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新區)水務局,市水務局機關各處室,各受委托執法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水行政執法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現予印發,2025年4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深水監〔2021〕30號)同步廢止,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水務局
2025年4月5日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業廢水排水管網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
事項編碼 | 440216620000 |
違反條款 |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在工業生產區域內,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 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露臺應當設置污水管道。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業廢水排水管網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業廢水排水管網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7.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業廢水排水管網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7.5萬元 |
從重 |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注:1.“責令改正”指水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XX局責令改正通知書》等具備行政命令的生效執法文書,執法人員應以違法當事人完成整改的具體時間作為確定裁量階次的因素(全文同);2.責令改正的內容涉及責令限期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的,責令辦理或補辦的期限應該大于相關手續的法定辦結期限(全文同)。
二、建設單位未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設施
事項編碼 | 440216643000 |
違反條款 | 第十六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連接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擅自接入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建設單位未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設施,逾期未辦理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7.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建設單位未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7.5萬元 |
從重 |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三、建設單位未進行內窺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事項編碼 | 440216631000 |
違反條款 | 第十七條第一款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進行管網內窺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知會排水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參加。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返修或者重建,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內窺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建設單位未進行內窺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四、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事項編碼 | 440216584000 |
違反條款 | 第十八條第三款 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竣工測繪、檢測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2萬元≤罰款<3.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5萬元<罰款≤5萬元 |
五、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設施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設施移交
事項編碼 | 440216599000 |
違反條款 | 第十九條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相關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但是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產權人明確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竣工資料和設施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設施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設施移交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設施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設施移交,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2萬元≤罰款<6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6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6萬元<罰款≤10萬元 |
六、建設單位未進行資產移交
事項編碼 | 440216635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資產接收、登記、入賬等工作。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運營的市政排水設施,參照前款規定進行登記、入賬等工作,在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或者項目終止后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
處罰條款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資產移交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建設單位未進行資產移交,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7.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七、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
事項編碼 | 440216645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一條 排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單位:10萬元≤罰款<15萬元 |
個人:2萬元≤罰款<6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15萬元 |
個人:6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15萬元<罰款≤20萬元 |
個人:6萬元<罰款≤10萬元 |
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單位:10萬元≤罰款<15萬元 |
個人:2萬元≤罰款<6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并減輕危害后果。 | 單位:15萬元 |
個人:6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減輕或無法消除危害后果。 | 單位:15萬元<罰款≤20萬元 |
個人:6萬元<罰款≤10萬元 |
八、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手續排放污水
事項編碼 | 440216608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二條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排水戶營業面積較小或者排水量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濃度較低的,無需申領排水許可證,但是應當向區排水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具體辦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手續,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應當辦理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萬元 |
一般 | 未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造成危害后果 | 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 | 50萬元 |
應當辦理排水備案手續的排水戶未辦理排水備案手續即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0.5萬元≤罰款<1.7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7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75萬元<罰款≤3萬元 |
九、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或未履行變更手續
事項編碼 | 440216632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水。 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戶名稱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領排水許可證。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排水戶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萬元 |
一般 | 未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造成危害后果 | 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 | 5萬元 |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5萬元≤罰款<27.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27.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27.5萬元<罰款≤50萬元 |
排水戶未履行變更手續或重新申領手續,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1萬元≤罰款<3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萬元<罰款≤5萬元 |
十、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未公示相關排放信息
事項編碼 | 440216638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七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應當將工業廢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未公示相關排放信息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未公示相關排放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1萬元≤罰款<3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3萬元<罰款≤5萬元 |
十一、排水戶未建設預處理設施或者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
事項編碼 | 440216595000 |
違反條款 | 第二十八條 從事工程建設、餐飲、汽車修理、洗車、加油、農貿、美容美發等活動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沉淀、油水分離、隔油、毛發收集等預處理設施,并及時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水戶未建設預處理設施或者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經處罰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戶未建設預處理設施或者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單位:3萬元≤罰款<6.5萬元 |
個人:1萬元≤罰款<3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6.5萬元 |
個人:3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6.5萬元<罰款≤10萬元 |
個人:3萬元<罰款≤5萬元 |
排水戶未建設預處理設施或者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單位:3萬元≤罰款<6.5萬元 |
個人:1萬元≤罰款<3萬元 |
一般 |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單位:6.5萬元 |
個人:3萬元 |
從重 |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單位:6.5萬元<罰款≤10萬元 |
個人:3萬元<罰款≤5萬元 |
本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1.未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且最后一級沉砂池、隔油池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其中有效池高是指池底部至出水口的距離;2.造成污水外溢、雨天積水或內澇明顯影響正常出行或引起社會關注的;3.未經有效處理的污水經排水設施最終進入河道水體,明顯影響河道水環境的;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注:如預處理設施完全失效仍繼續排放污水(含泥漿水),可視為將污水(含泥漿水)直接排入排水管網。
十二、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事項編碼 | 440216618000 |
違反條款 | 第三十一條 因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10萬元≤罰款<1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5萬元<罰款≤20萬元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1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罰款≤20萬元 |
十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未繳納污水處理費
事項編碼 | 440216628000 |
違反條款 | 第三十二條 向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由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罰款<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2倍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2倍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2倍<罰款≤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3倍 |
十四、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事項編碼 | 440216647000 |
違反條款 |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10萬元≤罰款<30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30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30萬元<罰款≤50萬元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30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罰款≤50萬元 |
十五、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職責
事項編碼 | 440216585000 |
違反條款 |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制定、實施服務質量指標體系、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排水戶等基礎信息,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四)檢測污水水質、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輸送、生產運營成本等數據庫;(五)指導排水戶接駁排水管網,監督排水戶的排水行為;(六)按照規定向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發現危及排水設施行為或者違法排水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區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區排水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條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運行管理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職責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職責,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7.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履行1項職責 | 5萬元≤罰款<7.5萬元 |
一般 | 未履行2-3項職責 | 7.5萬元 |
從重 | 未履行4項及以上職責 | 7.5萬元<罰款≤10萬元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30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罰款≤50萬元 |
十六、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采取應急措施,或者未對排水設施進行巡檢,增加必要的排水設備和裝備,保障汛期排水暢通
事項編碼 | 440216644000 |
違反條款 | 第三十九條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排水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排水設施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后,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排水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汛期強化城市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洼區域等易發積水區域的排水設施的巡檢,增加必要的排水設備和裝備,保障汛期排水暢通。 |
處罰條款 |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采取應急措施,或者未對排水設施進行巡檢,增加必要的排水設備和裝備,保障汛期排水暢通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采取應急措施,或者未對排水設施進行巡檢,增加必要的排水設備和裝備,保障汛期排水暢通,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10萬元≤罰款<1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5萬元<罰款≤20萬元 |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采取應急措施,或者未對排水設施進行巡檢,增加必要的排水設備和裝備,保障汛期排水暢通,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1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罰款≤20萬元 |
十七、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排放不達標污水,或者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事項編碼 | 440216624000 |
違反條款 | 第四十三條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排放不達標污水,或者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排放不達標污水,或者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小時 | 10萬元≤罰款<30萬元 |
一般 | 3小時<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6小時 | 30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6小時 | 30萬元<罰款≤50萬元 |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排放不達標污水,或者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30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30萬元<罰款≤50萬元 |
十八、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違規運輸、接收、處置污泥
事項編碼 | 440316026000 |
違反條款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生態環境和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 污泥運輸車輛、船只等應當密閉并符合防滲漏和防遺撒標準。長距離運輸污泥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脫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不得接收和處理處置無轉運聯單的污泥。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違規運輸、接收、處置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0萬元≤罰款<1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15萬元<罰款≤20萬元 |
違規運輸、接收、處置污泥,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單位:10萬元≤罰款<30萬元 |
個人: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30萬元 |
個人:1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30萬元<罰款≤50萬元 |
個人: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十九、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事項編碼 | 440216588000 |
違反條款 |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一)擅自占壓、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從地下穿越排水管網;(二)擅自圈占、覆蓋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三)向排水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內排放或者傾倒污水、落葉、垃圾、糞便、渣土、雜物、污泥、淤泥等廢棄物;(四)將油污、泥漿(含泥漿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網;(五)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或者廢渣、廢氣等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物質;(六)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網直接加壓排水;(七)擅自開啟或者關閉排水設施閘門;(八)擅自在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內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九)其他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單位:20萬元≤罰款<35萬元 |
個人:2萬元≤罰款<6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35萬元 |
個人:6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單位:35萬元<罰款≤50萬元 |
個人:6萬元<罰款≤10萬元 |
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單位:20萬元≤罰款<35萬元 |
個人:2萬元≤罰款<6萬元 |
一般 | 造成危害后果,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單位:35萬元 |
個人:6萬元 |
從重 |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單位:35萬元<罰款≤50萬元 |
個人:6萬元<罰款≤10萬元 |
本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1.造成管網任一處淤堵管徑≧20%的;2.造成污水外溢、雨天積水或內澇明顯影響正常出行或引起社會關注的;3.將油污、泥漿(含泥漿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網,經排水設施最終進入河道水體,明顯影響河道水環境的;4.造成人身損害或社會公共利益、公眾財產損害的;5.擅自截斷、拆卸、封堵、改道排水設施,影響正常排水的;6.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十、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相關方案進行施工
事項編碼 | 440216621000 |
違反條款 |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在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施工作業以及進行人工降水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接受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監督。排水設施的保護和有關沉降位移監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相關方案進行施工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未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相關方案進行施工,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自然日 | 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3個自然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自然日 | 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未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相關方案進行施工,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20萬元≤罰款<3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罰款≤50萬元 |
二十一、未制定應急處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實施;未按照規定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實施
事項編碼 | 440216591000 |
違反條款 |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改建、擴建市政排水設施,需要將污水排入自然水體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制定工程改建或者擴建方案時同步制定應急方案,報生態環境和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響,并向社會公告。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移動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移動方案,報區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涉及拆除、移動跨區排水設施的,應當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拆除、移動、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設施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制定應急處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實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實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未制定應急處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實施,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未制定應急處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實施,情節嚴重的 | 從輕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造成危害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12.5萬元 |
從重 | 造成危害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未制定應急處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20萬元≤罰款<3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無法消除或無法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罰款≤50萬元 |
未按照規定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或未按照方案實施的 | 從輕 | 未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 | 5萬元≤罰款<12.5萬元 |
一般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12.5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12.5萬元<罰款≤20萬元 |
未按照規定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輕 | 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20萬元≤罰款<35萬元 |
一般 | 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 |
從重 | 未采取補救措施或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35萬元<罰款≤50萬元 |
二十二、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處理廢棄排水管網或者未報送相關資料
事項編碼 | 440216615000 |
違反條款 | 第五十四條 經排水主管部門認定應當廢棄的排水管網,由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予以拆除,無法拆除的,應當采取封填、灌漿等安全處置措施;并將廢棄的排水管網埋深、管徑、平面位置圖等相關資料報送規劃和自然資源、排水主管部門。 |
處罰條款 |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廢棄排水管網或者未報送相關資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節 | 罰款金額 |
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處理廢棄排水管網或者未報送相關資料,逾期未改正的 | 從輕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個工作日 | 2萬元≤罰款<11萬元 |
一般 | 3個工作日<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1萬元 |
從重 | 超過責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個工作日 | 11萬元<罰款≤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