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福田區殯葬改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印發《福田區殯葬改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區資產經營公司:
《福田區殯葬改革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福田區殯葬改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強化殯葬管理,全面推行火葬,促進我區的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深圳市殯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快殯改步伐,移風易俗,革除喪葬陋習,更新思想觀念,動員群眾文明節儉辦喪事,全面推行火葬,保護土地資源,美化自然環境,為創建文明區作出新貢獻。
第三條 我區是深圳特區的全面推行火葬的(城)區,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遺體一律火葬,保證殯葬火化率達100%。
第四條 區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改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殯葬管理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貫徹殯葬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二) 做好推行火葬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 監督管理轄區墳山墓地;
(四) 查處殯葬中的違法行為;
(五) 做好全區殯葬改革的檢查總結、評比表彰工作;
(六) 負責殯葬管理工作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依照《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及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做好殯葬改革管理工作,制定落實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區內各單位應認真執行有關殯葬改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制定和落實全面推行火葬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區政府組織協調公安、工商、宗教、衛生、國土、城管、財政、林業、交通和新聞等有關部門,解決殯葬改革管理中出現的難點問題,動員全社會力量,推行我區殯葬改革工作。
第八條 建立殯葬改革目標責任制,由區政府與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實行殯葬改革管理計劃目標考評,確保殯葬火化率達標。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要落實戶籍人口死亡火化率100%的目標責任制,黨政一把手是實行殯葬管理目標的第一責任人,要把殯葬改革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各級領導政績的考核內容之一。對完不成任務的辦事處和居委會,除不能評為各種先進外,要追究黨政一把手和分管領導的責任,連續兩年完不成任務的,要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各股份合作公司、居委會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鄉規民約,深入細致地做好居民思想工作,采取有效的獎懲措施,確保殯葬改革任務的完成。
第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根據市民政和規劃國土部門的規劃要求,對轄區內現有的墳場墓地實施規劃和管理,并協調股份合作公司和規劃國土部門關系,作出合理調整和規劃,逐步改造為骨灰寄存設施,任何公益性墳場墓地都不準搞遺體土葬。
第十二條 對擅自生產、經營棺木及土葬迷信用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對非法生產經營的喪葬迷信物品予以收繳銷毀,對當事人按有關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規劃國土部門要依法加強殯葬用地的管理,嚴格殯葬用地審批手續,要根據土地規劃的要求,會同民政、城管、林業部門研究制定喪葬用地規劃,嚴禁私修亂建墳墓,對非法占用土地,私修亂建墳墓者,要堅決予以查處,并責令其恢復原來地貌。
第十四條 衛生部門要加強醫院(衛生院)太平房的管理,做好遺體的防疫工作;堅決堵住太平房遺體 外流搞土葬的漏洞,建立健全太平房管理責任制,做好尸體登記,交接、驗簽工作。
凡在醫院死亡的遺體,要及時通知殯儀館收殮,不允許其親屬或招攬搞土葬的人員從醫院運輸尸體出去搞土葬。違者除對死者親屬處以罰款外,要追究醫院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對利用喪葬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騙取財物,刁難、謾罵、威脅、毆打、傷害管理人員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六條 區政府制定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獎勵辦法。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事業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對在推行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完成殯葬改革目標責任制的單位,由區政府授予“殯葬改革達標單位”稱號;對在推行火葬工作中勇于檢舉揭發違反殯葬管理規定而搞土葬的,由區政府給予獎勵1000元。
第十七條 各辦事處、股份合作公司及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殯葬改革獎懲辦法,對推行殯葬改革中先進單位、個人給予獎勵,黨員、干部直系親屬死亡,不實行火葬者,報紀檢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批準,給予適當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從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30日止,轄區戶籍居民死亡后實行火葬的,區政府給予家屬10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第十九條 除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外,全民、集體所有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干部。職工去世后不實行火葬的,所在單位不得向其家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實行火葬與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紅掛鉤,不實行火葬的,取消其全家當年股權分配。
第二十條 對應當火化的遺體搞土葬的,除責成喪主限期起墳火化外,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喪主拒不執行火化的,由區民政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公安、城管、國土、衛生、林業、宣傳等部門實行強制性起棺火葬。
第二十二條 對應當火葬的遺體擅自外運的,由區民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強制將遺體火化。
第二十三條 在轄區范圍內禁止新增建造墳墓和“陰陽城”,違者由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地貌;逾期不拆除的,除強制拆除外,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按深圳市有關罰沒財物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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