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監理招標投標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來源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總造價超過2000萬元或者監理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業主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監理單位,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是否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三條 建設監理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
第四條 建設監理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行統一的監督和指導。
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管理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交通、水務等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寶安、龍崗兩區項目管理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分別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進行。
有關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交易服務費按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二)有關初步設計文件已經批準;
(三)已取得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可自行辦理建設監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
(二)具有組織開標、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組織招標。
第九條 監理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招標申請進行核準,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活動。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交易中心信息網絡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監理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公告中對投標人的資質、專業技術力量、監理業績、社會信譽等方面提出資格預審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5名的,可視為不合理條件,但本市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5名的除外。
通過招標人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為合格投標人。未提出資格預審要求的,符合資質報名的投標人均為合格投標人。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以及地質情況等;
(三)監理招標范圍,包括監理工程范圍及監理工作內容;
(四)監理費計價、支付及結算方式;
(五)監理期限及監理工作質量要求;
(六)對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機構成員的資格及業績要求;
(七)截標、開標、評標時間;
(八)評標方法和標準;
(九)投標書的符合性要求;
(十)主要的合同條款;
(十一)設計文件;
(十二)其它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少于14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監理資質,取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監理許可證書。
因專業特殊、本市監理單位難以滿足需要的,未取得本市建設監理許可證書但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經招標人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報名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監理投標,中標后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工程監理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到交易中心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由監理方案標、監理資信標及監理報價標三部分組成,其中監理資信標包括投標人資質、擬派出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監理業績、獎懲、信譽等情況。三份標書應分別封裝。
第十八條 禁止低于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監理取費下限報價。
違反前款規定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九條 投標人選派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其資格等級應與其監理項目的工程等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標文件進行簽收。投標書逾期送達的,招標人應不予接收并原封退還投標人。
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但本市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在截標時間前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由招標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在交易中心開標。招標人應當邀請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參加開標會。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請投標人確認。
招標人應對開標情況作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開標時應當先開監理方案標,該標書評審結束后再開監理資信標,最后開監理報價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并簽名蓋章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專家由招標人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招標人可另聘專家。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時不得變更。
第三十條 監理評標、定標應當采用《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綜合評估法、方案優先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
1.開啟監理方案標書并對其進行評審打分;
2.開啟監理資信標,結合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實際考察評價對其進行評審打分;
3.如開答辯會,由各投標人擬派出的該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答辯,評標委員會根據其答辯情況評分;
4.開啟監理報價標并對其進行評分;
5.將上述四項評分結果相加或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權重相加排列名次;
6.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詳細的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按照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可推薦1?2名,按名次排列先后推薦。如推薦兩名,應明確第一中標候選人與第二中標候選人;
7.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采用該方法確定的中標人,中標人的監理報價為合同價。
(二)方案優選法
即在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監理方案標、總監理工程師答辯的評審結束后,將各投標人的得分相加,并確定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開啟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的監理報價標,招標人認可該報價可與該投標人協商另行達成監理取費協議的,則該投標人為中標人;未達成協議的,則開啟得分第二的投標人的監理報價標或與其協商監理費用,如達成協議,則該投票人為中標人,但該中標價應低于前一名投標人承諾的監理報價。
招標人應將監理費協商過程作書面記錄,并將其承諾的監理費在交易中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選擇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評標定標方法的,其評標定標應以監理方案先進、報價合理、監理質量可靠為原則,并綜合考慮監理單位的業績、專業技術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后7日內將最終定標決定及評標報告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上述備案完成后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該監理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監理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為日歷天,遇法定節假日,日歷天順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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