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21 00:00來源 :
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區社會建設局,各社會組織: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2010年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深圳市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深圳市各級民政部門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深圳市民政局負責市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并依照本辦法對區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費由民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八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九條 社會組織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
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深圳市市、區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并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評估委員會負責市級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和區申報的4A、5A級社會組織的等級審核。各區評估委員會負責本區3A級以下等級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以及本區4A、5A級社會組織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1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復核委員會由5至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每屆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聘任期為5年,期滿可以續聘。若有委員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
(二)組建評估專家組并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三)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最終評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終評。
最終評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評估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每位委員須在表決結果上簽名確認。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市評估辦公室設在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市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建立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隨機抽取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
社會組織評估專家組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進行評估初審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簽名。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由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并由民政部門聘任。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第十八條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異議的復核以及對舉報的裁定。若有復核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并導致復核委員會成員少于5名的,可以另行聘任。
復核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和裁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評估采用第三方獨立評估運作機制,委托社會組織專業評估機構依照本辦法獨立評審,并提供第三方獨立評估意見。
第四章 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采取自檢自評與評估小組評估、資料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評估通知;
(二)社會組織申請參評;
(三)評估辦公室對參評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核;
(四)社會組織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完成自評,按要求提交評估材料;
(五)評估專家組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并出具初評意見;
(六)評估委員會審核初評意見,確定評估等級;
(七)公示評估結果并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公示期為5天;
(八)評估辦公室受理復核申請和舉報,并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門確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二條 深圳市民政局將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估期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現場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民政部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并給予通報,同時在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評估。
第二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專家應當遵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機制和評估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在評估等級結果公布前,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后,暫不具備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條件的區級民政部門,可以申請參加市民政部門組織的評估,評估經費由該社會組織登記地的區級民政部門落實。
第五章 回避與復核
第二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 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復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參評社會組織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舉報。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
第六章 評估等級設置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
(一)5A級(AAAAA),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4A級 (AAAA),得分在900分以上949分以下。
(三)3A級( AAA ),得分在800分以上899分以下。
(四)2A級 (AA),得分在700分以上799分以下。
(五)1A級( A ),得分在699分以下。
第三十四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經等級評估,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具有接受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資助、獎勵和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以及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資格。無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不具有以上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獲得2A以下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加強自身建設,提升等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指導其進行規范。
第三十六條 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新的評估等級結果確定后,社會組織應當于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牌匾和證書交回評估辦公室,換發新的牌匾和證書。
符合參加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后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七條 評估等級證書或者牌匾毀損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申請換發,評估辦公室應予換發。換發制作費用由申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三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管理機制。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評估辦公室可對社會組織的基礎建設、內部治理和業務活動等情況,進行重點或者全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一級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情況失實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降至2A以下評估等級或者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關部門相應取消其接受政府職能轉移、享受政府購買服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簡化年檢檢查程序、評優評先活動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同級的民政部門公告作廢,并視情況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評估期間,評估人員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若評估人員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深圳市民政局根據相關要求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2008年10月30日印發的《深圳市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深民管〔200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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