險預防費,用于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應急演練等風險管理服務。環境風險預防費用由保險公司分別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保險公司每年一季度前將上一年度環境風險預防費提取、使用情況報保監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五)建立環境風險防控服務評價體系。
市環保部門會同市保監部門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服務評價制度。統一服務評價標準,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保險公司承保前環境風險評估、承保期間環境風險防控服務、環境風險預防費提取與使用以及被保險人反饋的環境風險防控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進立法。推動修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明確環境風險較高的行業和區域,將相關企業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為全面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提供法律法規支撐。
(二)強化約束措施。市、區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環境管理要求在企業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將企業參加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情況納入環保信用等級評定范圍,將應保未保、未足額投保的企業列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各相關部門根據《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三)完善激勵機制。建立保費補貼機制。按照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對及時足額投保并符合守信條件的企業,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守信聯合激勵相關規定,在專項資金申報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信貸可持續原則下,對已投保企業采取鼓勵類的信貸措施。
(四)信息互通共享。環保部門定期將企業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情況和保險公司環境風險管理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統一管理。企業、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平臺及時報送投保信息和環境風險管理服務信息。
(五)強化考核督導。研究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參保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生態文明考核范圍。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加強相關政策法規宣傳培訓。保監部門應當按相關規定對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和義務實行監督管理。
轉載來源: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轉載時間:2018-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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