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兒園托班開設與管理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05 15:19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戶網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20〕27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關于發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23〕11號)精神,規范和加強幼兒園內托班的開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范圍內各級各類幼兒園舉辦的面向2周歲至3周歲幼兒實施保育教育活動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條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加強對幼兒園托班日常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解決幼兒園托班發展中的難點問題,做好經費保障、隊伍建設、安全防護等重點工作;優化幼兒園托班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幼兒園托班保教質量。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幼兒園托班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托班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照護與保教質量等內容納入日常督導范疇。
第二章 開設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能夠滿足片區3周歲至6周歲幼兒入園需求,且具備為2周歲至3周歲幼兒開展照護服務的班級教室和師資資源,可以開設托班。
第五條每個托班幼兒人數不超過20人,每個幼兒園托班班級數不得超過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托班班級數,班級總數(含托班)不得超過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
第六條托班班級應當配足專任教師和保育員(以下簡稱保教人員),幼兒與保教人員的配比不高于7∶1,每個班級至少配備1名專任教師。
托班保教人員應當具有幼兒照護經驗或者相關專業背景,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身心健康,熱愛兒童,上崗前接受過幼兒照護和保育教育方面的培訓。
托班保教人員屬于幼兒園保教人員,應當符合幼兒園保教人員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托班用房應當參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設置在二層及以下,按班級獨立成套,配有活動、盥洗、就寢等空間,為2周歲至3周歲幼兒提供尺寸適宜的桌椅、櫥柜等家具和盥洗設備。活動區地面應當進行軟化處理,平整、防滑,無尖銳突出物,墻面應當有安全防護。按照《深圳市幼兒園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安裝安全監控設備。
幼兒園應當為2周歲至3周歲幼兒提供就近、相對獨立的戶外活動空間,提供適宜鉆、爬、跑、跳、攀等活動開展的運動器械。
第八條幼兒園應當創設清潔衛生、安全溫馨、便于活動的環境,空間規劃合理,各類玩具、材料及圖畫書配備數量充足,滿足幼兒多種感知體驗、感覺統合等發展的需要。
托班配備的教玩具應當符合2周歲至3周歲幼兒年齡特點,具有教育意義并且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三章 保育教育與日常管理
第九條幼兒年齡滿24個月及以上,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具備相應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后,可以入托。
幼兒離開托班3個月以上的,返園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條 幼兒園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兒童,全面發展。遵循2周歲至3周歲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關注個體差異,制定科學的保育教育課程,促進每個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諧發展。
(二)安全健康,科學規范。最大限度地保護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切實做好幼兒的安全防護、營養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幼兒的生活和活動,滿足幼兒生長發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積極回應。堅持保育和教育緊密結合的原則,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滲透,教養合一。提供支持性環境,敏感觀察幼兒,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時給予積極適宜的回應。
第十一條 幼兒園托班應當保持活動場所的安全衛生,預防異物吸入、燒燙傷、跌落傷、溺水、中毒等傷害發生。
幼兒園托班應當對2周歲至3周歲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幫助幼兒逐步形成安全意識,增強其自我保護能力。
幼兒園托班應當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晨午檢查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傳染病預防和管理。落實食品安全,避免意外傷害事件發生。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制定適合2周歲至3周歲幼兒的膳食計劃和科學食譜,為幼兒提供營養豐富、健康的飲食,對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幼兒提供喂養建議。膳食計劃和科學食譜每周向家長公布。
幼兒園托班應當為幼兒創造安靜、輕松、愉快的進餐環境,協助幼兒進食,不強迫進食,有效控制進餐時間,加強進餐看護,避免傷害發生。
第十三條幼兒園托班應當為幼兒提供良好的睡眠環境和設施,設立獨立床位,保障安全、衛生。加強睡眠過程巡視與照護,注意觀察幼兒睡眠時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傷害發生。
幼兒園托班應當確保幼兒規律作息,引導幼兒養成良好的睡眠習慣,保障充足睡眠時間。關注個體差異及睡眠問題,采取適宜的照護方式。
第十四條 幼兒園托班應當引導幼兒在一日生活中逐漸養成入廁盥洗習慣、口腔衛生習慣、用眼習慣等良好生活習慣,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保教人員應當做好觀察,發現有精神狀態不良、煩躁、咳嗽、打噴嚏、嘔吐等表現的幼兒,應當加強看護,必要時及時就醫,并聯系家長。
第十五條幼兒園托班應當創造豐富的活動環境,充分利用日光、空氣和水等自然條件,進行身體鍛煉,保證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
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安排2小時的身體活動時間,安排強度適宜、動靜交替和形式多樣的活動與游戲,促進幼兒精細動作和大動作發展,培養幼兒動作協調與獨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幼兒園托班應當創設豐富的語言環境,營造幼兒想說、敢說、會說的氛圍,提供正確的語言示范,鼓勵幼兒用語言大膽表達自己的需求。
保教人員應當關注語言發展遲緩的幼兒,并給予個別指導。
第十七條幼兒園托班應當為幼兒提供感官體驗的機會,感知常見的動植物和日常事物,幫助幼兒覺察、指認顏色、形狀、時間、空間等明顯差異,引導幼兒了解人、物、事之間的簡單關系。
幼兒園托班應當保護幼兒對周圍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勵幼兒主動探索。
第十八條保教人員應當觀察了解每個幼兒獨特的溝通方式和情緒表達特點,重視和滿足其情感需求,與幼兒建立信任和穩定的情感聯結,使其有安全感。
幼兒園托班應當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動常規,開展規則游戲,幫助幼兒理解和遵守規則,逐步發展規則意識,適應集體生活。創造機會,支持幼兒與同伴、成人的交流互動,體驗交往的樂趣。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充分創造條件和機會,在大自然和社會文化中萌發幼兒對美的感受和體驗,豐富其想象力和創造力,鼓勵幼兒用聲音、律動、涂鴉等方式表現和創造美。
第二十條幼兒園托班應當制定科學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飲食、飲水、如廁、盥洗、運動、游戲等環節,形成相對穩定的生活秩序。應當以游戲為主要活動形式,活動方式靈活多樣,以個別、小組活動為主,集中統一活動時間不宜過長,不宜久坐。支持幼兒主動探索、操作體驗、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豐富幼兒的直接經驗。
第二十一條 保教人員應當及時觀察與細心解讀幼兒的動作、表情、聲音和言語表示,通過肌膚接觸、眼神、微笑、語言等形式對幼兒的需求作出積極主動的回應,應當多與幼兒進行面對面、一對一的個別交流,有針對性地開展照護工作。
禁止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與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建立家園溝通合作機制。通過日反饋等方式,及時溝通幼兒身體狀況、情緒表現等情況。為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育兒理念和方法指導,幫助家庭增強科學育兒能力。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參照《托育機構保教人員培訓大綱(試行)》《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文件內容,組織開展托班保教人員專題培訓,把2周歲至3周歲幼兒托育照護知識和家庭養育教育指導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多途徑開展托班保教人員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托班培訓內容納入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前組織1次托育照護和保育教育相關的培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托班保教人員衛生保健知識培訓,提高保教人員的幼兒照護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托班的人員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應當納入幼兒園統一管理。
第四章 經費扶持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托班保教費標準由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另行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全日制托班保教費標準最高上浮不超過本園保教費標準的50%,半日制托班保教費收費不超過全日制托班相應標準的70%。非普惠性幼兒園開設的托班保教費標準由幼兒園依法自主確定。
托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參照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自2023年9月1日起,符合第二章開設條件實際開設托班,收費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的普惠性幼兒園(含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以享受經費補助。
第二十七條公辦幼兒園開設托班的,享受公辦幼兒園同等財政補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托班的,按8萬元/班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并按實際收托人數給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運營補助經費。
第二十八條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自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際開設托班后撥付,分兩年撥付完成,每年撥付4萬元。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利用同一托班教室已享受過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含接受過補助的托班試點園)或者已享受過幼兒園有關建設補助的學位改建,或者因舉辦主體變更等原因重新備案的,不再重復享受補助。
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單獨撥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日常運營補助經費,也可以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3周歲至6周歲班級補助經費同步撥付。
接受補助期間,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兒園或者停止開設托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度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不予撥付;托班實際開班時間滿一個學期或者超過一個學期但不足一年的,當年度日常運營補助經費按一個學期撥付。
第二十九條公辦幼兒園托班所需經費納入公辦幼兒園年度部門預算管理,按照幼兒園隸屬關系由市、區財政分別保障。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補助經費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際開設的托班班級數、核定規模數(實際收托人數小于核定規模的,按實際收托人數計算;其中半日制托班人數按照核定規模或者實際收托人數的50%計算)以及補助經費標準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經費申請,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后納入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年初部門預算,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撥付至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回報舉辦者、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罰款等其他用途。
公辦幼兒園補助經費應當用于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購置圖書資料和教玩具、開展師資培訓等用途。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專項用于托班兒童學習生活空間及相關設備設施改造和更新維護;日常運營補助經費應當用于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購置圖書資料和教玩具、開展師資培訓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職工待遇的補助經費比例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兒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享受托班補助經費的普惠性幼兒園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財務預警機制,防范財務風險。
普惠性幼兒園應當建立托班補助經費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理念和績效管理方法貫穿于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實現績效與預算管理一體化,加強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管理責任,加強托班補助經費管理、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普惠性幼兒園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督促普惠性幼兒園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幼兒園托班開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深教規〔2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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