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瓶裝燃氣便民服務點設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第三條 便民服務點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民服務點應以瓶裝供應點為依托,設置間距適中,總存瓶容積不宜超過1立方米。
(二)便民服務點應設置瓶庫,氣瓶嚴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務點宜獨立設置,其瓶庫與明火、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米,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與主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米,與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米。
(四)對不具備獨立設置條件的便民服務點,可將瓶庫設置在與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層建筑除外)外墻毗鄰的單層專用房間,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二級”;
2.應是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4.地面應是不會發生火花的地面;
5.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6.照明燈具和開關等電氣設備采用隔爆型;
7.配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濃度值為液化石油氣爆炸下限的20%;
8.至少配備8Kg干粉滅火器2具;
9.與主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米,與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米;
10.非營業時間房間內存有液化石油氣氣瓶時,應有人值班。
第四條 便民服務點的設置程序如下:
(一)燃氣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要求選址后,向擬設置便民服務點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持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向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審核。
(二)經消防部門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籌建。
(三)便民服務點籌建完畢,報消防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持消防部門的驗收意見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自主經營便民服務點,不得以委托、承包或變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經營。
第六條 便民服務點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搶修人員及設備,設置搶險電話,并派員24小時值班。
第七條 便民服務點的員工應由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 便民服務點應懸掛燃氣經營企業的統一標識,公布送氣電話、搶修電話、投訴電話。
第九條 便民服務點應按照燃氣經營企業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條 消防、燃氣、工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對便民服務點的安全及經營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便民服務點,依照《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