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水務局2025年水務執法典型案例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7 14:50來源 : 福田區水務局
一、案例信息
當事人:某公司
案由:未辦理排水許可手續而向排水設施排放生產經營污水
二、案例事實
2024年7月17日,福田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某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北側地塊工地正在進行樁基礎施工作業,工地南側設置有排水溝、洗車槽和三級沉砂池,洗車廢水經三級沉砂池預處理后經排水溝排入西南角的市政雨水管接駁井。該項目建設單位為某公司,某公司現場負責人未能提供項目排水許可文件。
2024年7月24日,經調查詢問,福田區水務局對某公司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停止未取得排水許可向排水設施排放施工廢水的違法行為,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補辦排水許可手續。
2024年9月26日,福田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某項目進行復查,項目現場新增設一座三級沉砂池,未見施工廢水排放,某公司已于2024年9月20日取得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三、處理結果
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查,其在深圳經濟特區內無此類違法行為記錄,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停止違法排水行為并在責改期限內及時完成整改,且未見證據證明其違法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
結合某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深圳市水務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序號1的規定,福田區水務局于2024年12月4日決定對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四、案例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且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能夠積極、按時完成整改。福田區水務局在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全面考量的基礎上,積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上級部門制定的不予處罰清單,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實現了包容審慎監管,有利于達到行政執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當事人違法排放的是未經有效處理的泥漿水等污水,且污水經排水管網流入河道造成水生態環境損害,當事人除需接受相應行政處罰以外,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五、相關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許可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手續,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深圳市水務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序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福田區水務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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