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24 00:00來源 :
深人社規〔2017〕4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實施辦法》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深圳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工作,提供更優質、高效和便捷的服務,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6〕59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業務審批。
各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主要負責本轄區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的業務審批。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引進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屬于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或者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博士后等進修人員;
(三)取得本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四)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四條 符合引進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申辦:
(一)單位申辦,申請人網上填報信息后通過所在工作單位向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引進申請;
(二)個人申辦,申請人有明確入戶地且符合落戶條件的,可在網上填報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
(三)代理機構申辦,申請人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引進申請。
第五條 申辦留學回國人員引進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在申報系統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電子版):
(一)學歷、資歷證明,屬于留學人員的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者《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交最高學歷學位證書。
(二)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和當前有效身份證。屬于集體戶的,應當提供集體戶口簿中的戶口首頁及個人信息頁,或者提供其戶籍地所在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籍戶口已注銷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戶口簿上的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上的號碼不一致的,應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并明確一個有效身份證號。
第六條 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告知需補正的內容,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七條 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自受理業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核的,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證件郵政快遞服務郵寄材料,或由申請人個人或呈報單位到市、區、前海管理局業務窗口領取《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留學人員入戶行政介紹信》(非深戶辦理入戶人員)和《深圳市入戶人員信息卡》,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
經審核不同意的,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申請人在引進業務辦理完結后憑《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商調其檔案。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
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辦理檔案建檔、商調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同時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如實填寫人事檔案情況。
申請人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并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已領取人才引進審核文件的,予以撤銷;已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曾因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被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并限制申辦人才引進業務的,需在限制期滿后方可重新申辦本市留學人員引進業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代理機構應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用人單位或人才引進代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該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的;
(二)違反相關規定代辦人才引進的;
(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三條 市、區(新區)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在留學回國人員引進業務中實行經辦人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span>
第十四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認定為華僑身份的,在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后,應當按照《深圳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細則》(深僑規〔2016〕1號)的規定,經市、區僑務部門核準辦理華僑回國定居手續后到區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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