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28 09:59來源 :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社規〔2025〕2號
各區人力資源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市社保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統一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統一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立法目的、原則,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改正措施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包括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權限,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并重的原則,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適當性。
第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受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且處罰標準不一致的,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經濟特區法規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裁量權的適用標準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通過行政約談、下達《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建議書》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情節、侵害對象人數、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涉案金額、危害后果的輕重等,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劃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四個裁量階次。具體裁量基準見《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照《裁量基準表》,結合本基準,綜合考量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階次、標準。
第十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違法行為符合本基準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在對應《裁量基準表》相應階次中的處罰裁量標準,選擇降低一個處罰裁量標準或者降低一個階次予以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裁量基準表》中已被列入從輕處罰階次的,按照從輕處罰階次中的處罰種類可以并處的不進行并處,或者按照罰款數額最低限值實施行政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限。
第十一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處罰種類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確需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經過嚴格評估論證后實施。
第十二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違法行為符合本基準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在對應《裁量基準表》相應階次中的處罰裁量標準,選擇提高一個處罰裁量標準或者提高一個階次予以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裁量基準表》中已被列入從重處罰階次的,按照從重處罰階次中的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最高限值實施行政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上限。
第十三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或者更多裁量階次的適用條件,按處罰裁量標準重的裁量階次處罰。
第三章 裁量權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過程中,應當建立裁量證據記錄制度,依法、客觀、全面調查和收集當事人是否適用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裁量階次處罰情形的情況和各類證據。
第十六條 除當場行政處罰外,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實行審核制度。
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主辦監察員應當在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逐級報批。
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履行集體討論程序,并在集體討論筆錄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用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用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十八條 《裁量基準表》實行動態調整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行政執法實際情況,適時對《裁量基準表》進行評估、修訂和完善,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裁量基準表》“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中,“以上”“至”的上限數含本數,“至”的下限數、“以下”“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參照本基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基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基準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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