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申請指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1-21 14:29來源 : 區科技創新局
2021-01-20
一、申請內容
對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孵化服務的科技產業園區及孵化器予以認定與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2018〕300號);
(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修訂)》(粵科規范字〔2018〕1號);
(三)《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三、受理條件
(一)科技產業園區受理條件
1、園區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系注冊地在福田區的機構,統計關系原則上在福田區,管理制度健全,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園區產業定位明確,符合福田區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符合福田區發展總體規劃。
2、園區項目運營單位應建立差異化服務的孵化培育體系,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有完善的適合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定義見附件1)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研發、交易推廣、財務、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體系。同時,鼓勵園區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專業性、資源共享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高入駐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3、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4、園區運營機構成立時間達12個月(含)以上且園區項目(含自有或租賃)實際投入運營12個月(含)以上;
5、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后在5年(含)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后租賃合同剩余租賃時間在3年(含)以上,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6、園區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業的建筑面積(不含配套公共服務場地)應不少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60%,園區入駐科技型企業不少于40家;
7、園區20%以上的入駐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不含商標);
8、園區擁有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整合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
9、園區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對本區科技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10、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二)過渡期科技產業園區受理
根據《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二十條規定,對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用于科技型企業的建筑面積(不含配套公共服務場地)不少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40%,入駐科技型企業不少于20家的科技產業園區,可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受理要求提交過渡期認定申請,過渡期年限為24個月,申請材料具體見下。
(三)科技產業孵化器受理條件
1、孵化器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系注冊地在福田區的機構,統計關系原則上在福田區,管理制度健全,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孵化器產業定位明確,符合福田區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符合福田區發展總體規劃。
2、孵化器項目運營單位應建立差異化服務的孵化培育體系,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有完善的適合科技型企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研發、交易推廣、財務、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體系。同時,鼓勵孵化器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專業性、資源共享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高入駐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3、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4、孵化器運營機構成立時間達12個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項目(含自有或租賃)實際投入運營12個月(含)以上;
5、孵化器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后在5年(含)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后租賃合同剩余租賃時間在3年(含)以上,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且不超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業的建筑面積(不含公共配套服務場地)應不少于孵化器總建筑面積的70%,公共配套服務場地應不少于孵化器總建筑面積的5%,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不少于20家;
7、孵化器20%以上的入駐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不含商標);
8、孵化器擁有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整合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
9、孵化器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對本區科技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10、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一)《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申請表》;
(二)園區(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園區(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園區(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上年度完稅證明;
(五)園區(孵化器)建設規劃、產業規劃;
(六)園區(孵化器)已入駐科技型企業基本情況清單;
(七)園區(孵化器)已入駐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入駐企業房屋租賃合同及租賃憑證;
(八)園區(孵化器)已入駐企業上年度第12個月繳納的房租發票;
(九)園區(孵化器)為自有物業的,需提供房地產證書;園區(孵化器)為租賃物業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租賃憑證;
(十)科技企業孵化體系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園區(孵化器)的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介紹,科技企業孵化制度,園區(孵化器)為入駐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介紹,園區(孵化器)與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創業導師簽署的為入駐企業服務的合作協議;
(十一)入駐企業知識產權證明,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證明材料;
(十二)上年度12月份管理團隊社保清單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人員的證明材料。
五、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福田區科技創新局。
(二)受理時間:
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8:00。
(三)咨詢電話:82915986
(四)受理地點: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大樓2505室
聲 明:本項目不收取任何費用,福田區科技創新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為項目申報單位代理資金申報事宜,申請單位必須自主申報。凡是購買、委托代寫項目申請書的,或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并查實,即視為騙取財政資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請資格或撤銷立項項目,并按規定嚴肅處理。福田區科技創新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領導和工作人員名義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福田區科技創新局舉報。
項目申報單位需提交審計報告的,應當按照《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提供經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含有防偽標識封面的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無防偽標識封面(未備案)或屬于虛假防偽標識封面(未備案)的審計報告,福田區科技創新局不予采用。相關審計報告經核查認定屬于虛假材料的,項目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項目,福田區科技創新局將其列入誠信異常名錄,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