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深圳市律師協會
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10 17:39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福田區各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律師管理法規、規章規定,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聯合深圳市律師協會制定了《深圳市福田區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適用。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深圳市律師協會
2022年10月20日
(區司法局聯系人:張穎,聯系電話:82918486;市律師協會聯系人:曹楊,聯系電話:83025781)
深圳市福田區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指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福田區律師事務所運營管理,引導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打造政治堅定、管理規范、業務精通的福田律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并結合福田區律師行業發展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律師事務所合規,是指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章程、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稱律師事務所的合規風險是指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合規運營要求,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經濟損失、聲譽損失等風險。
本指引所稱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是指律師事務所通過制定合規的管理政策,按照外部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并結合律師事務所自身運營實際制定并持續修改內部規范,監督內部規范的執行,以實現增強內部控制,對違規行為進行早期預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規風險的一整套管理活動和機制。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合規管理的重要意義:(一)合規管理不僅是防范信譽風險的手段;(二)合規管理是實現律師事務所行業戰略發展規劃的重要前提;(三)合規管理有利于增強福田區律師事務所整體競爭能力。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該指定合規建設負責人,根據律師事務所實際情況開展律師事務所合規建設工作,加強對合規風險的日常監測預警,起草出具合規建設年度報告,組織開展合規管理檢查評價與合規考核。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全體人員均有合規建設責任,應樹立全員合規意識,對于可能出現的合規風險或者已經發生的合規風險事件,應及時本所向合規建設負責人報告。
第七條 本指引分為八個章節,重點圍繞律師事務所依法設立、內部治理、收費管理、利益沖突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行政管理、財稅管理等方面予以重點闡述。
第二章依法設立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應符合設立條件:
設立人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個人所的設立人具有五年以上職業經歷;設立人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一)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設立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二)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設立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三)個人律師事務所: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參與本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和黨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相抵觸。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于負責人變更,合伙人變更,辦公地址變更,注冊資金變更等。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滿足辦公條件,有相應的辦公區、接待區,辦公場所應具備相應辦公設備,辦公桌椅,電腦打印設備齊全。
第十四條 辦公場所應標明律師事務所規范名稱;律師服務收費辦法、服務承諾、投訴監督電話等應予以公示;設立黨組織的,按規定加掛規范的黨組織牌匾。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辦公場所內不應擺放神龕、神臺;不應供奉佛像、神像、菩薩塑像、關公塑像;不應燒香禮佛、做禮拜;不應舉辦帶有宗教性質活動以及與律師作為法治工作者身份不符的活動或儀式。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未獲批準,不得在登記地址以外設立辦公室、工作室、聯絡點或辦公點。
第三章財務稅務管理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賬規則記賬。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專業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委托專業記賬公司負責賬務的處理。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費,向委托人出具發票。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賬戶。律師事務所不得以個人賬戶收取律師費,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本所賬戶。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第四章內部治理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一)全面加強黨組織的建設,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二)建立完善黨員律師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落實每名黨員律師聯系1至2名非黨員律師工作制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經費等支持。
(三)配合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引導黨員律師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心聚力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促進律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發展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應當明確合伙人管理職責及分工,建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日常事務。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可設置專職管理人員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合伙人會議制度、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收結案管理制度、收費制度、財務管控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利益沖突審查制度、投訴管理制度、案件質量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應當實繳出資,并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職責。律師以外的個人出資不能成為律師事務所隱名合伙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應當依據章程定期召開,研究決定律師事務所重大事務。建議根據需要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并做好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的召開、表決以及利潤分配機制等重大問題上,律師事務所章程規定應與合伙協議約定一致。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不應以獨資、合資或者委托他人持股方式成立公司,不應設立或者參加律師聯盟。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完善收結案管理制度,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業務登記簿,進行分類登記、編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印章、文書進行統一管理,履行審批手續后方能用印。明確印章、所函、介紹信的種類、保管、使用范圍及其審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記,確保專用文書、印章使用與審批的文件實現對應和統一。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規范收案審批流程,對當事人信息完整性(地址、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利益沖突、委托事項等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構建利益沖突審查體系。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制度,設立利益沖突審查專員以及復核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利益沖突審查系統或軟件系統。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三) 律師事務所本部與分所以及各分所在利益沖突檢索時應認定為“同一律師事務所”。
(四)律師事務所內部應加強利益沖突的風險警示教育。
第三十四條 發生利益沖突的處理類型:
(一)直接利益沖突
直接利益沖突,應主動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經接受委托的,應當立即終止委托關系;對于同一律師事務所在訴訟、仲裁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豁免,律師事務所都不得接受委托。
(二)間接利益沖突
間接利益沖突,律師應當立即將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通知利益沖突的各方當事人,提請利益沖突的各方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出具書面豁免函。在取得當事人的有效豁免前,律師應當謹慎接受委托或者實施委托。如果利益沖突的當事人通知律師拒絕豁免的,律師不得接受委托;已經接受委托的,應當終止委托關系;已經實施委托的,應當停止實施。
律師在收到拒絕豁免通知時已經完成了絕大部分委托業務,如果終止委托關系將造成委托人重大損失的,律師可以實施完畢委托業務,同時應當確保不發生損害利益沖突當事人的后果。
在獲得當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關系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不得交流、披露與經辦案件的相關信息。
(三)刑事案件利益沖突
同一名律師不得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是涉嫌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同一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別指派不同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需告知各委托人并經其書面同意。
(四)利益沖突時效
在委托業務終結或者委托關系終止后十二個月以后,同一律師可以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在委托關系終止后六個月以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可以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為避免利益沖突的存在,新接受的委托應與原來代理事項無任何關聯性。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和敏感案件報告制度。辦理重大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一方10人及以上)、涉嫌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等,應建立臺賬登記,建立檢查督導機制對于辦案情況予以檢查跟進指導,并在接受委托后3日內向司法行政機關及深圳市律師協會報備。
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嫌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過程中,做無罪辯護或者改變案件定性辯護時,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全面完整地記錄研究過程。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律師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題培訓。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律師辦案質量監督與指導,不定期發布業務規范性要求或指引。
第六章收費管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符合規范要求的收費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向深圳市律師協會予以報備。
第三十九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條 以下類型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一條 政府指導價的業務,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過分低價等不正當競爭的形式獲取業務。
第四十三條 進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應當簽訂專門的風險代理合同,并明確在風險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風險代理的含義、禁止適用風險代理案件范圍、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限制等事項,并就當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務事項可能發生的風險、雙方約定的委托事項應達成的目標、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進行提示。
第四十四條 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代理申請申訴的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可以代收代付費用,包括:
(一)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規定,但必須在收費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七章運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完整采集所內人員的學習、工作經歷、執業經歷等信息,并建立完備的人事檔案。
第四十九條 律師申請轉所執業或因任何原因離職的,均應辦理案件歸檔。已辦結的案件必須在原律師事務所歸檔;未辦結的案件需簽訂四方協議轉出。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充分了解執業禁止性規定,做好人員分類管理。
律師事務所聘用法院、檢察院等離職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得以采取冠名“顧問”等方式規避監管。應該對此類人員建立單獨的花名冊,對于案件審批遵從禁止性規定。
對于律師事務所人員有親屬在法院、檢察院任職應建立好臺賬并按照規定予以披露、報備。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兼職和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制。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后仍違規執業。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做好案件結案、業務歸檔工作。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律師妥善保管辦理案件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反映工作情況的各項材料,并及時歸檔入卷;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三)律師事務所應按照訴訟(含仲裁)、非訴訟兩類:訴訟類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咨詢代書、并購等非訴訟業務等進行分類歸檔,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制定卷類目錄。
第五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做好業務宣傳,并加強律師的言論管理。
(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禁止低價等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律師事務所應該加強對所內人員的言論管理,對于各類交流平臺,設定管理員日常做好巡查工作,就不當言論、內部糾紛及時化解處理,并可制定言論規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律師事務所應要求律師自媒體平臺在律所進行報備并做好督查工作;發布廣告時應當注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等信息,不得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開展信息化建設工作,便利律師執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鼓勵律師事務所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檢索等手段,提升法律服務品質。
第五十五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設置專職風控崗位全面參與律所管理,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落實統一收案,統一收費,及時開票等行業規范。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深圳市律師協會福田區工作委員會和深圳市律師協會行業合規建設專門委員會共同起草。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文件、行業規范等擬定,為內部工作指引,供各律師事務所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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