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10 09:25來源 : 福田區水務局
一、《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修正背景
《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深府辦規〔2020〕1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失效。2024年4月30日,《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水保條例》)第三次修正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亟需對其配套實施細則原《規定》進行修正。同時,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強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監管,市水務局組織對原《規定》進行了修正,形成《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5年8月18日經市政府七屆1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11月27日印發。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分別為總則、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設計與實施、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與執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職責與處置、其他,共52條,其中:
第一章總則,明確“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各相關部門職責”等。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明確“管理模式、編制要求、準予許可的條件”等。
第三章水土保持設計與實施,明確“資金保障、監理職責、監管措施”等。
第四章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與執法,明確“檢查原則、內容、方式、比例”等。
第五章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明確“驗收內容、驗收不合格的情形”等。
第六章職責與處置,明確“處罰依據、處罰情形”等。
第七章其他,主要對“生產建設項目”等名詞進行分類解釋等。
三、主要修正內容
本次修正內容主要包括7個方面,具體如下:
(一)在部門職責分工上,構建市、區、街道三級水土保持監管體系,明確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職責,并修正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
(二)在管理模式上,由行政許可、備案、免予編報調整為審批(含承諾制管理)、免予辦理審批、免予編制。
(三)在編制要求上,調整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劃分標準。
(四)在審批時限上,縮短《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時限,新增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有效期相關規定。
(五)在監管措施上,明確重點項目需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以及在特定階段需采用設施降低排水懸浮物含量、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聯網。
(六)在驗收結論判定上,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不合格的多種情形,為驗收工作提供依據。
(七)在監管手段上,進一步強化對項目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等單位的監管,依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四、政策實施日期
《規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文件: 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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