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水務局關于行政委托執法協議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5-29 17:27來源 : 福田區水務局
為加強水行政執法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市福田區水務局(以下簡稱甲方)依法將職責范圍內部分水行政執法權委托給深圳市福田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乙方)行使。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制定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委托事項和權限
根據甲、乙雙方協議,乙方貫徹執行有關水務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福田區管轄范圍內行使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領域(含開工備案監管、建筑廢棄物管理等)、水土保持領域、供水與排水領域的行政執法權。
(一)執法檢查權。負責對委托執法領域事項進行現場檢查、監督檢查、執法檢查,有權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人施工現場、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在現場檢查、監督檢查、執法檢查中發現違反委托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調查取證權。對各方主體違反委托執法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案源登記、調查、取證;
(四)提請處罰權。對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乙方提請立案并調查終結后,提請甲方進行審核。
(五)其他事項。與委托執法有關的文書送達、整改復查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委托事項。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指導和監督乙方在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聽取報告、開展案卷評查等。
2.為乙方提供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范本,組織乙方執法人員參加崗前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證資格培訓以及相關考核,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3.在因乙方實施委托事項引起的信訪、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求乙方配合提供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參加庭審等活動。
4.對乙方在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內以甲方名義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5.對乙方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執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乙方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執法協議,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可要求乙方賠償。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在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內以甲方名義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受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執法經費從乙方本單位經費中列支。
2.主動接受甲方的指導、監督和培訓,做好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設備管理,定期向甲方報告受委托執法有關情況。
3.在執法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關于行政執法的規定,確保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使用甲方統一提供的行政執法文書。
4.在查處案情復雜、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或在查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委托事項范圍時,及時、主動向甲方報告。
5.在因乙方實施委托事項引起的信訪、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案件辦理過程中,配合甲方提出書面答復或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要求參加庭審等活動。
6.乙方超出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作出的行政行為,由乙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乙方在委托事項和權限范圍內實施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導致甲方需對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承擔責任遭受的損失。
三、執法依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9.《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3.《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14.《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5.《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16.《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17.《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18.《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19.《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
20.《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21.《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
22.《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
23.《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5.《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26.《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27.《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28.《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29.《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30.《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水務委托執法的規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止。
在委托期限內,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調整需停止實施有關行政行為或不需繼續委托的,對相應具體行政執法事項的委托自行終止。
五、其他
(一)本協議自雙方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具體委托事項、權限和委托期限。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效力一致。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福田區水務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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