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15 10:25來源 : 福田區科技創新局
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規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依法依規按程序開展評審工作,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修訂了《深圳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2年11月6日
深圳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規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依法依規按程序開展評審工作,提高科技項目評審專家管理和監督水平,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的入庫、使用、評價、退出的管理和監督,以及科技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評審專家,是指符合規定資格和條件,納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庫管理,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科技項目評審活動中,按規定提出評審意見的科技、經濟、管理等領域專業人才。專家類別分研究開發專家和產業管理專家。
第四條 專家庫集成科技、產業和經濟高層次人才,服務于市科技管理,是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建設、運行和管理遵循“統一建設、動態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專家庫建設、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市科技評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入庫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對入庫專家實行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安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完善專家庫管理系統,專家的入庫、抽取、使用、維護更新等均在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并全程記錄相關信息。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完善專家庫。專家入庫主要采取主動邀請、公開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種方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庫;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征集深圳市專家庫專家信息的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入庫申請。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填寫專家信息登記表,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信息校驗審定后入庫;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與國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建共享的原則,經專家本人同意后,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市、區各有關部門需要利用專家庫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供相應協助。
第八條 專家庫分一般項目專家庫和重大項目專家庫,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動態更新維護和分層次管理。
個人或單位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符合規定條件的專家入選專家庫。
第九條 專家庫的專家主要來源于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金融財稅、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
專家庫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無重大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
(二)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學術道德問題,客觀公正、信譽良好,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三)從事研究開發或專業管理工作,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及國內外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動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范;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年齡一般不超過75周歲。
第十條 一般項目專家庫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開發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并且從事專業相關研究開發工作滿5年;
(二)產業管理專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專家類別:
1.財務專家應當具有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財稅工作滿10年,或具有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滿5年;
2.創投專家應當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創業投資或產業投資工作滿5年;
3.技術經理人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并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滿5年;
4.園區管理專家應當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在科技或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管理崗位工作滿10年;
5.其他產業管理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且在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崗位工作滿5年。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專家庫專家主要由國內外從事研究開發、產業管理等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構成。同時具備以下相應條件:
(一)研究開發專家應當是長期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1.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課題);
2.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完成人);
3.在重要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科研人員,或在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任職,或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論文“高被引”科學家;
4.其他具有相同層次的人員。
(二)產業管理專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員:
1.科技型上市企業、專精特新等創新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2.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級高新區、科技園區及其創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3.熟悉國家科技經費審計政策,且從事財稅工作滿8年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或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等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4.知識產權法等相關領域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
5.知名創業服務機構的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6.證券、基金、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的首席分析師。
第十二條 專家庫管理系統收錄入庫專家的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專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需回避單位、學歷學位、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教育、工作經歷和銀行賬號信息、誠信聲明等。
(二)專業信息。包括熟悉學科、研究領域、專業職稱、工作成就、學術成果等。
(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記錄、評價情況和操作日志等。
對于主動邀請、共建共享方式入庫的專家可僅收錄專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熟悉學科、研究領域、專業職稱或職務等關鍵信息。
第十三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及時向專家宣傳科技計劃管理政策;對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單位審核不力、通報不及時,給項目評審造成重大影響的,參照《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國科辦創〔2017〕25號)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拓展專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完善專家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庫專家信息更新,并對更新的信息進行審核校驗。
第十五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入庫專家可隨時更新個人信息。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第十六條 專家連續3年未對個人信息進行更新確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專家評審資格,待專家在規定時間內更新確認個人信息后,恢復專家評審資格,逾期未更新確認的,終止評審資格。
第十七條 專家因個人原因不再參加評審工作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退出專家庫。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終止評審資格,予以出庫處理:
(一)專家信息填報有虛假內容的,或未按要求補充完善信息的;
(二)未能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擅自泄漏評審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
(五)在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七)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八)開除公職或黨籍的;
(九)存在偽造、篡改和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科研道德和倫理責任問題的;
(十)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對于專家有上述情況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后,按程序作出庫處理。對終止評審資格,予以出庫處理情況不服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工作態度、政策水平、專業評審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對專家參加評審活動進行評價,并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不斷充實和完善專家資源。
第三章 專家選取和管理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當遵循誠信、選用分離、同行評議、回避、輪換等原則。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選取邀請專家與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二十二條 一般項目評審專家原則上從一般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重大項目評審專家從重大項目專家庫遴選。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確定評審專家構成及選取條件和范圍,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
需異地協助組織的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項目評審需求,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條件和范圍,由異地評審機構在當地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并報備委托方。異地評審機構負責對其選取專家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評審實行同行評議原則,評審專家組構成應當兼顧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慮下列因素:
(一)專家組原則上由3人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成;
(二)研究開發類專家,應當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在專業水平和知識結構上與科技管理要求相符的專家參與評審;
(三)與產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原則上應當選取活躍在產業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四)同一專家組中來自同一法人單位的專家原則上只能有1名。
第二十五條 專家選取遵循專家輪換機制,避免同一專家在短期內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原則上1個月內參加不超過4次評審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專家選取遵循回避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與申請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屬于同一單位的;
(二)2年內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含股東、董事,作咨詢、顧問或兼職教授等)的;
(三)參與過所評審項目的研究、申報或推薦等工作的;
(四)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員有近親屬關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五)近親屬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員有近親屬關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六)與申請人存在研究生師生關系的,或與申請人師從同一研究生指導教師的;
(七)與申請人、參與者過去3年內在科研項目、科技獎、學術論文、申請專利等方面有合作關系的;
(八)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持有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經濟利害關系的;
(九)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等回避事項的;
(十)存在其他利益沖突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對于應當回避的,專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評審的組織發現評審專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本條第(四)項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是否參與評審工作;
(二)獲取評審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相應勞動(勞務)報酬;
(五)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六)對專家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依規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專家參加評審活動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科技項目評審紀律和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
(二)掌握科技項目的評審程序、評審標準、評審要點;
(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動提出回避;
(四)嚴格按照規定的評審程序,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
(五)出具評審意見并簽字,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人信息發生變更時,需及時更新專家庫個人信息;
(七)抵制和舉報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八)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受紀檢監察部門指導,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依法加強評審專家信息共享,完善聯合懲戒機制,對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入庫專家實行科研誠信管理。
第三十條 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壓制不同觀點的專家意見;
(三)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評審對象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
(六)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泄露評審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的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在評審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審、違反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為的,應當終止該專家的評審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完善專家回避等制度,對存在異議的專家開展背景經歷調查核實工作,對異議有效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的科研失信行為及其懲戒措施,按照《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記錄評審專家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公布專門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等聯系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相關情況將作為對評審專家進行評估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作為后續專家使用參考。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評審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評審職責的能力;
(四)執行回避、保密與廉政規定的情況;
(五)其他與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相關的評估內容。
第三十五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以及其他知情人發現評審專家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且及時處理相關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4號)同時廢止。
轉載來源: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轉載時間:2022年12月15日
相關政策解讀:《深圳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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