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3-08 09:14來源 : 福田區民政局
一、背景及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我市出臺了《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深府辦規〔2018〕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實施辦法》出臺以來,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員的合法權益,實施情況符合預期,符合我市特困人員供養工作實際,具備可操作性,社會反響總體較好。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沒有修改的,制作規范性文件續期通知,并向社會公布”規定,對《實施辦法》延期繼續執行2年。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且同時具備“三無”條件(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二)供養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3.提供疾病治療
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4.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街道辦事處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5.住房救助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住房建設部門納入住房保障特殊群體范圍,統一予以優先安排;符合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的,及時按標準予以發放。
6.教育救助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由教育部門給予教育救助。
7.購買商業保險
各區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為特困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醫療健康、失能護理等商業保險。
(三)申請、受理及審批
1.受理申請
(1)依申請提供救助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其身份、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證明材料。對于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2)政府主動發現受理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當事人因無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自主申請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幫助申請。此外,救助機構、學校、醫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社區工作站等單位在開展工作過程中發現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的,應當協助其提出申請。
2.調查核實
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3日后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審批決定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發給《特困人員供養證》,并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4.認定、審核、審批以及供養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公示
特困供養人員的認定、審核、審批以及供養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5.終止供養
經批準享受特困救助供養的人員,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終止救助供養。
(四)延長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辦〔2023〕2號)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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