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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