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燃氣條例〉行政處罰實施標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第二條 【第六十一條罰款標準】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使用的,按照燃氣工程造價(以合同造價為準)的5%對建設單位處以罰款,不足1萬元罰款的按1萬元計,超過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的,按照燃氣工程造價(以合同造價為準)的3%處以罰款,不足5000元罰款的按5000元計,超過5萬元的,按5萬元計。
第三條 【第六十二條罰款標準】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按照該設施供應的標準居民戶數處以罰款,100戶以下處2000元罰款,每增加100戶加處1000元罰款,超過2萬元的,按2萬元計。
第四條 【第六十三條罰款標準】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或燃氣企業分支機構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按照查封的違法經營的燃氣儲罐或鋼瓶容積處以罰款:
(一) 0.36立方米以下處1萬元罰款;
(二) 0.36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處3萬元罰款;
(三) 1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的處5萬元罰款;
(四) 6立方米以上處10萬元罰款。
未取得燃氣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五條 【第六十四條罰款標準】燃氣企業的股權、公司名稱、注冊地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未報市主管部門備案的,按照變更內容處以罰款:
(一)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處1000元罰款;
(二) 股權變更的處3000元罰款;
(三) 公司名稱變更的處6000元罰款;
(四) 燃氣企業注冊地址等變更的處1萬元罰款。
同時符合上述多項情形的,按其中最高的罰款處罰。
第六條 【第六十五條罰款標準】 未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擅自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按違法行為的情節處以罰款:
(一) 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罰款;
(二) 造成財產損失的,處1萬元罰款;
(三) 造成人員傷亡的,處2萬元罰款。
第七條 【第六十六條罰款標準】以出租、出借、承包、掛靠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燃氣經營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經營瓶裝燃氣服務點的,處1萬元罰款;
(二) 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經營瓶裝燃氣供應站的,處3萬元罰款;
(三) 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經營管道燃氣、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充裝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的,處5萬元罰款;
(四) 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處2萬元罰款。
第八條 【第六十七條罰款標準】 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的,處5000元罰款,并按照查封的違法經營的燃氣鋼瓶個數加處罰款(不論鋼瓶容積大小), 每1個鋼瓶加罰200元,超過5萬元的,按5萬元計。
第九條 【第六十八條罰款標準】 燃氣企業不執行燃氣儲備方案的,按照燃氣的實際儲備量占規定儲備量的百分比處以罰款:
(一) 實際儲備量在規定儲備量以下但超過50%的,處1萬元罰款;
(二) 實際儲備量在規定儲備量30%以上50%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
(三) 實際儲備量不足規定儲備量30%的,處10萬元罰款。
第十條 【第六十九條罰款標準】 燃氣企業不服從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和調配的,按照提供氣源量占調配量的百分比處以罰款:
(一) 提供氣源量不足調配量但超過50%的,處1萬元罰款;
(二) 提供氣源量在調配量30%以上50%以下的,處3萬元罰款;
(三) 提供氣源量不足調配量30%的,處5萬元罰款。
第十一條 【第七十條罰款標準】未向用戶正常供氣或者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產品或者限定用戶接受指定安裝的,按照違法行為的情節處以罰款:
(一) 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罰款;
(二) 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下罰款;
(三)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萬元罰款。
第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罰款標準】 燃氣質量和充裝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按照違法行為的情節處以罰款:
(一) 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罰款;
(二) 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罰款;
(三)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罰款標準】未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通知用戶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按照用氣受影響的標準居民戶數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處以罰款:100戶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每增加100戶加處5000元的罰款,超過3萬元的,以3萬元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罰款。
第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罰款標準】 瓶裝燃氣企業終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萬元罰款。
瓶裝燃氣企業關閉或者遷移瓶裝燃氣供應站,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罰款標準】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銷售瓶裝燃氣的,處5000元罰款,同時按照用于違法經營的燃氣鋼瓶的個數(不論鋼瓶容積大小)加處罰款,每1個鋼瓶加罰200元,超過5萬元的,按5萬元計。
第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罰款標準】不按要求使用燃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的,處2000元罰款;
(二) 進行危害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裝修、裝飾活動的,處500元罰款;
(三) 擅自拆除、改裝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處1000元罰款;
(四) 傾倒燃氣鋼瓶殘夜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的,處2000元罰款;
(五) 擅自拆卸鋼瓶角閥等附件,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的,處2000元罰款;
(六) 有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的,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第七十八條罰款標準】燃氣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未制定燃氣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處1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
(二) 未按規定對用戶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的,處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三) 未按照要求恢復供氣的,處5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四) 未按照要求設立燃氣搶修設施設備,配備搶修人員和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和檢測儀器或者未按要求開展搶修的,處1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第八十條罰款標準】未指定專人接受安全用氣知識培訓,并協助管道燃氣企業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用氣管理工作的,按照工商業用戶的裝表流量(以天然氣計,其他氣源按天然氣折算)或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的標準居民戶數處以罰款:
(一) 裝表流量50立方或500戶以下處1000元罰款;
(二) 裝表流量超過50立方在100立方以下或超過500戶在3000戶以下處5000元罰款;
(三) 裝表流量超過100立方或超過3000戶處1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第八十一條罰款標準】燃氣場站、輸配設施及燃氣設備未按要求設置明顯標志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屬場站內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處5000元罰款;
(二) 屬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處1萬元罰款;
(三) 屬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第八十二條罰款標準】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進行機械開挖和爆破作業的,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罰款;
(二) 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三) 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罰款;
(四) 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的,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第八十三條罰款標準】未簽訂保護協議擅自施工作業的,按照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處以罰款:
(一) 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罰款;
(二) 造成燃氣設施損毀的,處3萬元罰款;
(三) 造成燃氣泄漏的,處5萬元罰款;
(四) 造成燃氣爆炸事故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第八十四條罰款標準】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按照可能受影響的標準居民戶數處以罰款:
(一) 100戶以下的,處1000元罰款;
(二) 超過100戶在2000戶以下的,處2000元罰款;
(三) 超過2000戶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關于“以上”或“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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