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第二條 殯葬服務價格包括殯葬服務收費和殯葬服務過程中提供的商品價格。殯葬服務收費包括辦理喪事過程中的服務收費和公墓收費。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樓)、公墓、殯葬服務站(公司)等提供殯葬服務單位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殯葬服務價格管理實行全省統(tǒng)一政策、分級管理的辦法,根據服務項目的重要程度和競爭條件,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其中辦理喪事過程中的殯葬服務收費分為基本服務收費與特需服務收費兩大類,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特需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公益性公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民政部門主辦的殯葬服務單位銷售的喪葬用品價格實行差率管理。
第四條 為大力推行葬法與葬禮改革,殯葬服務價格的制定與項目管理,應遵循有利于引導群眾文明治喪,倡導喪事簡辦,體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五條 殯葬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與特需服務項目的收費管理。
基本服務項目是指在辦理喪事過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務內容,包括遺體運送、遺體整理、殯儀服務、遺體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務。基本服務項目由省統(tǒng)一制定(具體見附表1)。基本服務項目中除遺體運送、遺體火化、骨灰寄存三項屬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其標準由省統(tǒng)一制定)外,其余服務項目均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特需服務項目是指除基本服務項目以外,應喪屬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務項目。特需服務項目由殯葬服務單位向當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立項,其收費標準由殯葬服務單位根據服務成本自行制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以特需服務為名,變相分解收費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條 基本服務項目收費除采用選擇性單項服務收費形式外,各殯儀館應推行不同檔次的全套式殯儀服務,以簡化收費手續(xù),滿足不同層次喪屬的需要。省統(tǒng)一制定的全套式殯儀基本服務內容見附表2,具體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全套式殯儀服務收費標準應低于所含各單項服務收費標準的總和。提倡對困難家庭辦理簡單喪事的實行減免收費政策。
喪屬也可根據需要與殯葬服務單位商定個性化的全套式殯儀服務的具體內容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公墓服務收費的管理。
公益性公墓服務收費項目由省統(tǒng)一制定(具體見附表3),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補償服務成本的原則制定。
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民政部門主辦的殯葬服務單位銷售的喪葬用品價格實行差率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向喪屬免費提供規(guī)范的服務程序、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具體收費標準的服務委托書。
殯葬服務中所涉及的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的名稱與價格,必須在委托書及清單中明確標示,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簽定服務委托書。
向喪屬收取費用時應使用財政、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
第十條 各殯葬服務單位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工作,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殯葬服務單位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jiān)督。殯葬服務單位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guī)定公示和明碼標價,只收費不服務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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