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證員需具備哪些條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25 09:37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相關規定,申請擔任公證員有兩種情形,分別為:
一是按第十八條規定,擔任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挲g在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ㄈ┕勒?,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ㄋ模┩ㄟ^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
?。ㄎ澹┰诠C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二是按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ㄈ┍婚_除公職的;
?。ㄋ模┍坏蹁N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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