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安居房退房款計算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來源 :
一、符合安居房調房條件并已調整重新購買了安居房的,原安居房的退房款按市政府令第88號第六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即:“原購房款退回購房者(不扣租金、不計利息)”,不扣除住房折舊款。
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要求退安居房的,不予辦理退房手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請人要求退安居房的,經同意后可以辦理退房手續,退房款計算辦法為:以全成本微利價、全成本價、準成本價購買的安居房,退房款按原購房款退回購房者(不扣租金、不計利息)“,不扣除住房折舊款計算,如自選房號或購房時交了保證金的,則須在所退原購房款中扣除其住房保證金5000元。以社會微利價購買的安居房,退房款按原購房款扣除住房折舊款計算,折舊期從購房之月起計至退房之月止(購房時住房尚未竣工的,折舊期從竣工之月起計至退房之月止),月折舊率為1.67‰,如自選號或購房時交了保證金的,則還須扣除其住房保證金10000元。
三、因再婚或結婚產生一個家庭有兩套安居房,申請人主動申請退還一套安居房的,按照市政府令第88號第五十條有關規定執行,即原購房款退回購房者(不扣租金、不計利息),不扣除住房折舊款。
四、由于違規購買了安居房以及違規購買了兩套或兩套以上安居房,按規定須辦理退房的,按照《深圳市購買多套安居房的查處辦法》執行。
請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