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20 09:45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申請人朱翔: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22年7月6日對你作出的深福公(香蜜湖)行罰決字〔2022〕349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提起復議申請。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福田府行復〔2022〕33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香蜜湖)行罰決字〔2022〕349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你如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福田府行復〔2022〕332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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