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7-24 00:00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深府〔2007〕26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深圳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的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統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增加投入,加強保障性住房供給,改革和完善住房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構建與城市財力和土地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與產業政策和人口政策相銜接,與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相協調,符合本市實際的住房保障體系。2007年實現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戶籍家庭應保盡保、全面覆蓋,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非戶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條件。
(二)基本原則。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開展:立足公平、公正、公開,兼顧效率原則;政府統一規劃、統籌保障原則;住房建設節能環保、循環發展原則;建設、分配、銷售與管理并進原則;適時調整保障政策,分層次、立體化覆蓋原則;保障制度體系化原則。
(三)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層次低收入戶籍居民家庭為主體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完善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與上述制度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資格認證、保障性住房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體系。
(四)組織保障。要加強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高層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領導機制,充實和加強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機構,健全市國土房產、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勞動保障、地稅、工商(物價)、公安等多部門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精心規劃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空間布局,加大住房保障的資金支持力度,推進各年度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進度,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切實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住房保障的對象、標準及實施方式
(五)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它申請條件的戶籍居民家庭。結合本市實際,廉租住房保障堅持貨幣配租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原則,實現年度新增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應保盡保、全面覆蓋的目標。
以貨幣配租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均配租面積為15平方米,居民家庭最高配租面積原則上不超過45平方米,實行全額補貼。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
(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在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相應的低收入線標準,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它申請條件的戶籍居民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并按上年度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租金調整結果。
(七)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在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相應的低收入線標準,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它申請條件的戶籍居民家庭,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加強和改善非戶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保障。穩定現行的低租金水平的市場出租屋價格,采取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引入社區管理、物業管理、規范出租屋管理等措施,不斷改善出租屋的環境。
在外來勞務工集中的產業園區,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配套建設員工集體宿舍。與我市社會保障體制相配套,將非戶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九)加強我市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所需專門人才的住房保障。我市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要大批人才,要制定專項政策,采取各種不同方式,解決好人才的居住條件。對從國內外引進的初中級人才和行政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初級人員,可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安排適當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公寓或周轉用房,并制定相應的租金標準。
(十)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方式。住房保障可以通過實物配置保障性住房和發放貨幣補貼等方式實施。實物配置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用以租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根據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發放相應數額的貨幣補助,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十一)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國家的政策要求,結合深圳實際,在我市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調動各類群體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完善住房保障機制,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
(十二)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完善運營機制;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對象,合理確定繳交基數和比例;積極促進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開展;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保證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作。
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十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資金籌措。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1.市、區財政部門撥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專項資金;
2.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
3.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余額;
4.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5.財政借款;
6.社會捐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7.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社會資金;
8.經市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使用范圍的其它資金。
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各區政府、市屬各有關部門應確保上述資金的及時撥付與到位。
(十四)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規模,擴大保障性住房來源。不斷加大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促進保障性住房來源的多元化。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
2.鼓勵企業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及采取建設、運營、轉移方式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3.在部分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4.在舊城舊區舊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5.利用符合規劃調整原則的待建土地建設保障性住房;
6.各類產業園區建設中相關企業集中配套建設公寓、宿舍;
7.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8.政府向社會統一購租的住房。
通過上述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規模。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律不超過6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律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一律不超過40平方米。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新審批、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凡享受各類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未取得全部產權的情況下不得對該住房進行二次裝修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十六)加強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要把保障性住房規劃納入到年度城市住房建設規劃中。合理確定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比例,適度壓縮經濟適用住房比例,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比例;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加強對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審查;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度加強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強度,壓縮保障性住房建設面積標準,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和裝修標準;積極推動以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
(十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積極促進產業發展。保障性住房建設應與產業園區發展規劃相協調,優化城市空間布局,通過合理安排園區內公寓、宿舍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產業相關配套工作,促進產業發展。
五、規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與管理
(十八)加強住房保障申請對象的資格核對管理。市有關部門應盡快開展全市戶籍無房家庭等住房保障對象普查工作,建立相關檔案,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對象的資格核對工作機制。資格核對內容包括家庭成員和家庭收入與資產。資格核對方式按照"以部門核查相關政務信息為主、以個案抽查為輔"的原則進行。市住房保障機構需查詢、核對的專門信息材料,市國土房產、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勞動保障、地稅、工商(物價)、公安、發展改革、金融、人民銀行、銀監、證監和保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時提供相應核查信息。對現場核對的內容,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可視具體情形派遣專門工作人員,采取上門調查等必要方式進行核對。
(十九)保障性住房出租和銷售程序。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銷售,在市住房保障機構的組織下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符合前述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材料并同時申報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申請材料經社區工作站查驗核實,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復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機構,由其組織協調各區政府和市公安、民政、勞動保障、國土房產、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核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輪候冊進行輪候,按照相關規定配置保障性住房。
(二十)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進行資格復核,凡不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的居民家庭,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相關規定辦理退租或停發貨幣補貼。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簽約的租賃期為2年,2年內不必進行資格復核;超過2年的,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每年進行資格復核,凡不再符合相關規定的,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按規定收回住房或將租金提高到市場價格水平。
(二十一)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實行回購制度。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新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售后5年內不得辦理取得全部產權的手續,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購房人因各種原因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實現經濟適用住房閉路循環模式。經濟適用住房售后超過5年的,購買家庭可申請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部產權,但該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制訂,報市政府批準組織實施。
對于本意見實施之前已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十二)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平臺,廣泛收集、錄入信息,認真核對,及時更新,借助互聯網絡的優勢實現共享。信息化平臺的建設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軟硬件設備和資料信息基礎,避免重復建設,在建設中完善、升級,充分發揮其效能。
六、建立嚴格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加強實施住房保障制度的監督與管理。加強相關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的執行力度和監管效率。市有關部門加快制定本市住房保障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各相關部門工作重點和任務分解。市政府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對各區政府、市屬各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并進行年度考核。對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機構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住房保障工作各環節的部門,制訂明確的責任守則,嚴格遵守。住房建設、分配銷售、管理等各相應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對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和申請住房保障貨幣補貼的,嚴格執行退租、提高租金、政府回購和停發貨幣補貼等規定。對拒不執行的,相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情節惡劣的在社區公示通報并通知所在單位,行為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十四)加強住房保障的法規制度建設。在本意見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學習和借鑒國內外住房保障的先進經驗,不斷總結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機制,并在條件成熟時,通過立法程序出臺深圳市住房保障的相關法規、規章。為確保本意見的順利實施,市住房保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就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和住房公積金等事項加快制定關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相關配套細則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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