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 (潘國勇)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20 16:13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申請人潘國勇: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深福公(福強)行罰決字〔2024〕19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下稱“本機關”)提起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4年8月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福田府行復〔2024〕30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福強)行罰決字〔2024〕19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作出的行政行為。你如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福田府行復〔2024〕306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聯系人:福田區復議辦,聯系電話:0755-8899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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