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8 11:05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在整合2016年12月15日印發的《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福府規〔2016〕2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5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6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7號)四個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稱《規定》),以進一步提高福田區行政決策的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為推進政府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提供了制度支撐。現對《規定》解讀如下:
一、修訂《規定》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有效銜接上位規定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把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作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確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國務院于2019年4月公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稱《暫行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審議通過了《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稱《省程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和調整、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
二是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系列規范有效性的需要。《規定》等系列文件自2016年頒布至今已有5年,需啟動修訂程序,確保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銜接。《暫行條例》《省程序規定》中關于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適性,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基于“實用性考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細化規定,從而解釋細化上位法概念、確認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或者填補制度運行中的疏漏。
三是應對重大行政決策現實問題的需要。《規定》等系列文件自頒布實施以來,也面臨著不少適用難題,一是行政決策事項概念、適用范圍界定不明確,具體判斷何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困難;二是監督考核缺位,對決策機關、決策承辦部門、合法性審查部門、受委托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追責機制不健全;三是專家咨詢論證規定不完善,影響專家論證的科學性;四是決策后評估與決策執行調整規定不完備,欠缺操作性等。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六章,共71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和實施后評估、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第二章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四節,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和決策公布兩節。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定》明確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的基本要求(第一條、第五條、第五十四條)。
(二)明晰決策主體與決策事項范圍。《規定》明確了決策主體是區人民政府,并規定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等參照執行(第六十九條)。采取定義與正反列舉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策”、區政府及部門內部管理事項和依法應當保密事項作出的決策”不納入《規定》調整范圍(第三條)。
(三)梳理決策程序。按照“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執行和實施后評估”的行政決策過程邏輯,重新調整《規定》的章節名稱和具體內容,理順《規定》的立法體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規定》同時明確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的要求。
1.關于決策啟動。《規定》修訂在參考上位法體例的基礎上,將“決策啟動”作為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節,進一步明確決策建議提出與決策承辦部門(第十條)、決策建議要求(第十一條)等。
2.關于公眾參與。《規定》明確“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第十四條),具體方式方法“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予以確定(第十五條)。同時,強調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調查、座談等是并列關系(第十五條),明確了相關時限要求(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等。
3.關于專家論證。《規定》對專家論證方式(第二十七條)、專家庫管理(第二十八條)、專家職責(第三十三條)及專家意見反饋予以明確,有效發揮專家論證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
4.關于風險評估。《規定》修訂草案明確對于“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第三十五條)。同時,增加風險評估方式(第三十六條)、風險評估程序(第三十七條),細化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要求(第三十九條)、風險評估結果運用(第四十條),合理防控行政決策相關風險。
5.關于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是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規定》進一步厘清合法性審查的定義,提出“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加決策承辦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初審(第四十二條),要求提交審查材料、審查時限、審查方式審查內容等(第四十三條至四十七條)。
6.關于集體討論。《規定》強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等法定形式審議討論(第四十八條),又堅持首長負責制(第五十二條)。《規定》還明確了集體討論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四十九條)、列席部門(第五十一條)和決策決定(第五十二條)等其他內容。另外,增加決策公開原則、公開方式以及決策解讀(第五十五條)與決策檔案管理和有關部門職責(第五十六條)等內容。
(四)健全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機制。《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與公示的要求,增加決策執行部門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第五十七條),同時確定了決策執行監督(第五十八條)和決策調整機制(第五十九條),增加了決策事項調整、中止或者終止程序,使決策程序更加規范標準。另外,還增加了決策后評估的組織部門、承擔部門、評估情形(第六十條)、評估內容(第六十一條)、評估報告內容及評估結果運用(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等內容。
(五)細化多方主體法律責任。為了落實決策程序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了決策機關、決策承辦部門、決策執行部門、合法性審查部門、受委托人與有關人員等責任,進一步落實依法依規、合理決策的基本要求(第六十四條至六十八條)。
相關政策解讀: 福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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