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企業重組服務中心工作規程(試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9 11:07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重組機制,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推動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債務人”)重組再生,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福田企業重組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重組應當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基本原則,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經濟高效的精神,實現債權債務的公平清理。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重組”指:陷入財務困境的境內外企業,經重組協調人的專業引導和積極協調,在與債權人、投資人及時、充分和公允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包括債務清償、資產處置、投資人引入、股權調整及其他相關事項的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以及為達成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而進行的調查、協商、談判、表決等活動。
本規程所稱的“重組協調人”是指:受債權人或債務人推薦并經本中心確定,或者由本中心選定的從事重組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民營經濟人士因為困境企業經營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等原因而陷入債務困境,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中心可以為民營經濟人士提供幫助與指導,協助其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單獨或者與困境企業協同實施債務重組、信用修復等。
第五條 中心搭建債務人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投資機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公證機構、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相關行業協會等單位的溝通交流平臺,為債務人提供宏觀政策、法律、財稅、產業、金融等方面的咨詢、指導和支持服務。
根據重組需要,中心協助債務人完成有關事項的變更登記,積極幫助債務人在金融、稅務、市場監管、招投標等領域實現信用修復。
第二章 重組的啟動
第六條 債務人或者其債權人有重組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同意接受本規程約束的,可以向中心提出重組的申請。
第七條 債務人向中心提出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ㄒ唬┲亟M申請書及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二)資產和負債情況說明;
(三)反映債務人具備重組價值的相關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情況、現金流情況、發展前景等;
?。ㄋ模┱\信承諾書;
(五)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債權人向中心提出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ㄒ唬┥暾垥皞鶛嗳?、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二)債權證明材料;
?。ㄈ﹤鶛嗳酥さ膫鶆杖说南嚓P情況;
(四)誠信承諾書;
(五)中心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心收到債權人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征詢債務人意見。
第九條 中心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后應進行登記,經初步審查認為債務人適宜在中心開展重組的,應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ㄒ唬┰谑芾韺彶槠陂g,債務人或者其主要債權人(系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權數額達到債務人已知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下同)以書面形式明確反對重組;
?。ǘ┌l現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存在利用重組惡意逃廢債等非法目的或者行為的;
?。ㄈ┎贿m宜重組的其他情形。
中心經初步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債務人適宜在中心開展重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補充提交材料。
第十一條 中心受理重組后7個工作日內,債務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權額占債務人已知負債總額十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可以推薦中心重組協調人名錄中的機構擔任重組協調人。債務人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權額占債務人已知負債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共同推薦中心重組協調人名錄以外的機構擔任重組協調人。
債務人和債權人推薦了不同的重組協調人時,中心在組織相關方充分協商并聽取意見后,可以優先選定債務人推薦的重組協調人。中心收到推薦重組協調人相關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確定重組協調人并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方。
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沒有推薦重組協調人的,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搖珠方式確定重組協調人。
重組協調人確定后,債務人或主要債權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更換重組協調人并說明理由,中心審查認可后按照本規程重新確定重組協調人。
重組協調人在中心登記業務信息,并依托中心平臺為債務人提供重組服務。
第十二條 重組協調人接受指定后,應當盡責履職,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履行下列職責:
(一)識別債務人的重組價值和重組可行性;
?。ǘ┱{查、核實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產及負債情況;
?。ㄈ└鶕亟M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審計、評估工作;
(四)清理債務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ㄎ澹┣謇韨鶆杖宋唇Y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
?。﹨f助債務人制定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
?。ㄆ撸﹨f助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各方進行磋商;
?。ò耍└鶕鶆杖诵枨?,協助債務人引入投資人;
?。ň牛┍O督重組方案的執行;
?。ㄊ┢渌欣谕七M債務人重組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中心為債務人和債權人提供重組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重組協調人為債務人提供專業服務的費用,由重組協調人與債務人、債權人或者投資人等自行簽訂合同,參照破產管理人報酬或者律師、注冊會計師收費標準協商收取,并報中心備案。
第三章 重組的開展
第十四條 重組協調人確定后,可以根據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清冊等資料編制債權表,協助債務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核對確認債權。
為避免對債務人的正常經營或信用維護造成影響,庭外重組期間可以不通知全部債權人,但未參與庭外重組的債權人的實質性利益不得因庭外重組方案或相關協議而受到調整或損害。
第十五條 重組期間,債務人須開展以下工作:
(一)妥善保管印章、賬冊、文書、財產證明文件等重要資料;
?。ǘ﹤鶆杖司S持繼續經營的,妥善決定經營事務和管理事務,維持企業資產價值;
(三)配合重組協調人調查核實企業資產負債等相關情況;
?。ㄋ模Τ鋈粘=洜I、管理范圍外的重大財產處置及對債務人資產價值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事宜,應及時向重組協調人報告并接受監督;
(五)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制定庭外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
?。┡杜c重組相關必要信息;
?。ㄆ撸┩瓿芍亟M相關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重組協調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清冊等信息,可以通知并引導債權人積極申報債權,協助債務人對申報債權進行梳理、確認并形成債權表,債權表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列明債權性質、金額、順位等內容。
第十七條 重組協調人根據重組需要,可以協助債務人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促成債權人采取一致行動,高效推進重組工作。
召開債權人會議時,重組協調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債權人議事機制,并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議事機制以及債權人認可和異議情況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和記錄附卷。
債權人會議按照通過的議事機制對重組方案或者相關事項進行表決,參與表決的債權人應受表決結果的約束。
第十八條 企業重組協調人經債務人同意可以聘請中心中介機構名錄庫中的審計機構、評估機構、財務顧問以及專家名錄庫中的行業專家等提供專業服務,對債務人實施重組提供支持。中介機構或專家提供專業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經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聘請中心中介機構名錄庫外的專業機構以及專家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九條 重組協調人根據重組需要,可以依托中心平臺資源集聚優勢,以市場化方式引入投資人,協助債務人開展商業談判。
第二十條 重組協調人應指導債務人向參與重組的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披露重組相關的必要信息。
相關各方對重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信息應履行保密義務,但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他人能夠通過公開途徑知悉的除外。確有必要的,接收信息的各相關方可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出具保密承諾書。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等主體在重組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并依法依規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提交重組進展相關重要文件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重組協調人可結合實際情況,協助債務人制定重組方案或相關協議,并根據債權人議事機制組織表決。
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主要包括債務清償安排、運營方案、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履行安排、保密事項等內容,如需銜接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的,可以在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中作出銜接安排。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的重組方案及相關協議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并依法依規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提交重組進展相關重要文件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單獨約定,重組期間可以設立暫停期,即在重組開展過程中,或者重組方案、相關協議履行期間,債權人同意暫停針對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償行為,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的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決議通過的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各方應當積極履行。
重組協調人可以協助債務人、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公證、仲裁或者司法調解等程序,保障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的約束力。
重組協調人應監督債務人及各相關方履行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重組協調人報告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履行情況。
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履行完畢的,債務人應當向重組協調人提交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履行完畢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組應當以有利于債務人拯救為出發點。重組過程中,如確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且需盡快啟動破產程序以保全債務人財產或者重整價值的,重組協調人可以先行協助債務人制定破產保護預案,并輔助利害關系人及時申請啟動破產保護程序。
第四章 重組的終止及程序銜接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組終止:
?。ㄒ唬┥暾埲苏埱蟪坊刂亟M申請且沒有其他適格主體繼續申請;
(二)債務人無法與主要債權人達成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
?。ㄈ﹤鶆杖伺c全部已知債權人達成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或者與部分相關方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達成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且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ㄋ模﹤鶆杖瞬荒苈男谢蛘卟宦男兄亟M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債權人申請終止重組;
?。ㄎ澹┲亟M期間發現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存在利用重組惡意逃廢債等非法目的或者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重組的情形。
重組終止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重組協調人及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達成重組協議,但需要通過破產程序予以銜接的,或雖未達成重組協議,但主要債權人贊成重組協議并有申請重整意愿的,中心可以協助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提交統一規范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同時就已完成的重組相關事項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并附重組協調人工作報告。
在重組階段的重組協調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規定的,中心可以推薦其繼續擔任管理人。
中心受理的重組項目應一項一檔,留存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法院依法受理的,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對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的同意以及債權人作出的承諾,如果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與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無實質性差別,債權人的同意或者承諾的效力延伸至后續重整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計劃草案對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對相關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受到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二)重組方案或者相關協議表決前債務人隱瞞重要信息或者披露虛假消息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第二十八條 重組協調人應在重組程序終止后或根據中心要求,制作并提交重組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體現重組協調人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心組建線上服務平臺,提供線上申請、在線咨詢、資料上傳、債權人會議召開、信息公示等便利化與信息化的服務。
第三十條 重組協調人或者中介機構在實際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后,本著自愿原則向中心提供捐款,以支持中心運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負責解釋。
聯系電話:0755-23608436-8009
工作時間: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聯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1-8號深鐵置業大廈44層
福田區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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