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以法育人,調解普法求實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6-26 09:11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2022年以來深圳市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庫的7篇案例中,福田區司法局指導撰寫的3篇人民調解案例成功入選,數量名列全市首位。近年來,福田區司法局高度重視調解案例撰寫工作,建立案例報送工作機制,注重品質提升,多措并舉力求實現調解工作惠民實效。
強化成效,實踐與引領
為了持續提升調解員案例撰寫熱情和水平,助推調解典型案例撰寫報送工作再上新臺階,福田區將案例撰寫作為一項測評指標納入調解員等級評定的標準,激發機制賦能作用,鞏固工作成效。對入選司法部“2022年度司法行政案例庫”的“朱某家屬與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等3個調解案例予以表彰肯定,樹立榜樣力量,充分發揮精神引領、典型示范、價值導向作用。
以案釋法,推廣與普及
福田區司法局積極指導各街道調委會、調解組織撰寫各類案例,我區2020年至今共撰寫典型案例81篇,累計入選司法行政案例庫5篇,在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中國法網)推廣,群眾可登錄網址線上閱覽。選報案例定期匯編成案例書籍,在人民調解雜志上刊登。以調解宣傳月帶動典案宣傳,制作海報展板、投放電子屏等多種形式的推廣。不僅讓社會大眾更貼近了解調解的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還為調解糾紛提供鑒往知來的典型經驗。結合調解中遇到的真人真事,真正起到“調解一宗案,普法一群人”的效果。強調了人民調解遵循當事人自愿平等,不違背法律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引導群眾把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首選方式,實現“調解為民,民擁調解”的雙向奔赴。
以賽代宣,演繹與提煉
福田區調解員在技能競賽和調解實戰培訓中用情景劇演繹的方式活靈活現還原調解案例,提煉出一幀幀真實動人的普法畫面。抓住“疑難雜癥”深度剖析,撰寫成生動鮮活的調解故事,在“我的調解故事”演講比賽中精彩呈現,在大眾心里留下深刻的印象,傳達著“福田調解”的溫度。
入選司法案例庫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朱某家屬與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中旬,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員工朱某(女,64歲)在某小區從事清潔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2022年3月下旬,朱某家屬艾某來到某物業公司索要賠償,與某物業公司代表多次溝通無果后發生糾紛。艾某情緒激動,做出設靈堂、灑紙錢、圍堵某物業公司大門等過激行為,影響了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情況后,第一時間介入,及時展開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
調解員首先向雙方調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及雙方訴求,經了解案情,調解員認為本案事實清楚,雙方對彼此陳述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雙方均認可朱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某物業公司已經依法為朱某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特定險)和意外險。調解員結合爭議焦點,幫助雙方當事人厘清了法律關系,并詳細闡明了法律規定。
關于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債務擔保等問題,調解員選擇“背靠背”調解方法,分開對雙方做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斷縮小雙方預期。艾某提出的借款金額從30萬元逐步降至7萬元。某物業公司表示認可。經過調解員耐心勸解,雙方最終選擇互諒互讓,就糾紛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最終達成和解。
【案例點評】
群眾事無小事,切實為民解憂。本案中,調解員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把握好調解工作的原則和底線,釋法析理、分析研判、消除解惑,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法搭建橋梁、化解僵局,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當事人能心平氣和地面對問題,既解開了當事人法結,又打通了雙方心結,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有效消弭了可能引發的信訪糾紛等潛在風險,妥善平穩地解決了矛盾糾紛,有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二:向某與某餐飲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下旬某日,原深圳市某裝飾公司(以下簡稱“某裝飾公司”)與深圳某餐飲公司(以下簡稱“某餐飲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某裝飾公司承包某餐飲公司旗下某連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店的室內裝修工程,約定合同價款32萬元,某裝飾公司于2017年8月下旬某日至9月下旬某日期間完成施工。雙方簽訂合同后,某裝飾公司按約完成施工,某餐飲公司按約支付了某裝飾公司前三期工程款,剩余第四期工程款38400元和質保金25600元未支付,合計尾款64000元。2020年7月下旬某日,某裝飾公司注銷,向某為某裝飾公司原自然人獨資股東,遂以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餐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32000元,支付向某為解決此次合同糾紛而產生的律師費10000元等訴求。法院認為本案適宜人民調解,為節約司法資源、節省訴訟成本、及時解決糾紛,特委派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此案。
【調解過程】
2021年3月上旬某日,調解員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閱全卷,尤其是主要證據材料《施工合同》。調解員初步認定裝修事實存在、裝修費尾款未支付、某餐飲公司拖延付款的理由有二:一是知曉了向某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后生死不明,企圖死無對證不支付;二是以質量瑕疵為由來討價還價。經過調解員多次居中調處,雙方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達成一致意見:某餐飲公司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前一次性支付向某裝修尾款56000元,此事了結。
【案例點評】
德治與法治相結合,情理和法理相統一。本案是由法院訴訟程序分流轉至駐福田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化解的一起典型案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把握好調解工作的原則和底線,釋法析理、找準癥結、耐心調解,通過尋找感化點、激發共鳴點,以理服人、以情動人,既充分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又強調弘揚傳承重諾守信的傳統美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三:董某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深圳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租賃公司”)與董某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簽訂《汽車買賣合同(二次車)》,合同以融資租賃形式履行。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內某租賃公司擁有車輛所有權,36期價款支付完畢且董某無違約情況下車輛所有權轉移給董某。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上旬某日至2022年7月上旬某日,董某每月8日前支付車款3800元,合同項下車輛已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交付董某使用。董某自2020年1月上旬某日起就已經欠付月付車款,也不主動歸還合同項下車輛,屬嚴重違約,故某租賃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將車輛收回,截至起訴之日,董某尚未交納應付月付車款及違約金。某租賃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董某支付車輛占用期間未付租金10513.3元、違約金29260元等訴求。法院認為本案適宜調解,為節約司法資源、節省訴訟成本、及時解紛,特委派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此案。
【調解過程】
2021年4月中旬某日,調解員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閱全卷,本案案情相當明確,且董某對違約事實完全認同,合同履行期間,董某拖欠租金近三個月,構成違約。在調解員的協調下,某租賃公司同意與董某協商違約金金額。經過調解員多次調和,雙方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達成一致意見:1.董某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一次性支付原告8513.3元租金;2.某租賃公司免除董某的違約金,此事了結。
【案例點評】
堅持訴調對接,構建多元解紛。本案是由法院訴訟程序分流轉至駐福田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化解的一起典型案例。本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把握好調解工作的原則和底線,釋法析理、分析利弊、正面引導、化解糾紛。汲取“天下無訟”思想內核,拓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既節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又能及時高效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在強化對守法守信行為的保護、弘揚不信不立精神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了積極作用。
通過這些優秀典型案例示范彰顯了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發揮的維護公平正義、推動便捷高效、保障和諧穩定等社會作用。同時也進一步增強了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自豪感、使命感,激勵每一位調解員必須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凝聚起人民調解“福田模式”的新動能。推動新時代下調解工作的不斷創新發展,為建設平安福田、法治福田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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