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7-30 00:00來源 :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一、修訂《福田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是什么?
答:2015年初《福田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府〔2015〕4號)實施以來,我區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補貼以及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歸國留學、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等群體的創業補貼,對鼓勵創業、帶動就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但隨著我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執行和我區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專項資金賬戶的取消,部分業務操作流程和資金劃撥、審批與使用流程發生變化,為加強我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工作銜接順暢,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黨的十九大精神要求以及福田實際,修訂《辦法》。
二、《辦法》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說明了制定新《辦法》的文件依據、明確了就業專項資金的定義及來源;第二章部門職責,確定了就業專項資金的決策機構、監管部門、監督、審計及管理部門,并列明了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第三章資金使用范圍,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規定,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并規定了每個項目的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第四章申報和審核,規范了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用款申請、資金劃撥及使用審批等各個環節的程序;第五章資金使用和監督,強調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確定了監督管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同時,規定了對違法個人及管理部門的處理。第六章附則,對辦法未盡事宜做了兜底規定,明確了辦法解釋權及新舊辦法生效及廢止時間。
三、《辦法》的扶持對象及補貼項目較之前是否有變化?
答:本次修訂《辦法》的扶持對象及補貼項目較之前無變化。《辦法》的扶持對象有:符合政策規定的失業登記人員、困難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人員等群體和涉及就業專項資金補貼的相關單位。《辦法》的補貼項目有:企業招困補貼、靈活就業補貼、臨時性公益崗位補貼、自主創業補貼、創業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青年見習補貼等。但是,部分補貼項目金額較之前有所提高。
四、《辦法》中補貼事項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號)、《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3〕32號);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貼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4〕12號)、《關于優化靈活就業補貼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2號)、《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關于做好創業培訓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8號、《關于做好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見習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14號)、《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7〕6號)。
五、《辦法》的監督手段有哪些?
答:《辦法》的監督手段主要有:(一)日常自查。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和各街道辦事處應對就業專項資金建立獨立經費項目進行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二)監督檢查。區人力資源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監督機制,分別負責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管理情況等監督職責。(三)信息公開。區財政局負責就業專項資金整體預算的信息公開,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就業專項資金辦事指南的信息公開,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各項補貼資金安排的信息公開。
六、《辦法》較之前有哪些優化?
答:結合福田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法》的修改和完善,強化了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了就業服務的精細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為辦事群眾提供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就業服務。(一)轉變撥付方式,簡化審批流程。因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取消,區財政局的資金撥付不再經過區人力資源局,而是在收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和各街道辦事處用款計劃申請后直接撥付。(二)轉變辦理方式,高效便民利民。一是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崗位和社保補貼,自主創業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由“屬地街道受理、區級審批支付”轉變為“屬地街道直接受理、審批和支付”。二是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青年見習及職業介紹補貼、獎勵由“區級受理審批”轉變為“屬地街道直接受理審批”。(三)明確職責分工,合力監督管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各職能單位的責任和分工,嚴格執行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明確不得支出的情形,形成合力共同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安全與績效。(四)新增救濟途徑,加強民生保障。為進一步保障辦事群眾的合法權益,《辦法》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對就業專項資金受理、審批、支付等環節的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救濟途徑,對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秩序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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